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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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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非洲 猪瘟 疫情 应急 预案
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1总那么 1.1编制目的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为准时、快速、高效、有序处理非洲猪瘟疫情,确保我县畜牧业生产平安,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打算〔第五版〕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境内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那么 1.4.1统一领导。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1.4.2平战结合。乐观开展防疫技术宣扬和培训,做好技术和物资储藏;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并依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依据“早、快、严、小〞的原那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实行应急处置措施,实行综合防治,快速把握和处置疫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农业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帮助分管农业副县长工作的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扬部、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体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统一指挥全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实施本预案,催促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落实本预案。 2.2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按指挥部决策部署,统一协调指挥疫情把握和扑灭工作;组织调拨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落实本预案。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治技术打算;统一组织实施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依据预防把握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疫点、疫区、受威逼区〕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把握措施建议。 县委宣扬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准时报道由县农业农村局供给的经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非洲猪瘟疫情信息,乐观协作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宣扬报道和动物防疫学问普及。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逼区内的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工作;做好疫区、受威逼区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肉类冷藏场所等流通、餐饮环节管理以及开展猪肉、猪肉产品排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亲密凝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准时、妥当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大事,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财政局:负责支配和催促落实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相关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和协调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和企业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及相关样本供给运输保障工作。 县卫健体局:负责疫区人员防护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看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牵头落实全县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全县餐厨垃圾收集、储存、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协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疫区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场点的选址,并参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的根底设施建设,切实提高重大疫病防控力量,维护牲畜及其产品市场价格稳定。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定期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按规定处置病死牲畜、病畜和带毒牲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公室,指挥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的把握和扑灭工作,并协作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其职责和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4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发生疫情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马上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各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设综合协调组、专家技术组、疫情排查组、染疫动物扑杀组、疫点疫区封锁组、后勤物资保障组、现场秩序维护组、群众疏导组、宣扬和舆论引导组等。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执行县指挥部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快速了解和把握疫情相关状况和先期处置状况,判定疫情进展趋势,争辩制定处置打算并组织协调各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把握疫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准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状况向县指挥部报告。 2.5应急管理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县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市场监管、住建、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调度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专家技术组:从有关单位组织专家成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专家技术组,负责疫情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演练和疫情现场诊断并供给初步诊断结论、应急处置技术打算和建议。专家组初步诊断结论和国家参考试验室确实诊结果作为县指挥部进行疫情应急处置的主要依据。 3.疫情排查组:县农业农村局抽调专家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疫情排查,划分疫点、疫区和受威逼区等。 4.染疫动物扑杀组:由事发地乡镇对染疫牲畜按规定进行扑杀。县、乡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扑杀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5.疫点疫区封锁组:由事发地乡镇落实执法人员设卡布点,关闭牲畜交易市场,严禁生猪进出疫点、疫区和受威逼区,并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消毒。 6.后勤物资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乐观保障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燃油、挖掘机、药品〔消毒药〕、动物疫苗、扑杀补助款等。 7.现场秩序维护组:由事发地乡镇及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现场秩序维护,确保疫情应急处置顺当进行。 8.宣扬和舆论引导组:由宣扬部门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宣扬报道,正面引导社会舆论,防止引起社会恐慌。 9.群众疏导组:由事发地的乡镇负责做好疫点、疫区和受威逼区养殖场〔户〕及周边群众的安抚、疏导工作。 3疫情报告 3.1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依据规定履行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乡镇觉察可疑动物疫情时,要马上派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当在0.5小时内将状况上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 3.3报告内容 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经纬度〕;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状况、死亡数量、临床病症、病理变化、诊断状况;流行病学和病源追踪状况;已实行的把握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疫情响应 按程序启动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5应急处置 5.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应马上实行隔离观看、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实行封锁、扑杀等措施。 5.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我县范围内疫情确诊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马上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逼区,调查疫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打算。 5.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逼区 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将发病猪舍划为疫点;对其他养殖场,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为疫点;生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输病畜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对生猪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的疫情,应依据当地自然 屏障〔如河流、山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状况,综合评估后划定。具备良好生物平安防护水平的场所发生疫情时,可将该场所划为疫区;其他场所发生疫情时,可视情将病猪所在自然村或疫点外延长3公里范围内划为疫区;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集中风险的,可以不划定疫区。 受威逼区:应依据当地自然 屏障〔如河流、山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状况,综合评估后划定。没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长10公里的区域;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长50公里。 5.2.2封锁 疫情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疫点内应实行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依法准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全部生猪;并对全部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强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把握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场所的,还应暂停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运输途中觉察疫情的,应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 5.2.4疫区内应实行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场所内的生猪及其产品予以封存;禁止生猪调入、生猪及其产品调出疫区,经检测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监督指导养殖场户隔离观看存栏生猪,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实行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把握措施。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经检测、检验、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在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内销售。 封锁期内,疫区内觉察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集中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5.2.5受威逼区应实行的措施 应准时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准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排查,必要时采样检测,把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禁止调出未按规定检测、检疫的生猪;经检测、检疫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检测合格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受威逼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彻底清洗消毒,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样检测,检测合格且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连续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逼区内觉察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集中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逼区范围。 5.3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初步调查。在疫点、疫区和受威逼区内搜寻可疑病例,查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挨次;调查了解当地地理环境、易感动物养殖和野猪分布状况,分析疫情潜在集中范围。 2.追踪调查。对首发病例消灭前至少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实行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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