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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民法院
违法
审判
执行
责任
追究
纪律处分
办法
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追究纪律处分方法
一、总那么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方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方法(试行),促进我院审判人员依法审判,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纠正审判纪律审判作风上存在的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除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方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方法(试行)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本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进行。
(二)本院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违纪案件调查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监督庭负责。
(三)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审监庭除了履行“保护、惩罚、监督、教育〞四项职能外,是本院行使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四)违纪违法案件调查部门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方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方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方法以及本方法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二、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追究范围。
(一)审判人员私自受理自己办理的案件。
(二)审判人员与律师联系办理的案件。
(三)审判人员为当事人介绍辩护人、代理人的案件。
(四)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及收受礼物的案件。
(五)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追究的案件。
三、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纪律处分分为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发津贴、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发津贴均由本院制度规定,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适用。
(三)警告以上处分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方法(试行)适用。
四、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及纪律处分适用
(一)自找案件未经院领导批准自办的,给予黄牌警告。
(二)与律师联系办案的,给予黄牌警告。
(三)私自受理案件并办理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视数额多少给予纪律处分。数额在一佰元以上不到一千元的,给予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利用办案执行之便为配偶、子女或他人谋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执行人员所收实支费不入帐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并全额收缴实支费。
(七)审判人员一年内连续两次办错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免去其审判资格,不得办理案件。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八)丧失或者过失损毁证据材料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九)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成心损毁证据材料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十)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有意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的,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十一)成心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十二)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滥用警具、戒具或打骂、侮辱诉讼参与人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十三)办理案件严禁超审限,未经院领导批准而超审限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为谋取私利成心拖延办案时间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十四)丧失案卷或擅自将案卷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十五)成心损毁案卷或其他诉讼材料,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十六)以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身份未经立案进入程序,擅自为他人催要货款、财物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十七)上诉案件、管辖移送案件未按规定时限移送的,对责任人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十八)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案件当事人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十九)开庭审理案件时,着装不标准,醉酒审案,行为失态,接打传呼机、 ,对待当事人态度恶劣及辱骂当事人的,给予黄牌警告。
(二十)违反本方法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十一)本方法记大过以上(不含记大过)处分须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十二)本方法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篇: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方法七条改变共有局部的用途、利用共有局部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局部,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
(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解读。补充明确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范围。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改变共有局部的用途、利用共有局部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局部,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尤其注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当共同决定的事项〞也属此范围。
另外,管理规约的作用很大,各方面要重视。
第八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局部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认定:
(一)专有局部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解读。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和新的表决规那么。业主大会表决采取“专有局部面积〞+“业主人数〞的双重计算规那么,由于原先的规定有缺乏,但对于如何确定“专有局部面积〞和“业主人数〞,物权法没有细化,有的地方规定,如上海规定,业主人数按产权证书数量计算人数,并规定“建筑物总面积〞为所有业主享有“专有局部的面积〞的总和。。解释此条明确建筑物总面积=专有局部面积之和,不包括公摊面积,否那么会发生不能做出表决或者不公平的情形。
第九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局部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局部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局部,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局部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解读。由于物权法原先的规定有缺乏,但对于如何确定“专有局部面积〞和“业主人数〞,物权法没有细化,此条明确业主人数按照专有局部的数量计算,不按实际业主人数计算,并且一位业主拥有多处专有局部面积的除外,仅计算为一人。总人数=专有局部数量(一人有多个专有局部的计为一人)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住改商〞有三个条件:1)住改商得符合规定;2)遵守规定并按规定办理住改商手续;3)得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笔者曾参与了一个开发商、物业企业擅自将公共门厅大堂隔断出租的案件,被告想方设法证明经过过半人数的业主过半面积的业主同意,此规定明确“少数服从多数〞在“住改商〞问题上不可行。
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解读:
为了防止过于机械地认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在相邻关系的根底上,又明确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两层范围:1)整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2)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业主(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读: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自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期限应该理解为一个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应当知道〞的判断标准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公布、公示或传达等业主稍加注意就能得知作为标准。
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以下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效劳合同、共有局部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解读。业主的知情权的规定。本条虽然没有明确负责公开的责任主体,但是也可相应推断,比方开发商、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等都可能成为信息公开的义务人。
第三篇: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方法(试行)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
方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标准我县土地管理及建设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方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