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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对食品安全法的认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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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食品 安全法 认识
对食品平安法的认识 202223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并将于202223年6月1日起施行。这也同时宣布已经在中国大地上施行了十多年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平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平安,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开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我国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平安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定和部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加强食品平安工作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依据和法制保障。食品平安法的出台,我国食品平安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平安法律制度,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平安工作,依法标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增强食品平安监管工作的标准性、科学性、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平安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工作,从而推动我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水平再上新台阶。 食品平安法相对于食品卫生法的进步性 1、立法理念的转变 立法理念由管理行政向效劳行政转变。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平安法最大的差异就是:食品卫生法的条文中充满着监管,其立法定位于对食品卫生问题的监管;而‘食品平安法带有标准市场经营主体和效劳消费者的色彩,其立法定位于消费者的平安问题。 2、立法内容上的进步食品平安法首次确立了一系列良好的制度。诸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不平安食品召回制度、销售以假充真或者不平安食品十倍赔偿制度、食品平安预警机制以及严厉的法律责任等.这些先进制度和举措对于食品平安的保障将起到重要作用。 3、立法民主上的进步 食品平安法草案表决前披露出的几个数字让人感触颇多:法律草案全文公布后共征求到社会各界以电子邮件、寄信、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的意见11327件;除此之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共召开了9次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 尽管新出台的食品平安法有着诸多进步.但也存在一些缺乏之处. 1、食品平安法并未从实质上解决长期存在的食品监管中的多头管理问题食品平安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平安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平安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平安风险评估、食品平安标准制定、食品平安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标准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平安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效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条法律虽然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实现无缝监管,想法和理念是好的。但是和以往的监管模式在实质上是相同的,还足以往“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那么.采取“分段监管为主,配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它确立的仍然是分段和统一相结合的食品平安监管体制。 2、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食品平安法第27条中屡次提到“直接入口食品〞,哪么到底什么是。直接入口食品〞,目前法律法规尚未有明确的定义.这样就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平安有关的根底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平安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标准.〞在这一条中,“国家鼓励和支持〞是非常模糊的概念。 3、惩罚力度不够 食品平安法第8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这条规定相比原来‘食品卫生法中的惩罚力度是个进步,但只是前进了一小点。造假者的违法本钱和其利润相比根本不是一个档次,这样高额的利润和较低的违法本钱就催生了造假者的邪恶念头. 对于食品平安法的缺乏之处提出的一些解决方法。 1、明确食品平安委员会的职能,找准该机构的职能定位.我们是否可以借鉴欧盟的成功经验,将我国的食品平安委员会定位于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在食晶平安领域起到统领全局的作用,由其对其他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制约,在各个行政区域设立与之配套的下属部门,其经费由国家国库开支,不受地方控制.食品平安委员会公布有关食品平安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手册,明确其职责,并共享信息,定期会议制等. 2、尽快出台实施细那么,提高该法的可操作性。实施细那么的制定要尽量细化一些模糊的规定,并且使之确实具有可操作性. 3、加大惩罚力度,改变惩罚基数。在‘食品平安法>中,惩罚的基数是以货值金额为准的,这样的规定不具科学性,而且使得惩罚力大不大,违法本钱较低,不能震慑违法者。因此.应将以货值金额为准改为以不平安食品给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准。食品平安法最关键的在于理顺行政监管体制,消除多头监管,加强执法力度.同时也得强化监督,确保‘食品平安法'得以贯彻实施,让人们不再经受有毒食品带来的恐慌. 第二篇:对食品平安法的认识对食品平安法的认识 一:明确了解食品平安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平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以下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效劳(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平安管理。 食用农产品那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平安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平安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那么在食品平安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那么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平安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平安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平安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效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平安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平安风险评估、食品平安标准制定、食品平安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标准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平安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平安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平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平安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平安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平安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平安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平安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平安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平安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平安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平安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平安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平安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平安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平安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平安标准编号。食品平安法规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平安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平安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食品平安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平安法明确指出,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置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平安事故处置。食品平安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平安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平安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平安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平安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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