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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意见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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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备案 审查 工作 意见 新编
备案审查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标准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标准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根据XX省行政机关标准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XX市行政标准性文件备案规定、XX市政府标准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标准性文件制发及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标准性文件制发及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标准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方法、规那么、实施细那么、决定、命令、通告、通知等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文件。制发标准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标准性文件合法与否、质量上下,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标准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履行备案监督职能,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于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标准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本钱,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标准性文件制发及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实施省、市有关标准性文件的制发程序及备案规定,严格依法制定标准性文件,切实加强标准性文件备案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确保政令畅通。 二、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标准性文件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标准性文件。标准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标准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 (二)制定标准性文件,必须遵守三道必不可少的程序。一是合法性审查程序。所有标准性文件,都须由法制机构对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审查说明。二是审议和签署程序。标准性文件草案经法制机构审查修改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部门(单位)文件须经本级政府或部门(单位)负责人集体会议审议决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三是公布程序。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的标准性文件,要通过县电视台、政府网站或者其他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标准性文件,一律不得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约束力。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今年需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标准性文件,应在6月底以前向县政府报送立项请示,立项请示必须对需要制定政府标准性文件的主要依据、目的、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必要性作出说明。从202223年开始,标准性文件立项请示应在同年1月底以前提出并报县政府。 三、严格依法报送标准性文件备案 (一)标准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县政府制定的标准性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乡镇人民政府XX县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标准性文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标准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办。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二)标准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备案报告、标准性文件正式文本(复印件无效)和制定说明,并按照规定格式装订成册,一式5份。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标准性文件由部门代拟文稿的,仍由部门代拟制定说明,随文件草案一并报送审核。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县政府法制办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各单位法制机构要认真担负起标准性文件的合法性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报送职责,做到“有件必备〞。同时要采取措施,杜绝本单位标准性文件不报、漏报、迟报或者报送工作不标准等现象的发生。未设立法制机构的乡镇和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备案审查工作。 四、加强对标准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 (一)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本县标准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政府法制办应当按照省、市有关标准性文件的制发程序及备案规定对报送备案的标准性文件及时认真地进行审查,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标准性文件时,标准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需要征求有关单位和组织意见的,被征求意见方应当及时反响意见,必要时还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二)对标准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当或者与世界贸易组织规那么相冲突,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建议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县政府法制办建议纠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县政府法制办。制定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或者经县政府授权后,由县政府法制办决定变更或者撤销。县政府所属部门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执行;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三)将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县政府办公室及县政府法制办要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标准性文件制发及备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违法制定标准性文件和未依法履行备案工作职责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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