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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市节能监察办法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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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节能 监察 办法 新编
XX市节能监察方法 2023-04-262023:24 XX市节能监察方法 第一条为了标准节能监察行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XX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本市节能监察工作。市节能监察机构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节能监察的日常工作。 工业、建设、交通、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六条节能监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费。 第七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 ,设置举报信箱。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 为查处重大违法用能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节能监察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对以下事项应当进行节能监察: (一)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等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耗能产品能源效率标准、能效标识、认证标志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六)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接受节能培训的情况; (七)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及节能规划落实情况; (八)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是否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效劳机构开展节能技术效劳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实施节能监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或者现场监察的方式。 采用书面监察,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提前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案件和受理举报以及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一条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注明。 第十二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现场监察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有关人员,或者责令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 (二)查阅、复印或抄录有关资料; (三)对有关产品、设备、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被监察单位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节能监察机构超越职权进行监察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节能监察结束后,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20日内将节能监察意见书送达被监察单位。节能监察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方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等。 第十六条被监察单位对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节能监察意见书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节能监察机构在监察过程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公正性的,应当回避。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提出。 第十九条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条节能监察人员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影响公正执法。 第二十一条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2300元以下的罚款,有经营活动的,处202300元以上202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XX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节能监察人员在节能监察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202223年7月9日起施行。 第二篇:XX市节能监察方法XX市节能监察方法 第223号 XX市节能监察方法已经2023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 二0一二年 一月三十一日 XX市节能监察方法 第一条为了标准节能监察工作,保障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对节能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四条市、区开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节能监察工作。 工业、建设、交通、质监、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责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为市重点用能单位,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由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区重点用能单位,由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并将节能监察结果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节能工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为有效实施节能监察创造条件。 第八条实施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监督与效劳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九条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节能监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单位、学校等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节能的良好气氛。 第十一条对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规定淘汰和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建立节能标准体系等情况; (四)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用能设备能效、能源计量管理、能源定额管理、节能技术措施应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等情况; (五)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情况,以及工程建成后用能的情况; (六)开展节能宣传、能源管理人员和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接受节能 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应当提前2023个工作日将实施监察的时间、事项和要求书面告知被监察单位。 实施节能监察,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节能监察人员同时进行,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如实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样品,并查阅、复印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二)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向被监察单位提出质询,要求其如实作出解释或者书面答复; (三)对被监察单位与能源利用状况有关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生产经营场景等进行记录、拍照、录像; (四)对被监察单位的用能设备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节能监察人员超越职权进行监察,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 第十四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实施监察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节能监察,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隐匿、伪造、销毁、篡改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六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书面和其他合法方式实施节能监察。 对列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重点节能监察年度方案的以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被监察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通过受理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被监察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 法规、规章和标准用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实施现场节能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确认;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十八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节能监察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交由该部门处理;属于本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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