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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地税局
检查
工作
规定
新编
地税局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使地方税务局催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地区地方税务局催促检查工作实施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强化领导行为、推动决策落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重要手段。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对促进我局建立行为标准、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科学决策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改进机关作风、领导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上级领导机关和地区局党组做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领导决定事项的正确实施,推动税收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督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地区地税系统税收中心工作和各阶段的主要任务,把狠抓落实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提供有效效劳和有力保障。
第四条督查工作应坚持的原那么:
(一)依法督查原那么。督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进行,坚持令行禁止。
(二)围绕中心原那么。开展督查必须围绕税收中心工作进行,自觉服从效劳于这个大局。
(三)实事求是原那么。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落实情况,讲真话、报实情。
(四)突出重点原那么。要着力在推进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领导交(批)办事项的落实上下功夫,善于反映工作落实中需要解决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
(五)注重实效原那么。要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以督查促落实,以落实促效率,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第五条地税局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其督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督查工作制度,确定督查工作任务及内容,制定督查工作要点,报告督查情况。
(二)提出或根据局领导指示确定督查事项,做好督查审批立项,办理督查通知事项。
(三)检查各科室具体落实机关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交办事项的情况。
(四)开展督查调研,及时提供决策实施中的信息反响,并把调查情况加以分析汇总,为进一步推动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负责上报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情况,并负责组织办理上级局及本局领导交办的查办事项。
(六)为上级局及本局领导开展督查调研做好效劳。
第六条督查工作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府和地区地税局做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决定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专题会议做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局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七)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八)新闻媒体以及内部媒体反映税收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九)上级单位及同级有关部门来电、来函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
(十)地区局布置的工作任务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七条督查工作程序。凡列为督查的事项,一般应按督查立项、分办、承办、督办、审核、反响、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
(一)立项。督查部门根据督查工作范围,对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按照立项要求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填写“督办通知单〞报办公室领导审定立项。没有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需填写“督办立项审批单〞,由办公室领导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定立项。
(二)分办。经审定立项的事项,督查部门应及时将“督办通知单〞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承办部门收到“督办通知单〞后,应按督办要求尽快落实。承办部门如认为督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应立即退回督查部门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办理。
(四)督办。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采取督查调研、明查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实地督查、 、发函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
(五)审核。督查部门对承办部门报来的办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承办部门应补办或重新办理。
(六)反响。督查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经审核、符合办理要求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以书面形式反响办理结果。反响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七)通报。督查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进行一次总结。
(八)归档。对经审理符合办理要求的督办事项予以核销归档。
第八条对全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全局工作会议或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做出的需知照并执行的重大决策、部署,包括上级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会议、文件和法规贯彻落实情况),涉及全局的综合性问题、事关重大的关键性问题的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先由督查办提出督查建议并填制“督查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办公室以文件形式向全局各部门发出“督查通知〞。
(二)督办。承办部门按照要求办理后,以标准格式的书面材料报告所督查工作的落实情况(未按时办理的由督查办发出催办通知)。
(三)反响。督查办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做出阶段性评估,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及时向局领导和全局各部门反响。同时,督查办还应填写“督查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存档。
第九条全局各类会议(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重要专题会议)决定的办理指向较单一的工作决定、决议或其他工作事项,上级领导和本级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的督查程序。
(一)立项。经由督查办转达、由其他科室办理的,由督查办提出督查建议并填制“督查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填制“督查通知〞,连同“立项审批单〞一起交承办单位办理。
(二)督办。承办单位办结本局会议决定办理或本局领导批办的事项,拟写办结报告并经督查办审查合格后,向做出会议决定的会议决策机构(或主要领导)、批办任务的领导呈报办结报告外,还应在“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的“反响信息〞栏内填写办理情况,返回到督查办存档。(承办单位未按时办理的由督查办发出“督查事项催办通知〞)
(三)反响。上级领导批办或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由各科室承办的,承办科室办理后拟写办理情况报告(正式公文),经督查办审查、局领导审定前方可报告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同时承办科室要将填写好“反响信息〞的“督查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返回到督查办存档。
(四)经由县局转发各部门办理的上级机关交办或上级领导批办的事项,按照业务归口管理原那么,由督查办向归口管理科室发出“督查通知〞,归口管理科室办结后,草拟督查报告,经督查办审核,报局领导审核,按照发文程序以正式公文向地区局报告,同时归口管理科室还应将填写好“反响信息〞的“督查立项审批及办结备案表〞返回督查办存档。
第十条办公室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督查程序:
(一)登记、送审。收到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后,由办公室按其内容进行分类登记,并送交有关局领导审批立项。
(二)交办。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批示,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送交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范围的建议、提案,由主办部门签收承办,协办部门提供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三)催办。各承办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办公室据此进行催办。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对超过办结时限的,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事项催办通知。对经催办仍不报办理结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四)办复审核。办理建议、提案的复函由办公室负责审核。承办部门的复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提出的解决方法和答复意见,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符合实际情况;二是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所提问题逐条答复,切忌空话、套话、大话;三是答复的口气要诚恳、谦逊,文字通畅、简明;四是根据办复情况做出标记:所提问题已解决或者根本解决,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者列入方案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留作参考或者不可行的,用“d〞标明。不符合以上要求,应当退回重办。复函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签发。
(五)反响、归档。复函签发后,由办公室按统一格式印发,并寄交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抄送人大、政府或政协有关部门。复函原件由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十一条办公室对信访督查工作的根本程序:
(一)呈批立项。凡上级交办和本级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领导批办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承办单位和办结期限,经办公室领导审批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件,交办时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签收承办,协办单位提供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督办落实。立项的信访督查事项,采取督查通知的方式交办。承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上级或本级领导批示的信访件,除有明确时限外,一般要求自收到督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结;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办结时间原那么上不超过50天;对重大紧急信访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对确有特殊情况或一些难度较大、难以如期办结的事项,承办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说明情况或报告进展情况,并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延期申请。对超过办结时限的,办公室要向承办部门发出督查事项催办通知,对经催办仍不报办理结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报告结果。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写出办结报告。几个部门联合办理的信访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写出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必须标准,由办公室负责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办。办结报告经办公室审核后,属本级领导批办的信访事项,将结果报原批示领导阅知;属上级部门批办的事项,报局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十二条办公室对公文承办情况的督查程序:
(一)立项。凡上级机关发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本级领导批办的特急件、急件,基层报送的各项请示,应由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领导批示内容,提出办文单位和办理时限,经办公室领导审批立项。凡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全部纳入立项范围。
(二)督办。对立项后的文件,实行文件督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均采取督查办单的方式交办。承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要及时向督办部门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和延期情况说明。对无故超过办结期限的,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事项催办通知,进一步催促落实。
(三)反响。承办单位应按照督查办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反响文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办公室对督办文件的承办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超过办结期限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组织检查。对本局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根据立项要求,办公室可组织人力深入各科室,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指导、催促决策的落实。
第十四条催报督查。对批准立项的督查事项,由办公室下发督查通知,提出报送落实情况的要求并负责催报,承办部门按照要求时间及时上报。催报一般采取书面催报(办)形式。
第十五条督查调研。对重大综合性问题的督查,一般采取调查研究的方式进行。调研的重点是工作落实过程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可采取多种形式,力求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资料,在综合分析的根底上,向局领导提供带有建议性的报告。
第十六条检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