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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梨洲
街道
姜家渡村
计划生育
村民
自治
章程
大全
梨洲街道姜家渡村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大全
(二00九年月日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方案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效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实行方案生育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方案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方案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方案生育的行为标准,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学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建立人口与方案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方案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方案生育工作受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效劳,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1第五条。村方案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方案生育事务。方案生育协会组织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方案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效劳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方案生育协会日常工作,会员小组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建立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方案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民在方案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接受方案生育宣传、教育、效劳的权利。
3、有获得知情选择平安、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效劳的权利。
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
5、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
2的权利。
6、村民实行方案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7、对方案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分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方案生育中的义务:
1、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禁止未到法定婚龄生育、违法超生和婚外生育。禁止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子女。
2、夫妻双方有共同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
3、登记结婚男女青年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待孕妇女接受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在怀孕二个月内到纣计生办报告怀孕情况,在三个月内到街道计生办领取生殖健康效劳证。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4、村民生育孩子后,应在生育的当月向村计生办报告孩子的出生时间、性别、孩次、并落实可靠、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最好是一孩放环,二孩结扎)。凭出生证及时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5、外出拟居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事先向村计生办汇报,凭身份证、户口簿、1寸照片到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的管理,按规定时间寄回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6、凡要办理户口迁出、迁入、外出,必须到村委会办理有关手续。
7、有支持方案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方案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方案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方案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8、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方案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假设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1、村会员之家(人口学校)每月开展一次培训(会议)或活动。讲授方案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根本知识及“优生两免〞政策;结合“五关心〞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2、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3、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
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街道驻村干部、联片领导、村计生协会会长、秘书长、村计生办工作人员、计生联络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生育
4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情况,按实补充调整村级月报告单相关统计数据,建立工作档案。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2、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方案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每年召开1-2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方案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议当年奖扶对象;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管理效劳制度。
1、村建立人口计生工作信息网络。应有未婚男女青年信息,已婚育龄妇女根本信息,征收社会抚养费信息,外出外来人员信息,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和随访信息等,并且村计生办主任要做到每月进行变更。
2、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殖健康效劳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
3、计生联络员(协会小组长)对本村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街道计生效劳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
第十三条:评比表彰制度.
5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文明家庭〞、“新家庭示范户〞、先进方案生育协会小组、优秀联络员和优秀协会会员等。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四条。村委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方案生育经费,对实行方案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妇,每年可领取20230元的奖励费,至子女14周岁为止。
2、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双农独女户家庭,在该独女户母亲满42周岁后,市、街道、村分别给予800、800、400元的奖励。
3、对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可享受市和街道规定的公益金补助。
4、本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安排拆迁安置时其子女数按1.5个计算,对特困户给予优先扶持。
5、实行方案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方案生育四项手术技术效劳。
6、符合政策生育的一孩夫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并落实长效可靠节育措施的妇女,可享受街道规定的一次性放环20230元、结扎500元的补助。
第十五条。对违反方案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分。
1、对违反方案生育政策生育和违反收养法收养子女的,依
6法征收收社会抚养费。
2、房屋出租户对房客违反政策生育情况,不如实报告,且隐瞒、包庇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分;必要时停电停水处理,并在一年内该房屋不得出租。
3、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个人与家庭,不能享受村规定的一切优待政策,取消文明户的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那么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二委会。
第十七条。本章程报梨洲街道办事处备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村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xxxxx居委会方案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切实推行方案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本居委会三个文明建设,增强居民方案生育自治、民主管理意识,使方案生育工作逐步纳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轨道,变行政主导型管理向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方向转变,根据人口与方案生育法、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和XX县区方案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居委会实际,特制定本自治章程。
第二条本居委会的方案生育工作在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实行“居委会两委会负总责,居委会计生协会具体抓〞的模式,依法实行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本居委会各种组织及全体居委会民。全体居委会民必须遵守执行,外来流动人口根据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方法由居委会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全体居委会民监督实施。居委会方案生育协会为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章
居委会党支部职责
第五条居委会党支部是党在居委会的基层组织,是居委会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居委会党支部必须领导支持和保障居委会民依法实行方案生育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统筹、协调做好方案生育工作。
第三章
居委会民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居委会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方案生育自治章程,实行居委会民方案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居委会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案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居委会计生工作筹措资金,提供保障。按法定程序委托方案生育协会具体负责方案生育工作。并定期检查、考核方案生育协会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听取协会抓好方案生育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并解决方案生育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第四章
居委会计生协会职责
第七条居委会计生协会是实行方案生育工作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的主要力量,受居委会两委会委托,承担居委会方案生育具体工作。及时向居委会两委会汇报方案生育工作,反映群众要求,严格按责任制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章
居民实行方案生育民主自治的权利
第八条
依法生育的权利。第一胎生育,居民在领取结婚证后可按自己的意愿安排生育子女。并可随时领取一孩生育证明。凡符合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街道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人口与计生局复审、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九条实行方案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获得方案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参加居委会计生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及方案生育科普宣教活动。
第十一条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效劳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状况要求进行查孕查环查病的效劳。
第十二条获得知情选择平安、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效劳的权利。育龄夫妇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选择适合自身特点,平安、适宜的避孕方法。
第十三条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开展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