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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金融
诈骗罪
非法占有
目的
论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内容提要】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金融诈骗罪的必要要件,根据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易导致客观归罪,所以,认定行为人这一主观心态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那么。
【关键词】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非法占用/司法推定
一、关于金融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的争论
目前,对此问题学术界和实务部门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应当以此为要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无需也不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构成要件。其主要理由是:(1)罪刑法定原那么的表达。我国刑法第192条和第193条写明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其他金融诈骗罪条文中未写明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不是立法的疏漏。相反立法者的本意是否认其他金融诈骗罪要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各该罪的构成要件。(2)虽然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别离出来,但不能用普遍诈骗犯罪的主观特征来套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特征,我国刑法将金融诈骗罪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一章中,说明了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而不是财产所有权。(3)从司法实践角度看,不将主观目的限定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有利于打击金融诈骗活动维护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的。(注:这几点理由可参见罗欣:关于金融诈骗罪的两个问题,法律研究2022年第9期;顾晓宁:简析票据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1期,第35页。)
第二种观点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所有金融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条件,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一般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但局部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不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这主要取决于刑法的具体规定。如从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罪的文字规定可推断出投保人骗取保险金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占用型〞金融诈骗罪的构成无需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如刑法第195条第
(三)款规定“骗取信用证的〞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实践中无论是非法占有目的还是非法占用目的的信用证诈骗行为都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主要理由是:(1)金融诈骗罪中的“诈骗〞与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并不完全等义。我国金融诈骗罪中的“诈骗〞包括骗取财物型诈骗和虚假陈述型欺诈两种情形。骗取财物型诈骗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虚假陈述型欺诈那么不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我国刑法对金融诈骗罪的规定侧重于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如果要求所有金融诈骗罪具备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对于占用型的金融诈骗行为就不能以犯罪论处,这不符合立法精神。(注:卢勤忠:金融诈骗罪中的主观内容分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第24~26页。)
第三种观点认为: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因此刑法规定的八种金融诈骗罪无一例外地都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理由是:(1)不管是金融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都是目的犯。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派生出来的,既然是诈骗,行为人当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罪之所以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与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高利转贷罪划清界限,而其余金融诈骗罪对非法占有目的不作规定,是因为“不言自明〞的,对这些犯罪,条文都使用了“诈骗活动〞一词,说明了非法占有目的。(3)对于在法条上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罪,并非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这种欺诈行为本身就足以说明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注:陈兴良:论金融诈骗罪主观目的的认定,刑事司法指南2022年第1辑,第62页;孙军工主编:金融诈骗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3页。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2022年9月20日至22日召开)纪要也明确指出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应当看到,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不是所有金融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这样在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多种金融诈骗罪中,就只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以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其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这种观点受到大多数学者的否认。第二种观点从法条的具体规定入手想理清各个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目的,但也是不易合立法原意的。第三种观点虽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金融诈骗罪的主观要件,看似与第一、第二种观点相对立,并且也成为代表学界和实务界主流的观点,但其认为法条所规定的各种客观欺诈行为本身就已说明了行为人具有该主观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不需去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可通过司法推定对具有特定情形的行为人可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其实还是肯定了非法占有目的不是金融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我们认为,金融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实施了刑法条文所规定的行为,也不能构成金融诈骗罪,这既是遵循立法原意的要求,也是对刑法进行科学、合理的文义、语法、体系解释所应得出的必然结论。笔者主张,在认定金融诈骗罪时,除了考察行为人客观上具有金融欺诈行为以外,还必须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即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二、非法占有目的是金融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刑法法理的分析
金融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这是由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所表达的内在关系所决定的,符合我国的刑法理论;同时这也是我们对刑法进行科学、合理的文义、语法、体系解释所应得出的必然结论。而且刑法对金融诈骗罪主观方面的规定是立法功利主义的表达。
(一)非法占有目的作为金融诈骗罪的要件是由包容型法条竞合的特征所决定的
为了准确理解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的关系,有必要分析一下诈骗罪的立法方式。我国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一种诈骗罪,这与当时的诈骗行为方式的单一性,与立法者对诈骗行为的认识缺乏以及“宁粗勿细〞的立法指导思想具有密切关系。随着诈骗行为方式的多样化、复杂化,人们对诈骗行为方式认识的不断深入,现行刑法除了规定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又有人将之称为普通诈骗罪)之外,还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以及在刑法分那么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用专节规定了金融诈骗八种犯罪。这种立法方式可称之为“堵漏型立法〞,即对于某种多发性且在行为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犯罪,立法者尽可能明确而详尽地列举其某种具体的犯罪构成,形成一个罪行系列,同时又规定该罪的一般犯罪构成,以涵盖那些已明确列举的具体犯罪构成之外的其他需要予以刑法规制的行为。由此分析,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和其他条文所规定的各种特殊形式的诈骗罪之间并非平等并列的关系,诈骗罪与其他特殊形式的诈骗罪之间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普通法条和特别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两者具有包容关系。而决定这种包容关系存在的原因是“诈骗〞这一因素,因为,无论是金融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都无不具有“诈骗〞这一内在因素或特征。包容型法条竞合的两个法条之间的特征之一就是表现为
一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整体上包涵了另一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任何情况下,能够为其中外延小的法条所评价的犯罪行为,从逻辑上必然能够为另一外延大的法条所评价。(注:陈兴良:法条竞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6页。)正是因为这一点,笔者认为,金融诈骗行为首先应符合普通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诈骗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因此其主观本质特征就必然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金融诈骗罪作为从诈骗罪中别离出来的一种形式,必然兼具金融犯罪和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既然金融犯罪具有财产犯罪的性质,其主观上就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可否认,金融诈骗行为具有易发性和严重的社会
危害性(往往数额巨大,一旦得逞会给社会经济秩序构成较大破坏),刑法对其专节规定是因为刑法在保护正常的财产关系的同时侧重于保护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但是由于我们不能否认金融诈骗所具有的财产犯罪性质,因而也就不能否认金融诈骗罪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二)刑法对非法占有目的这一金融诈骗罪的必要条件未作规定是立法技术在刑法立法中的运用
刑法之所以对大局部金融诈骗罪在法条上未规定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是立法的疏漏,而是立法技术在刑法制定中的运用,是立法功利主义的表达。法律是以其极少数的条文,网罗极复杂的社会生活,为便于适用和遵守起见,条文固应力求其少,文字应力求其短,以免卷帙浩繁,人们有无所适从之叹。(注:林纪东:法学通论,中国台湾远东图书出版公司1953年版,转引自张明楷:保险诈骗罪的根本问题探究,法学2022年第1期。)我们知道,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虽然在盗窃罪、诈骗罪的条文中未得到表达,但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认为,盗窃罪、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包括非法占有目的。(注: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659、664页;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900、906页;等等。)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我们就很难将盗窃罪和一般的盗用行为、诈骗罪和一般的欺诈行为相区别。对此,司法实务界均予以认可而并无异议。这说明,刑法虽然实质上要求某犯罪之构成须具备某种要件,但可能因为该要件众所周知,出于立法的简洁性而对之未进行规定,这种要素实际上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讲的“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因而,在一些刑法明确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又不至于出现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场合,刑法分那么条文往往并不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但此时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亦如规定于条文中的构成要件要素一样对认定犯罪起决定作用。
既然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罪、诈骗罪以及金融诈骗罪的不成文构成要件,那么刑法为什么对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又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对于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来说,如果立法上不明文规定和限定非法占有目的,那么仅从其行为方式来看往往难以将其与刑法中的其他类似行为的犯罪区分开来。集资诈骗罪,其特点是以非法集资的方式进行,可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的行为方式也可用非法集资的方式进行。因此如果在集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虽然是非法集资,并在集资过程中采用了虚假的方法,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那么只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成为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至于贷款诈骗罪,其行为特点是在贷款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但是在贷款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也符合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的行为方式。在行为方式相同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只具有转贷牟利目的,那么构成高利转贷罪。因此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成为区分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的关键。其他六种金融诈骗罪在刑法中那么不存在上述两种犯罪的行为方式相同但由于主观目的的差异而出现易混淆的情况。
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金融诈骗和金融欺诈的关键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同于民法的非法占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应该理解为非法所有。有学者提出金融领域内采用欺诈手段的非法占用行为也可构成金融诈骗罪,我们认为这混淆了金融诈骗与金融欺诈的界限,所谓“占用型金融诈骗〞在本质上应归属于金融欺诈行为。而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我们区分金融诈骗和金融欺诈的关键。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犯罪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在很多情况下直接决定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划分。我们这里在讨论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必须首先弄清楚这一概念的含义。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