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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基层
流动人口
计生
管理
意见
基层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意见
随着我区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开展,流动人口不断增加。人口的流动,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开展,也给方案生育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加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是新形势下全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切实抓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明确了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的工作管理原那么,将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也明确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为了解决当前基层在实施方法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工作,加强属地化管理,促进形成综合治理流动人口的局面,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切实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是方案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必须由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进行综合治理,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镇、街道与相关部门、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全局观念,按照决定的要求,高度重视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切实落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区常住人口方案生育综合管理责任主体考核的实施意见。镇(街道)要将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协调派出所、工商、税务、农贸市场、综治办、人口计生办以及相关村、居委,建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基层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机构、队伍、经费保障问题。镇、街道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费要求到达人均1元(按常住人口数计)。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区人口计生委要主动协调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卫生、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为强化属地管理提供有效效劳,从而形成镇、街道一级政府领导、计生指导、部门配合、村居负责、管办落实的工作新格局。
二、建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双向管理与源头管理的工作制度
(一)实行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两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那么,由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定“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双向管理协议书〞文本,区、镇(街道)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流动人口迁入情况与流出地政府签订双向管理协议。
(二)由区人口计生委联系区劳动保障局共同实施流动人口源头管理工作。
1、区劳动保障局指导全区各用工单位在吸纳外来劳动力时应根据各单位岗位技术与劳务要求,进行必要的培训。可在外省市委托培训也可在本区劳动技术培训中心安排上岗培训,在开展上岗培训时纳入方案生育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由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制作vcd播放)。
2、各镇、街道外劳力管理所催促、检查使用外劳力单位对外来流动人员上岗前的平安、技术、计生等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协助当地人口计生办开展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宣传、管理、效劳工作。
3、各使用外劳力单位在录用外来流动人员时,应检查其是否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采取有效措施催促其到镇外来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效劳站办理方案生育验证手续与补办手续(每年验证一次),并及时填写市人口信息个案信息单。
4、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对辖区内使用外来流动人员单位开展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工作的指导,并进行每季度一次执法检查。由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定对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效劳六个告知单,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对辖区内使用外来流动人员单位开展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培训及有关宣传资料的发放。
三、建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效劳一门式制度
(一)在镇、街道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效劳办事程序纳入镇、街道社区事务办理中心(镇、街道外来人口综合效劳站),实现一站式效劳。由区、镇(街道)两级共同投入经费落实一名方案生育协管员。区人口计生委负责提供网络设施,制定工作职责,开展业务培训,发放管理手册,制定考核制度。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具体工作指导,联合执法,办证验证考核工作。
(二)标准流动人口一门式方案生育协管办理事务流程:
1、补办外来人口方案生育婚育证明及验证并现场发放免费药具。
2、采集外来育龄妇女信息,并输入人口信息交换系统。
3、发现外来育龄妇女无方案生育现象及时通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4、在镇、街道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安排,会同外口综合管理效劳站定期开展流动人口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5、签订租赁房屋方案生育管理协议书。
四、对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和经常性管理相结合
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同时,有关单位对以下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实施日常性管理: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雇用的流动人口由用工单位管理;
(二)集贸市场中属流动人口的私营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管理机构管理;
(三)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管理;
(四)在租(借)房屋和旅馆居住的流动人口,由居委会落实出租(借)房主和业主管理并加强检查,对未办理手续的流动人口住户,及时向镇外口综合管理效劳站提供信息。
(五)未设居委会的住宅楼群和别墅区中的流动人口,由物业管理部门或小区管理机构管理。
(六)镇人口计生办会同公安、综治办等部门根据外来育龄人口数据库情况,经常性对流动人口集中生产生活区域开展综合执法与宣传教育。
以上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方案生育管理责任书,并接受当地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监督和检查。
(七)违反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规定处分措施。
对于违反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规定的公民、单位组织,将按照市外来流动人员方案生育管理方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各镇、街道人口信息交换系统数据库建设,实现传统的“人对人管理〞向“信息化管理〞的转化
推广运用“一办两站(人口和方案生育办公室、人口和方案生育综合效劳站、外来人口综合管理效劳站)三级网络(镇、村、组信息员网络)〞人口信息采集方法,将外来人口与人户别离人口纳入信息管理网络,掌握外来人员流动底数,开展与外省市及时交换人口信息的网上管理。
(一)推广应用“一办两站三级网络(组信息员网络)人口信息采集方法,及时采集输入育龄人口信息,要求户籍人口信息入库率在90%以上,外来人口信息入库率在70%以上。
(二)继续加强村、组两级方案生育信息员队伍建设,村(居)委会要将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负责全面落实村、组信息员例会制度,明确任务,兑现报酬,畅通方案生育信息反响渠道,使基层的方案生育工作实现由“人盯人管理〞向“网络化管理〞的转化。
(三)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运用方案生育人口信息交换系统及时与外省市进行双向信息查询,收到外省市查询一般信息的,2023个工作日予以回复,查询生育信息的,5个工作日予以回复。同时,本镇、街道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外省市通过专网或者 查询(信息交换不少于20条)。
六、加强外来育龄妇女的方案生育分娩点和孕检管理效劳工作
(一)流动人口要求在本区医院生育的,须向其户籍所在地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准生证,并到现居住地镇人口计生办办理生育联系卡;各级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对流动人口的怀孕妇女进行孕产期检查时,发现无方案怀孕的,应及时报告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并发动其落实方案生育措施。
(二)开展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工作。区方案生育效劳站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中采取放环措施的对象提供尿验与查环效劳,村(居)委会负责组织、通知居住在本辖区内的外来妇女定期接受检查,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催促外来妇女定期将市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往户籍所在地。
(三)对于有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的“孕查〞工作,可根据管理实际,由镇、街道或居(村)委会与用工单位联系共同配合抓好检查工作的落实。
七、逐步形成基层企业计生工作网络
在全区推广建立私营企业方案生育联合协会,采用社会团体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自我监督的参与形式,把加强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与促进企业开展、弘扬企业文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基层的企业计生工作网络。
(一)各镇、街道运用统一建立镇、街道企业方案生育联合协会的方法,在原有镇、街道方案生育协会网络的根底上,将工作点拓展到私营企业,凡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的企业均设立方案生育理事与联络员1名,各企业的理事与联络员人选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镇、街道企业方案生育联合协会的会长由党委分管书记担任,副会长由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并按照实际情况聘任1名专(兼)职秘书长,镇(街道)计生协会全面负责开展组建企业方案生育联合协会工作。协会的工作经费列入镇、街道方案生育工作经费预决算,以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标准企业方案生育联合协会工作流程:
1、每年用宣传版面、讲座等形式为私企开展方案生育宣传教育活动1至2次。
2、开展便民利民活动,主动上门为私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与再生育申请工作。
3、设立企业方案生育免费药具发放点,形成企业免费药具发放渠道。
4、了解企业方案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并与厂方进行沟通协商,催促其全面落实方案生育政策。
5、了解企业吸纳外来劳动力情况,催促其在吸纳外来劳动力时开展上岗培训,并纳入方案生育培训,催促办证。
八、建立奖惩制度,促进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综合管理
对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两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方案外怀孕或方案外生育的公民,由区人口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对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有用工单位的,用工单位也可以奖励和优惠。
凡违反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的用工单位、业主、物业管理机构、出租(借)房屋者,当年不得授予各类先进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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