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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
稳定
事故
问责
办法
新编
平安稳定事故问责方法
一、为加强我校平安监管,落实平安责任,杜绝和减少平安责任事故,保障师生生命平安,维护教育稳定,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平安管理方法(教育部令第23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方法(教育部令第12号)、XX市学校平安管理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二、本方法所称的问责,主要指对成心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平安管理职责,校园平安存在隐患,发生危及师生平安案件、事故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后果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追究责任。
三、学校是平安责任的主体,孙会波校长是我校校园平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校园平安负总责。学校平安责任事故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是哪一级发生的问题,就问责哪一级责任人。学校对发生一般平安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四、问责的主要内容:
(一)不认真履行平安管理职责,平安防范措施不到位,在所负责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后勤管理中出现平安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不严格执行学校平安防范制度、不认真履行平安防范职责任务的,追究学校平安保卫机构和平安保卫干部的责任;
(三)发现学校存在平安隐患,相关负责人应当责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
五、问责方式:
(一)约谈诫勉;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整改;
(四)年度考核扣分;
(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责令公开抱歉;
(七)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八)行政警告;
(九)行政记过;
(十)行政记大过;
(十一)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十二)停职检查;
(十三)劝其引咎辞职;
(十四)责令辞职;
(十五)建议免职。
六、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单独采用一种或综合采用数种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抱歉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抱歉、通报批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并视情在年度考核中对责任人扣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并在年度考核中对责任人扣分。
采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按照校长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上一级纪检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学校内发生一般轻微平安事件、事故或者存在较大平安隐患,直接负责人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由校长、政教处主任对负责人分别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年度考核扣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抱歉等方式问责。
八、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对责任人予以一票否决:
(一)年内因责任人平安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校舍倒塌、火灾、触电、交通事故、踩踏等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平安责任事故的;
(二)责任人所负责班级出现较大流行性传染病等一次伤3人及以上较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年内发生责任人所负责学生犯罪的(以法院提供的资料为准);
(四)年内发生平安责任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十、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十一、学校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时立即启动问责程序。学校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
学校发生重大的平安事故,由所在地政府主导,校方和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介入调查,必要时会同公安、药监、卫生等相关部门参与调查,以增加公信度和权威性。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十二、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根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在事故查处过程中要注重分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问题和原因,提高事故调查的质量和调查报告的说服力。
十三、调查组在行使问责权时,应制作学校平安事故问责决定书,并在决定形成之日起2023日内将学校平安事故问责决定书送交被问责的学校、个人,同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四、被问责的相关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五、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根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十六、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学校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七、对被一票否决在编人员,经调查核实,根据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的程度,由学校参照本方法实施责任追究。
十八、学校依据本校实际的问责方法,问责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的条件。
凡以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名义表彰的先进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平安优先的要求,并通过平安审查和认定。
十九、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卜庄小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北柴小学平安事故问责方法北柴小学教学(平安)事故问责方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平安第一〞的工作方针,不断增强教师的平安责任意识,坚决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教学(平安)事故问责方法。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追究当事人责任:
1、出现事故,当事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隐瞒不报,使事故没有及时得到处理,造成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
2、教师要严格作息时间并教育学生按规定时间到校,特别是早、午期间不得过早到校,入校后活动要有秩序,期间教师未按时到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其班主任的责任。
3、每天值班领导、教师要提前到岗,维持好校门口秩序。未按时到岗或擅离职守,学生在此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值班领导和值班老师的责任。
4、室内教学,教师要遵守靠班制度,不迟到,不空堂。如果教师擅离课堂,学生放任自流,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任课老师的责任。
5、室外教学(包括体育课、活动课),学生的一切活动须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假设教师擅离职守,学生放任自流,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任课老师的责任。
6、学生在校期间,教师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校园另做他事,或者让学生外出为自己做私事,期间学生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其老师的责任。
7、教师对学生有打、骂、赶出教室或训斥、挖苦、侮辱等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教师的责任。
8、教师要教育学生课间活动守秩序,做正当游戏,不追逐打闹或爬高;不玩刀具,远离火炉。班级教育不力,出现意外事故的,追究其班主任的责任。
9、教师要教育学生按规定路线上、下楼梯,不拥挤,不推搡,不起哄;要远离窗台,不把身体探出窗外。班级教育不力,出现意外事故的,追究其班主任的责任。
2023、升旗、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学生纪律松散或发生平安事故,追究其班主任的责任。
11、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造成影响或意外事故的,追究其相关老师的责任。
12、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或发现后未及时向班主任、学校领导通报;班主任发现后未能及时向学校和家长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科任老师和班主任的责任。
13、午、晚放学清校后,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留下学生,因特殊情况需把学生留在学校,
教师必须始终陪伴学生,如果擅离职守,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其老师的责任。
14、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代学生购置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具并向学生收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其老师的责任
15、未征得学校同意,违反有关规定,教师擅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其老师的责任。
16、值夜班、双休日值班或护校期间,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或擅自离校,发生失窃及其他事故,追究值班老师的责任。
17、门卫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对进出学校人员(学生要有班主任的签字)、车辆、物资要作好登记、核对。假设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责任内容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教学(平安)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视事故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约谈诫勉;
2、内部通报批评;
3、限期整改;
4、取消该学年评优、表彰奖励资格;
5、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6、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的,由行政部门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本方法自2023年2月1日起试行。
第三篇:平安生产问责方法兴隆林场平安生产问责方法
为进一步加强林场平安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严格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强化各级领导恪尽职守、依法治企,确保林场平安生产政令畅通,以全面提高中心平安管理水平,实现平安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问责方法。
一、平安生产责任问责方法,是指林场对平安生产责任问责的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未严格履行平安生产职责,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及平安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平安生产责任问责的对象(以下简称平安问责对象)为林场所属所有职工。
三、平安生产问责方法,按照以平安生产第一责任者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那么,对问责对象,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平安责任相对应、平安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那么。
四、平安问责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