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关于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生育期间领取沈劳社发[2023]33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方案生育局、财政局,市直委、办、局(集团、公司),中央、省驻沈单位及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对参保职工应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即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男职工的护理假工资)作出如下调整:一、依据XX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方法(市政府(2023)第43号令)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参保人员本人产假前或护理假前原工资标准的,其差额局部由用人单位补齐;高于参保人员本人产假前或护理假前原工资标准的,按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二、参保人员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三、本补充通知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参保人员,低于本人产假前或护理假前原工资标准的差额局部由用人单位负责补齐。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第二篇:XX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XX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第一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XX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第二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第三篇:XX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及报销流程XX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及报销流程一、管理模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根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第2页共10页(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二、参保缴费单位到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交的资料。(二)受理时限各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的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三、就医生育女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到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XX市职工生育就医证明,并选择1家生育保险协议效劳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再)生育效劳证;(二)本人身份证;(三)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四)代为办理的,提交办证人身份证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生育女职工需持XX市职工生育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