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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义务教育
体制
实施
意见
农村义务教育体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稳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协调开展,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23)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一)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从xx年1月起,县政府依法对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教职工编制、人事管理、教育经费、学校布局和教育教学实行统一管理。由县教委直接管理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二)撤销街镇乡教育管理机构,划转教育管理职能。按照国务院关于“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的要求,撤销街镇乡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镇乡教办)。街镇乡原教办人员由县教委会同人事、编办等部门共同研究,妥善分流安置。属教师编制的人员原那么上回原学校任教,非教师编制的人员原那么上回原单位安置,临时聘用人员按照“谁聘用,谁清退〞的原那么全部予以清退。
(三)实行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管理制度。街镇乡教办撤销后,在街镇乡政府(办事处)驻地的中心小学挂街镇乡教育管理中心牌子,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街镇乡教育管理中心受县教委的委托,负责辖区内(除教委直接管理学校外)小学、幼儿园和成人教育的教育教学、师资队伍、财务管理、教育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并管理辖区内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街镇乡原教办保管的档案资料等全部移交教育管理中心管理。
(四)加强教育人才的交流与管理。县教委要认真组织协调全县教育系统人才流动与效劳工作,指导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引导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组织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与校〞的定期交流,坚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
(五)改革教育资金管理方法。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和建立教育经费“统一管理、集中支付〞的教育经费管理体制。按照“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的要求,预算由各中小学编制草案,县财政局、县教委共同核实,报县政府审批。按照“收支标准、事财统一、监督到位、方便学校〞的原那么,教育经费实行财政、教育共同管理,设立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建立教育资金核算专户,以法人事业单位独立建账核算。
(六)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那么,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要充分考虑小学生及家庭居住分散的实际,在尚未建设寄宿制学校的街镇乡,不能盲目撤并村小,防止因不合理的撤并造成学生上学困难、导致学生辍学和增加学生家庭经济负担。
(七)加强教育资产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后,所有上收学校的资产由县教委统一管理,并本着债务主体不变、教育资产不流失的原那么进行划转。划转前产生的政府性债务由所在地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划转前产生的学校债务由学校承担。街镇乡原教办撤销后,要进行资产清理和财务审计,其管理的资产一律转入教育管理中心。因校点布局调整而空置的校舍,应用于开展农村学前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个别校舍确需置换和变卖的,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其收入应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开展。
二、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八)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法,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建立和完善上级支持、县政府负责、经费稳定增长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县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把增加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作为建设公共财政体制的重点,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稳定增长。县财政要将教职工工资(含缺编临时聘请代课教师工资)、公用经费、由县级承担的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校舍维修费、设备购置等全额纳入预算。认真落实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逐年提高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支出比例,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实现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每年全县新增教育经费,按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农村义务教育。
(九)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方法。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一纳入县财政预算。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市对区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财教(2022)129号)规定执行。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保运转〞和“保平安〞,补充公用经费的缺乏,安排中小学危房改造。每年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十)积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县财政要逐年提高学生助学金预算内安排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困难的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费列入预算,及时按校足额下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农民工子女,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对待。
(十一)认真落实已出台的农村义务教育投资政策。认真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多渠道筹措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各项政策,确保农村教育开展的多渠道投资,落实学校根底设施建设工程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学校征地免收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等各项政策,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开展。
三、改革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编制和人事制度
(十二)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县教委要根据县编委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统筹配备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对地域广、生源较分散、校点多的农村地区,应从实际出发安排教职工编制,保证这些地区教职工编制的根本需求。对农村寄宿制学校要按规定配备卫生保健和生活管理人员。对农村空编学校,要足额配备合格教师。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挤占和挪用学校教职工编制。建立编制报告制度和编制定期调整制度,标准教职工编制管理。
(十三)改革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县委关于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足委发(2022)31号)规定,教育管理中心、初级中学和中心小学领导干部由县教育部门考察,征求街镇乡党委、政府的意见后任免;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实行公开选拔、平等竞争和择优聘任,把德才兼备的教师选聘到学校领导岗位。
(十四)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由县教委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和管理。要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做好教职工定编、定岗、定员和超编人员的分流工作,不得出现学校超编现象。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培养培训机制,多途径提高农村教师素质。认真清理农村学校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严格合同管理,按规定审批,签订临聘人员合同,并履行相关手续;严格控制学校人员编制,依法依规解聘在岗代课教师和临时工。
(十五)严格执行教师轮流支教和任教效劳期制度。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要轮流到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支教,时间应在1年以上。适当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积极引导城镇超编学校的充裕教师到空编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新增教师要优先满足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至少工作满5年后才可申请调离。
(xx)改善农村教师待遇。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并纳入教职工工资一并发放。落实遥远贫困地区教师上浮一级工资的政策,每年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定期表彰奖励农村优秀教师制度,做好两年一次的教师节表彰工作。
四、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
(十七)落实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义务教育学校上收到县统一管理后,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依法组织本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发动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开展;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维护学校的治安、平安和正常教学秩序。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十八)努力化解教育债务。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筹措资金消化教育债务。禁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举债建设,杜绝新的教育债务发生。今后学校确需举债的,必须经县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十九)健全教育考核督导制度。从xx年起,建立健全对街镇乡党政和部门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督导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县委教育工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具体方法另行规定。对不依法履行义务教育职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监督检查制度。要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一次农村教育工作情况。督查室要定期对各街镇乡、各单位农村义务教育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催促检查,并将督查结果予以通报。县财政局、县教委每年年底要向社会公布各街镇乡、各单位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及教职工工资、政策性津补贴发放情况。县教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大教育考核督导工作,不断提高全县农村义务教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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