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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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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2023 安全管理 应急 预案 浙江省 突发事件 管理 实施办法
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方法(国办发(2023)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全省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那么。   第五条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检查指导全省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六条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由县级以上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等组成。   第七条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省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参照县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第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牵头制订并负责日常管理,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行业、领域)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   第十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单位、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和实施。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完善本单位和本区域内的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以下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主要突发事件风险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一) 公路、轨道交通、铁路、航空和水陆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   (二) 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和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 重大活动或节庆活动主办单位。   (四) 重大根底设施、矿山、建筑、金属冶炼、船舶和废料废渣处理、海上及沿海等的生产、运营、施工作业单位。   (五) 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通信、播送电视和防汛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 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和公共场所等的经营、管理单位。   (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八) 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相邻、相近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鼓励本省有关市县政府与相邻、相近省(市)的有关政府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鼓励本省有关部门与相邻、相近的省(市)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某个重要专项工作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依据风险评估成果,合理规划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构成,制定本级政府应急预案体系规划,组织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方案,并根据风险变化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并做好与上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切实提高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的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根底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风险因素,包括舆情风险,分析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第十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及时反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在编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一般包括以下根本内容:   (一)总那么。包括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事件分级和工作原那么等。   (二)组织体系。包括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专家咨询组等。   (三)监测与预警。包括风险分析、监测措施、预防措施、预警分级标准,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和应急结束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与评估和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应急队伍、物资装备、资金、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网络信息、治安维护、通信的保障和科技支撑等。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包括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   (八)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检查、责任与奖惩等。   (九)附那么。包括名词术语、预案发布的解释等。   (十)附件。包括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等。政府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确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编制单位根据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体系、应急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根本原那么、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应急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和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标准省级层面的应对行动,同时表达指导性。   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标准市县层面的应对行动,表达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针对重要根底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或节庆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平安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以及人员疏散撤离的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综合和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标准乡镇(街道)层面的应对行动,表达先期处置特点。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的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表达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二十四条 等应急联动机制。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区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防护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和避灾(基地)场所等内容,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 等信息。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各类政府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编制工作说明、专家评审意见、各成员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    本级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原那么上以部门名义印发,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布。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四)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送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单位应急预案一般报送县级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跨市县单位应急预案按所跨区域报其共同的  上一级政府主管或监管部门备案;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驻地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主管或监管部门备案。   (六)各类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应急预案报活动举办地县级以上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备案。   (七)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供电子文本。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应急预案,由审批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布,编制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解读。确需保密的,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简本或操作手册。   第三十二条 受理应急预案备案的政府或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备案单位名单。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结合实际制定预案演练方案,采取实战演练、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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