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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立大调解工作局面创和谐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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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立 调解 工作 局面 和谐 意见
建立大调解工作局面创和谐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批示精神和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28号)、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惠州现场会议及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切实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主办、部门参与、联合调处〞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是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的创新,是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方法。 1、党政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消除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工作,作为维稳综治工作头等大事来抓,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由党政领导担任组长,统一指挥协调本辖区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要着力解决调解场所建设和办案经费等问题,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2、综治牵头。各级维稳及综治部门要把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维稳综治工作的第一任务,积极牵头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年终综治考评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把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领导包干〞责任制内容,实行责任追究;要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纠纷案件,列入综治部门的工作范围,由综治办牵头统一组织力量联合调处。 3、司法主办。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重要职能之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经常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争取各级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司法行政机关要担负起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工作,并由司法所长兼任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要建立人民调解运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开展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建立预警机制,落实纠纷首调责任制度和对重大疑难纠纷实行全程跟踪制度,建立检查考核和督办制度,当好各级党委政府参谋助手。要建立法制宣传和法律效劳制度。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效劳,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4、部门参与。政法委、法院、公安、信访、民政、国土、林业、劳动保障、教育、工青妇等部门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信息,分析研究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互相协调,齐抓共管,共同参与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5、联合调处。县、镇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对涉及法律法规较多、牵涉范围较广、跨区域、重大疑难的,经过村、镇调委会调解不了的纠纷,实行联合调处,由镇级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会同镇维稳综治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调处。对涉及几个部门的复合型矛盾纠纷、久调不决的纠纷,一时解决不了的重大疑难纠纷,要及时上报,由县级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会同维稳综治办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专题工作小组,逐案落实调处解决措施。 二、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人民调解的任务范围 各级调解组织和广阔人民调解员,要适应民间纠纷开展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扩大工作领域和范围。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相结合。在做好传统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根底上,积极参与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要围绕农民减负增收、重点建设工程、国企改革、城市规划、开展民营经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问题搞好调解工作。在农村,重点要排查化解土地承包、税费改革、民主管理、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在城市,重点要预防和及时调解市政建设、旧城改造、征地拆迁、职工下岗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厂矿企业,重点研究解决改制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三、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形式 要着力建立起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县、镇、村、组“四级网络〞。 1、健全“四级网络〞的架构。 要按照以下的架构对四级网络进行调整和充实;第一级是村民小组调解小组,由村民小组长、妇女宣传员、会计组成。第二级是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由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治保主任,各村民小组长等人员组成。第三级是镇级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和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镇调委会由司法所长担任主任,成员由各村调委会主任、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四级是县级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由县领导担任组长,综治委(办)和司法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 2、标准“四级网络〞的运作方式。 一要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四级调处网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归口办理〞的原那么,各司其职。 调解小组负责掌握情况,控制苗头,及时报告,介入调解。发挥贴近基层群众的优势,及时掌握当地矛盾纠纷动态。一旦发现有矛盾纠纷发生的苗头,迅速布控,力争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旦发生矛盾纠纷,立即介入调解,展开初步调解工作。把握工作主动权,并及时向上级调解组织报告,配合调解组织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一般矛盾纠纷。在当地发生矛盾纠纷后,要立即开展调解工作,并积极做好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的工作,将一般性矛盾纠纷消化在本级范围内,力求“小事不出村〞。同时,对调解不了或者调解无效的纠纷,要及时地向镇级调处网络报告。 镇调委会负责调解村级调解组织调解不了的民间纠纷和涉及两个村(居)的民间纠纷,以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纠纷等复杂、疑难矛盾纠纷;乡镇政府统一协调指挥全乡镇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通过行政协调手段帮助乡镇调委会开展工作,并对调委会调解不了的案件,落实领导包案进行调处,力求“大事不出镇〞。 县级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全县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同时根据党委、政府的指派,参与矛盾纠纷案件调处工作。对镇级网络调处不了、局面控制不了的纠纷,要组织专门调解工作组,集中力量开展调处工作,全力遏制事态的扩大,帮助有关乡镇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力求“矛盾不上交〞。 二在上下贯穿,靠前指挥。县镇级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指挥协调县、镇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定期开展排查工作,定期组织专项调处,定期进行检查督办。在具体工作中,要通过“四级网络〞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出现矛盾纠纷苗头时,要自下而上地一级报一级,保障信息畅通,及时掌握情况和采取措施,确保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发生矛盾纠纷时,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当场开展调解工作,把握时机,争取主动,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三要左右连结,协同作战。在建立健全县、镇、村、组四级网络纵向体系的同时,通过“部门参与〞,建立完善四级网络中的横向体系,使四级网络横向延伸,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并要通过“部门参与〞,对矛盾纠纷进行联合调处,实现行政调处与人民调解相结合。 总之,要通过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上下贯穿、左右联合、职责清楚、灵活高效的四级网络,充分发挥四级网络的积极预防、快速反响、妥善化解、标本兼治的作用,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的调处,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长效工作机制 县、镇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排查预警机制、调处联动机制和考评督办机制等“三项机制〞,保障“大调解〞格局发挥应有的作用。 1、排查预警机制。村、镇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定期开展排查活动,在矛盾纠纷敏感期,开展专项排查活动。及时全面地掌握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抓早、抓小、抓苗头〞,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把握主动权,实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的根本工作目标。 同时,对排查的情况,根据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影响程度,分类定级,进行分级预警处置。对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容易激化成较大事件或镇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可能发生局面较难控制的械斗冲突事件,有可能发生群体性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访事件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事件列为一级预警信息,实行一级管理,由县级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组织调解;对有不稳定苗头的纠纷,有可能出现小规模或镇级人民政府有能力控制局面的械斗冲突事件、群体性一般纠纷事件列为二级预警信息,实行二级管理,由乡镇调委会进行调解;对一般性、常见性的邻里纠纷信息列为三级预警信息,由村调委会进行调解。 2、调处联动机制。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全程跟踪,并以此实现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对于需要联合调处的纠纷,在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职能部门之间相互配合、联合调解,构筑起消除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联动机制。 同时,在实施联合调处过程中,县镇两级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根据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情况,制订调处方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归口办理〞的原那么,落实调处责任。 3、考评督办机制。县镇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对实行了“领导包案〞的纠纷案件,进行全程跟踪,调处工作结束后继续进行回访。对于处理问题不及时、方法不正确导致纠纷激化或造成群体性事件的,通过维稳综上所述治委实行责任追究。 制订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考评规定,对各镇、各部门开展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面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评,考评情况列入综治考评范畴,对纠纷突出影响稳定的单位要通过维稳综治委实行“一票否决〞。 五、积极推进调解场所的标准化建设 各级调解组织的调解场所在称谓上统称为“调解室〞。新建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在设计上要做好调解室的规划,调解室的面积要有30平方米以上。和级调解组织要按照“五有〞(即有:标识牌、相对固定工作场所、印章、调解回访记录、统计台帐)、“六统一〞(衔牌、印章、徽标、程序、文书格式统一)的要求,抓好调解场所标准化建设,并要将调解组织建设、工作任务、工作原那么、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以文字图表形式公示,使人民调解场所既严肃又不失亲和。 六、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着眼于培养和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熟悉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司法行政机关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化解新型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对人民调解员要每年培训一次。培训可采取举办培训班、开展专题学习讨论、组织经验交流、跟班学习、业务知识考试等形式进行。当前,要结合村委会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及时对村级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整充实。对新任的人民调解员,县司法局要及时组织业务培训,使他们尽快适应岗位的需要。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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