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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职业病防治院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职业病防治院 2016年年8月月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监护对象及周期第二节、监护对象及周期 第三节、监护结果评价及处置第三节、监护结果评价及处置 第四节、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四节、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 1.历史背景历史背景 2.基本概念基本概念 3.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4.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 5.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6.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人群的界定原则 7.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程序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程序 1.历史背景 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健康监护是20世纪世纪70年代欧共体提出的年代欧共体提出的一项职业卫生服务的新技术,在美国、澳大一项职业卫生服务的新技术,在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欧共体成员国等开展比较完善。利亚、日本、欧共体成员国等开展比较完善。20世纪世纪80年代初国家化工部、冶金部率先在年代初国家化工部、冶金部率先在我国引入职业健康监护系统工程,在化工冶我国引入职业健康监护系统工程,在化工冶金系统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收到金系统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收到良好效果。良好效果。2.概念 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是是根据劳动者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职业接触史,通过系统的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系统的定期或不定期医学医学检查检查和和健康相关健康相关资料资料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暴露者健康素的关系,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暴露者健康的影响及其程度,掌握劳动者健康状况,及时的影响及其程度,掌握劳动者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的干预措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的干预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疾病的发生和进施,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疾病的发生和进一步发展。一步发展。职业健康监护在职业病防治措施中的位置 一级预防 二级预防 三级预防 病因预防 从根本上消除或控制危害因素对人的作用和损害。不足:尽管理想,但费用高,技术水平限制,难以理想化实现。早发现健康损害早发现健康损害 早期检测和诊断人早期检测和诊断人体受到职业性有害体受到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损因素所致的健康损害害职业健康监职业健康监护。护。治疗和康复 患病以后,给予积极的治疗和促进康复的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结合生产环境检测和职业流行病学分析,研究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在人群职业健康监护结合生产环境检测和职业流行病学分析,研究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在人群中的发生、发展规律,接触(剂量)中的发生、发展规律,接触(剂量)-反应(效应)关系,评价防护措施效果,并为制定、修反应(效应)关系,评价防护措施效果,并为制定、修订卫生标准及采取进一步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从而达到一级预防目的。订卫生标准及采取进一步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从而达到一级预防目的。3.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理总局令第49号,号,2012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用人单位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服务机构服务机构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 四十二条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一)从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四十五条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满,有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但是,本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监护监管办法监护监管办法参考和借鉴原卫生部参考和借鉴原卫生部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作为中的部分内容,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门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门规章,监护监管办监护监管办法法紧紧围绕着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紧紧围绕着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而制定,凡是不属于国家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而制定,凡是不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责范围的,在总局职责范围的,在监护监管办法监护监管办法中没中没有作出规定,如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资质认有作出规定,如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处罚等。定、管理、处罚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范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接触规范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开展健康监护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2014年年5月月14日,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日,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发布(国卫通会通告发布(国卫通20144号),强制性号),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自)自2014年年10月月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88-2007同时废同时废止。止。4.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 早期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症;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症;跟踪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其分布情况;其分布情况;评价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的关系及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的关系及危害程度;危害程度;识别识别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进行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评价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为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5.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监护,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正常出勤。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用人单位的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用人单位的责任 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是检验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保证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应检尽检的重要依据。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从近年来检查和调研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检查上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不安排职业病危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经费保障方面,一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经费无固定渠道,致使经费没有保障,严重影响了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开展。用人单位的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用人单位的责任 职业健康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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