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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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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促进 科技 创新 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
促进科技创新假设干意见实施细那么 XX县区促进科技创新开展的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XX县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科技创新和高端产业集聚,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XX省科技方案工程(课题)经费管理方法,参照促进XX县区产业开展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XX县区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在产业开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XX县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自主知识产权等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支持。 第二章支持条件 第三条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XX县区依法注册、纳税,并符合XX县区产业开展方向的企业所申报的重大工程或国家、XX省和XX县区重点关注的工程。 (二)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2223"172号)规定范围的企业。 第四条对符合本实施细那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程,优先予以支持: 1 (一)对XX县区建设和开展做出突出奉献的企业所申报的工程。 (二)中央千人方案、XX省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军企业申报的工程。 (三)XX县区企业、科研机构或创新联盟联合申报的工程。第五条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所获资金应用于企业提升效劳能力、研发及成果转化投入或奖励个人、研发团队。 第三章支持内容 第六条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23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XX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XX县区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本款支持的,按照分级补差的原那么累计最高支持不超过20230万元。 第七条支持企业建立公共技术效劳平台。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公共技术效劳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23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XX省级公共技术效劳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XX县区公共技术效劳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本款支持的,按照分级补差的原那么累计最高支持不超过20230万元。 2第八条支持企业申报实验室认可和国际认证。对于企业申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的,给予2023万元支持;对获得实验室认可证书的,给予40万元支持;对企业资质或产品获得国际组织相关认证的,每项认证视实际发生金额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支持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研发并将技术成果在XX县区实现产业化。 (一)对获得国家、XX省支持的具有产业化应用前景的重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工程,经专家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对具有广阔产业化前景的自定研发工程,经专家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广阔产业化前景的成果转化工程,经专家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支持企业通过技术交易方式将科技成果在XX县区转化。企业买入技术成果,按申报期内经指定受理机构认定登记并核定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交易金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单个产品产业化3年内年销售收入到达8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30万元。 (五)企业卖出技术成果,且买方是在XX县区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单位,按申报期内经指定受理机构认定登记并核定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交易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20230万元的资金支持。 3第十条支持企业在国内外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并将专利技术在XX县区实现产业化。 (一)对获得授权并在XX县区实现产业化的国内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给予2万元、8千元、2千元的支持;对通过pct方式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每项给予2023万元的支持;对于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药或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每项给予2千元的支持;对于获得软件著作权授权的,每5项给予1千元的支持。 (二)对于被认定为国家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XX省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23万元资金支持。 (三)同一内容知识产权仅限一次申请本资金支持;企业申报知识产权工程的,每年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开展。 (一)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XX省、XX县区孵化器认定。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23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XX县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本款支持的,按照分级补差的原那么累计最高支持不超过20230万元。 (二)鼓励孵化器提供多功能、全过程、高端化效劳。鼓励各孵化器之间,孵化器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等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为企业提供效劳。工程合作成功的,以年度按照为企业提供效劳投入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 4万元;对95%以上的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市场筹划、中介代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效劳的孵化器,给予其年度增值效劳投入经费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组织在孵企业参加国际、国内行业展览会议、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孵化器,每年给予相关支出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23万元。 (三)对注册、纳税在XX县区的国家科技部、教育部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经过市科委、市教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认定的“XX省大学科技园〞;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高校合作共建的大学科技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支持“小巨人〞重点培育企业开展。 (一)重点推荐被培育企业申报国家、XX省、中关村的各种重大科技工程支持;对被培育企业的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和产业化工程,优先推荐列入市统筹资金;被培育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优先推荐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二)优先协助解决被培育企业急需人才的引进、开展空间等问题;优先为被培育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担保等融资支持;鼓励企业上市,具体政策参照XX县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执行。 (三)对于被培育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长幅度超过20230%、50%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本款奖励的,与XX县区对年度纳税50强、纳税增长50强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5 (一)对申报和复核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进行补贴,补贴额度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对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的符合XX县区开展方向的重点工程的一年期以上贷款费用,按照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和支付利息情况并经过评审,连续两年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年利息50%贴息,每年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过其他贴息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条规定。 第十四条支持科技效劳机构在XX县区开展。 (一)支持科技创新效劳机构落户XX县区。对新办理注册、纳税登记手续并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效劳机构,一次性给予2023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企业申报XX县区重点科技效劳机构。对于经认定的重点科技效劳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重点科技效劳机构为XX县区企业提供效劳所得的业务收入,按5%比例给予每年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企业通过技术交易方式提供科技效劳。企业提供技术效劳的,技术效劳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经指定受理机构认定登记且年交易金额经核定累计到达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XX县区企业之间提供技术效劳的,购置效劳一方的技术效劳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经指定受理机构认定登记且年交易金额经核定累计到达202300万元以上(含202300万元)的,按企业在申报期内经核定技术交易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202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支持产业技术(知识产权)创新战略联盟开展。 6 (一)对于被认定为XX县区产业技术(知识产权)创新战略联盟的,一次性给予2023万资金支持。 (二)科技部门按年度对已认定的XX县区产业技术(知识产权)创新战略联盟进行工作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联盟所占比例不超过总数的30%。对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年度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给予2023万元资金支持。 第四章受理与评审 第十六条XX县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科技创新工程的申报、立项与评审工作。工程受理与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企业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31日;所申报工程的实施或获得时间应为申报日期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 (二)科技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其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申报的工程,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负责受理、初审;区内其他企业所申报的工程,由XX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初审。 (三)申报本实施细那么资质认定类支持的,由XX县区科技部门牵头,分别负责所受理工程申报材料的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申报本实施细那么评审类支持的,由开发区科技局牵头组织由评审专家和科技、财政、审计、发改、产促部门参加的评审小组, 7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评审。XX县区科技部门根据评审小组意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四)由负责科技工作的XX县区领导主持召开由科技、财政、审计、发改、产促部门参加的工程联合专题评审会,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统一审定。 (五)经联合专题评审会审定的意见按促进XX县区产业开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报XX县区产业开展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六)审定通过后,由XX县区科技部门通过网站对拟支持的工程进行公示。 (七)公示后,予以正式批准。XX县区授权科技部门与获准资金支持的企业签订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协议书。 第十七条对于支持工程中的核心技术填补国际国内空白、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效果突出且经济效益明显、奉献突出的特殊重点工程,可视情况给予突破支持金额上限的特别支持。 第十八条为鼓励和扶持科技型企业开展壮大,对存在特殊情况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 第十九条此前已有其它评审类工程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未能结题的,该工程完成之前原那么上不再给予承担单位新的资金支持。假设属于XX县区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确需申报新工程的,可再申报一个新工程。 第五章工程验收与监督检查 8第二十条XX县区科技部门按所在区域分别负责组织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工程的日常管理及验收工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所在区域分别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工程的实施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工程实施期间每半年向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工程实施情况,工程完成后两个月内要向科技部门报送结题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科技部门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获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XX省和XX县区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有以下情节的企业,XX县区有权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将违反本细那么相关规定及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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