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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区农企
认定
运行
监管
方案
区农企认定运行监管方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我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区级龙头企业的效劳与扶持,根据区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区级龙头企业的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区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到达规定标准,经区农业局审定,并报请区级龙头企业评审委员会批准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那么,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我区企业申请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前,必须先取得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已经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享有区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条区农业局负责受理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监测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我区注册登记、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均可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报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规模。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23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年纳税15万元以上;种植、养殖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23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6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230万元以上。
2、经营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亏损、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障金,不欠折旧,不打白条。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3、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4、企业带动能力。以资本、技术、效劳等为纽带,通过合同契约等形式与我区农户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230户以上。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企业,在本区境内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有一定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20230户以上;从事加工、运销的企业,要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并有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带动农户200户以上。
5、主营产品符合我区农业结构调整方向,对优势产业促进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产销率在95%以上。
6、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
7、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主,主营农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的80%以上。
8、对目前规模不是很大,但符合产业开展方向,带动能力强、产品地方特色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开展潜力较大,属于扶优做大的企业,并且能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扶持开展能力,主营产品外向度高,市场前景好的企业,也可申报区级龙头企业。
第九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
1、企业的根本情况及企业开展的农业产业经营情况简介材料;
2、企业申报表(见附表);
3、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企业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4、金额部门出具该企业资信证明和税务、财政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税纳费证明;
5、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证明;
6、产品生产及环保方面的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卫生合格证、以及环评报告等);
7、人事劳动局出具的企业职工社保情况证明。
第十条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严格按照申报材料要求作好申报准备,并填写申报表一式参份,经企业所在地镇(办)签署申报意见后报区农业局。
2、区农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然后将相关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区级龙头企业评审委员会。
第三章龙头企业的认定
第十一条区级龙头企业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区农业局上报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后,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农业局、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卫生局、工商分局、环保分局、人事劳动局、质监局、扶贫办、信用社、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按照申报标准进行初步认定。
第十二条区级龙头企业实行“二次公示制度〞,第一次是将初步认定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第一次公示结束后,根据收集到的相关资料,由区级龙头企业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并将最终认定结果进行第二次公示。
第十三条区级龙头企业评审委员会开展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原那么上一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通过认定的区级龙头企业将由区人民政府发文并颁发函牌。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区农业局牵头开展区级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工作。具体方法由农业局编制交区级龙头企业评审委员会讨论,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执行。
第十五条对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六条建立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开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五章奖励与扶持
第十七条经审定公布的区级龙头企业,有权享受区委、区政府出台的相关产业开展的政策扶持措施。
第十八条建立市级龙头企业推荐后备库。市场竞争力强,带动产业开展作用大,促进农民增收作用明显的区级龙头企业,纳入市级龙头企业推荐后备库,在晋升市级龙头企业时作为重点推荐对象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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