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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为金融机构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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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人民政府 关于 加强 金融机构 服务 工作 若干意见
XX省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为金融机构效劳工作的假设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机构 财务监管工作的假设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促进地方金融健康持续安全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的必要性 1.切实增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越开展,金融对经济的推动作用越明显,经济的金融化程度越高。金融本身具有高风险性,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旦爆发重大问题,不但会转化为财政风险,更会对地方经济社会开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近年来,我省金融改革深入推进,金融规模快速跃升,金融机构持续优化,新型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创新产品大量涌现,提升了金融风险的防控难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财务监管薄弱是当前产生地方金融风险并由此导致财政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认真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出现全局或局部性金融风波,促进我省地方金融平稳健康开展,不断增强地方金融对经济社会的效劳能力。 二、明确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职责范围 2.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范围。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和金融控股公1 司、取得行业准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实施财务监管。 地方金融企业,是指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 3.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体制。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监管的原那么,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催促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金融机构应统一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 三、不断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根底管理工作机制。财政部门应组织当地地方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登记,建立登记档案,作为对其实施考核、评价和财政支持的依据。应根据有关规定,扎实做好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国有产权登记、统计、分析、评估、资产转让、划转处置管理等各项根底工作,以及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实认工作。涉及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投资在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划转,由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5.建立地方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和控制制度。地方金融机构应按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涵盖资本风险、支付风险、资产质量风险、市场风险、关联交易风险、表外业务风险等在内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并按审慎经营原那么,及时准确全面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财务风险。 财政部门应指导、催促地方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应与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联合评估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安排必要的金融风险防范资金,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稳定。 6.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地方金融机构应及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月度、季度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及财务分析报告,有关金融监管指标执行情况纳入报表分析材料一并上报。主管财政部门应对上报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和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对报送财务信息的质量、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考评,作为评价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和给予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 7.建立地方金融机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地方金融机构应在重大财务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财政部门报告,重大财务事项包括改制、重组、上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产权转让、设立子公司、关闭等,以及可能导致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事项。 8.建立地方金融机构绩效评价制度。地方金融机构应按 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绩效评价根底资料。主管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并据财政部统一下达的绩效评价标准值,组织实施当地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地方国有金融机构业绩、加强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获得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向本级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9.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省级财政部门依据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方法的原那么制定XX省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方法,组织实施全省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负责人薪酬应报主管财政部门核准。 地方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与当地实际情况、行业水平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相符合的薪酬管理制度和长期股权鼓励制度,并在财务决算报告中,对企业年度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鼓励方案及实施情况作出说明。 10.建立地方金融机构年金方案审批制度。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拟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应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在相关管理方法出台前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年金方案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完善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 11.建立地方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竞聘机制。地方金融机构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主管财政部门应催促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引入竞争机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四、建立健全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监督机制 12.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主管财政部门应结合日常财务监管,有方案、有重点、分步骤地对地方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财务执行情况等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抵债资产、不良资产和呆账核销情况的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那么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3.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主管财政部门对不配合监管、不执行监管相关规定的地方金融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处分。对限期内不整改或未整改完毕的、因工作过失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酌情减少或取消其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 五、加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全省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 14.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财政部门履职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协调有关部门、机构,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监管工作,推动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开展,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15.各级财政部门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那么,根据本地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需要,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要妥善处理好与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金融行业监管部门等 机构部门的关系,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金融、证券、保险、金融办等监管、协调部门,切实开展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并纳入法制化、标准化轨道。 16.地方金融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执行本意见及有关制度规定,不断完善内部财务管理,主动加强与主管财政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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