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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科学发展观与财政建设论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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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科学 发展观 财政 建设 论文范文
科学开展观与财政建设论文 【关键词】科学开展观财政法治公民权利 【正文】 当前,中国的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也已逼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三步开展战略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适时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开展观〞,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开展、统筹区域开展、统筹经济社会开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开展、统筹国内开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开展。法治既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本身不可分割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实现这一开展内容和目标不可缺少的手段和路径。财政[1]法治,由于关涉政府与人民,财产与税收,自由与福利,从而在中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中,起着排头兵和突破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如何在财政法治建设中贯彻科学开展观的思想和理念,实践科学开展观的目的和要求,是当前财政法学界需要认真思索和答复的重大课题。 一、以人为本的开展观与财政法理念之转型 以人为本是科学开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开展。〞[2]这一点,对于中国财政法治建设而言,可谓直接指明了开展的目的和归宿,道出了财政法治的理念和精髓。财政,是一个多维概念,它是一个政治的范畴,也是一个经济的范畴,还是一个历史的范畴。然而,在宪政时代,它首先是一个法律的范畴。财政直接关涉国家与其国民[3]之间财产和自由权利之分割。从直观和表象上看,国家的财政权及行动权力[4]与国民的财产权、自由权利属于此消彼长的关系。但是,从本质和深层次而言,两者又是对立统一和相互依存的。国家财政收入仰仗国民财富之创造和供应,由此决定国家财政权以国民财产权为存在之前提和根底;[5]另一方面,国民的财产权有赖于国家财政权之保障。“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局部,以确保它所余财产的安全和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6]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安全运行和社会的平稳开展以及公民的福利保障更有赖于国家财政资金的有效运作。因此,公民的自由开展权还有赖于国家财政权的有效行使。但是,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财政权力并不总是能够时刻铭记国民财产权之根底性地位,同时,更常常基于权力趋于腐败和滥用的本性,走向国民自由权利之反面。因此,在理念上厘清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之本末关系,在制度上保障国民权利之根源性地位,是确保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关系中统一超越对立,依存开展为良性互动的唯一路径。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这一命题的破解是以宪政取代专制政治,以权利本位取代权力本位,以人民主权、法治和人权保障作为财政权运作的宪法规那么,以公民各项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作为财政权运作的目的和归宿,从而有效地确立公民权利的根源性地位,并将财政权驯服于公民财产自由权之下。我国在建立人民民主政权之后,同样以人民主权的形式确认了人民利益的根源性地位,并以财政权力的积极运作,确保人民根本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平等实现。可惜的是,国家权力的无所不包,无所不在,湮没了公民个体权利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使得公民权利成为臣服于国家权力、仰仗于国家权力的第二位的权利,公民义务那么成为领先于公民权利的先在而受到过分强调。在财政领域,尽管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解决了财政的政治合法性问题,但是国库中心主义、财政权力本位的观念占据了财政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过于泛化的财政权力大大限制了公民自由安排劳动财富并自主开展的权利和空间。[7]在这种状况下,权利必然驯服于权力,敬畏和顺从于权力之下,难以确立自身根源性的地位和伸张自己自由开展的本性。 以人为本的开展观昭示着中国财政法理念的正式转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取代方案、政府与市场职能的分工与互补,义务本位的法制建设逐渐转型为权利本位的法治建设;而财政,也在国有资产的大量退出和税收依存度的逐年上升中,逐渐从全面干预缩小和标准为公共物品提供的必要限度之内。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改革开放的最初阵痛期而走向成熟和完善之时,将财政法的根本理念由国库中心、财政权力本位观转型为公民权利本位观是非常必要和适时的。 所谓公民权利本位观,即公民权利为国家财政权存在的全部意义和目的,国家财政权不仅以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为前提和根底,而且以实现公民各项根本权利为目的和方向。公民根本权利具有根源性和第一位的意义,而国家的财政权以及以其为依托的各项行动权,全部效劳于公民根本权利的保障和公民自由开展权的促进。除此之外,国家财政权别无自身独立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财政必然表现为公共财政。即国家财政权作用的力度和范围,以满足公民的公共需求和促进公民的全面开展为尺度和界限,超出此界限和尺度,财政权就构成对公民根本权利的侵害,并有腐败和滥用之危险。德国宪法法院在2023年6月22日的一项判决富有深意,法院认为,如对纳税人征税使其整体税负超过其财产收入的50%即违反德国宪法保护的财产自由处置权,而且这种违反并不属于社会福利目的的限制范围。[8]此判决给我们最大的警示和启示是,税赋取之有度,即使高举社会福利之公益旗帜,也不能侵夺纳税人对财产的自由处置权。对于我国而言,由于从方案财政和方案经济转型而来,因此,政府与市场的功能还需进一步界分,以此确定政府财政的量度,防止财政的过分攫取超越公民财产权承受界限,侵害公民自主处置财产和自由开展的空间。还有一个更为重要且需引起警示的问题是,目前我国的财政收入体系很不标准,税收的依存度并不高,尽管自2023年以来税收收入连年超常增长,但是如果仔细分析我国财政收入的规模和结构,就会发现税收、收费和国债呈三足鼎立的局面,明目繁多的预算外收入和体制外收入并未纳入预算收入的口径。相对于刚性较强,立法较为健全的税收而言,尚未纳入法律控制的收费和国债等隐性税收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更为隐蔽和危险,前者常伴随着权力的腐败和滥用,而后者那么易引发预算赤字和财政风险,而比这更为严厉和深刻的是,一旦政府的收入不必依赖刚性日强的税收,或者不必完全依赖税收时,公民也就失去了以财产权和征税的民主同意权对抗和制约政府的时机,也就难以监督和保证政府的财政支出行为效劳于公益,效劳于纳税人之所需。因此,当前,以人为本的开展观在财政法领域的贯彻和执行,不仅需要在理念上确立公民根本权利本位,更需要在制度上切实保障这种理念之践行,而这种制度的选择只能是财政立宪。 所谓财政立宪,就是将国民生存开展所依凭的财产权和国家履行职能所需的财政权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且为保证国家财政权效劳于国民财产权和其他自由权利,对国家财政权进行分权和限权,并以财政民主原那么、财政法定原那么、财政平等原那么、财政健全原那么予以宪法规制。财政民主原那么是指财政权力实行民主统制,它包括横向的财政分权和纵向的财政分权。横向分权,是指财政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力在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横向划分。横向分权是实现财政权的民主统制的核心,它要求财政立法权为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所独享,即使根据经济开展的需要有授权行政机关立法的必要,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律保存原那么和法律优先原那么,确保财政立法的民主统制。纵向分权,是为了反映地方居民在公共物品需求方面的地区性偏好,实现财政的纵向公平,在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根底上,将财政权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进行的有效划分。无论是横向分权,还是纵向分权,我国均未能很好地体现财政民主原那么。目前政府主导立法在我国财政法律体系占据显著的地位,大量的部门规章更是侵蚀了立法的民主性和法定性。2023年实施的分税制也并未建立标准的财政分权体制,而是由中央政府根据中央财政收入的需要随意以标准性文件调整,严重损害了财政的民主性和法定性。地方政府缺乏与其职权相适应的必要的财权,是当前我国县乡财政极度困难,地方财政行为失范,区域开展不平衡的重要根源。 财政法定原那么,要求将一切财政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防止权力作用的任意性和随意性,保障国民对国家财政行为的可预见性。财政法定原那么与财政民主原那么紧密相关,一体两面。要实现财政的民主统制,一定是财政法治;而要实现财政法治,一定是法律充分体现主权民意。当前,我国财政法治建设中,除了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地位外,还应赋予公民对财政事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政府具有将收支情况公布于众的法定义务,以增加财政收支管理的透明度,确保财政权的行使内容、方式和目的效劳于公民的根本权利之所需,同时便于公民的监督权的行使。财政民主和法定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所有的财政收入均应纳入预算内管理。除了继续加强税法执行的刚性外,收费、公债以及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均应纳入法治化轨道,防止成为政府部门任意裁量决定的自由领域。另外,要提高税收的依存度,不仅是使公民在税痛感中加强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监督力,而且要使政府在收税难的税痛感中,真正认识到财政取之于民、效劳于民的本质,从而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审慎运用。在税制的结构方面,也应该加强直接税在整体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间接税的一个弊端是使真正的负税人处于“植物人〞的地位,不能以纳税人的身份行使权利,也无法对自身的税负有更确切的了解,从而使纳税人作为主权者享有的监督、控制租税国家的权利的宪政机制难以实现。[9]至于财政平等原那么,是确保财政符合正义公平的法律理念,确保公民根本人权的重要法那么。此处的平等不仅指形式公平,还是实质公平。在财政收入面,税收应该遵循量能负担原那么,以此将税收的缴纳与公共物品的获取相隔离,保障每一个公民根本生存权不受侵犯。财政的支出面的平等,那么是保障全体国民享有根本的社会保障水平和公共效劳,而且对于弱势群体,财政的支出应该体现倾斜和更多关心,确保他们能享有同质的平等开展时机和社会福利水平。至于现在问题颇多的收费,应该严格遵循本钱补偿原那么,防止成为相关部门和个人垄断谋利的工具。[10] 财政健全原那么,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其核心问题是财政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近年来,我国连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赤字规模很大,累计发行的国债虽未超出国际警戒线,但是如果将地方政府的债务、国有企业的债务、社会保障的负担、银行的不良资产等隐性负债纳入进来,我国财政风险早已突破警戒水准。因此,当前需要调整财政政策为稳健的财政政策,以实现财政健全原那么的要求。同时,应该修订预算法和制定国债法,加强预算外资金的控制以及国债发行规模和结构的法律控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加强预算监督,防止政府部门通过不标准的“预算调整〞来增加举债的数额,依预算法行使改变权或撤销权,切实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1]财政健全原那么事实上是财政民主和财政法定要求的延伸。如果政府不遵循财政健全原那么,财政的民主和法治必然丧失殆尽,严重的还会引发财政危机,这既损害公民的根本权利,也会危害财政的可持续开展。因此,财政健全原那么是中国今后财政法治建设需要加强的一个重要原那么。 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开展观与财政法制改革之取向 马斯格雷夫认为财政有三大职能:配置职能、分配职能和稳定职能。配置职能即基于公共需要和市场失灵而对社会总资源在私经济与公经济部门进行合理配置,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应;分配职能即通过国民收入与财富的分配和调节,使之符合社会公平或正义的分配状态;稳定职能,即利用预算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进行有效调节,从而保持高就业率,稳定的物价水平和适度的经济增长率,以及国际贸易和国际收支平衡。[12]无论是以人为本的开展观,还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开展观,均离不开财政三大职能的有效作用。事实上,在经济全球化,社会分工与合作更为精细和紧密的时代,公民个人的开展、企业的竞争力以及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均需要财政三大职能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挥作用,而不能有失偏颇。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的突出矛盾表现在城乡差距、区域差距、经济社会开展失衡、国内开展与对外开放以及人与自然的矛盾。为此,科学开展观明确提出五个统筹的要求,下面,本文将结合财政职能的发挥,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具体解析我国财政法制变革的方向。 统筹城乡开展。统筹城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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