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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
防治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节第三节 艾滋病的监测管理艾滋病的监测管理 第四节第四节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国内交通卫生检疫 第五节第五节 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管理 第六节 消毒管理消毒管理 第七节第七节 生活饮用水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 第八节第八节 传染病防治监督传染病防治监督 第九节第九节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二、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一切单位和个人”,既包括我国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驻华机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单位;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等一切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惯例,所有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必须遵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三、法定传染病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 (根据新法修订)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1甲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2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3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一一、传染病的预防传染病的预防(一一)加强卫生健康教育加强卫生健康教育,动员全体公民自觉与传染动员全体公民自觉与传染 病作斗争病作斗争 (二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各种传染病的传播媒介消除各种传染病的传播媒介 (三三)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保护本源保护本源,防止污染防止污染 (四四)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五五)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 (六六)控制传染源控制传染源,预防传染病扩散预防传染病扩散 (七七)加强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和自然疫源地加强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和自然疫源地 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建设项目审批 二二、疫情的报告和公布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一一)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有义务及时向附近的医疗或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城乡居民、机关团体、车站、码头、机场、饭店职工及其他人员为义务报告人。(二二)疫情报告时限及方式疫情报告时限及方式 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脊灰、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于2小时内,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疫情报告卡。责任报告人发现其他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三三)疫情的公布与通报疫情的公布与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如实公布全国疫情并随时通报重大疫情,并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三三、传染病的控制传染病的控制 (一一)控制传染源控制传染源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对除非典病人、肺炭疽病人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对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二二)切断切断传播途径播途径 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必要时当地政府可报经上一圾地方政府批准,采取下列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紧急措施的撤销和解除,由原决定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并宣布。(三三)宣布疫区宣布疫区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实行紧急措施,并可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四四)对尸体的处理对尸体的处理 对于患鼠疫、霍乱和肺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后立即火化。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皮肤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2米以下深埋。(五五)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 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生物制品。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应当有适量的储备。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及生物制品、器械。第三节第三节 艾滋病的监测管理艾滋病的监测管理 一一、监测管理的对象监测管理的对象 艾滋病(AIDS)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其致病病原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潜伏5-10年后衍变为艾滋病。以当代医学水平,对病毒可稍加抑制,但无法消除。我国艾滋病监测管理的对象为已确诊的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疑似艾滋病病人、或与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此外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组织、动物及其他物品也是监测管理的对象。二二,监测管理措施监测管理措施 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艾滋病病人时,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送其到指定的医疗单位接受治疗。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疑似艾滋病病人、以及与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可根据预防的需要,实施下列部分或全部措施:留验;限制活动范围;医学观察;定期或不定期访视。外国人在我国居留期间,如被发现属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提请公安部门令其立即出境。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尸体必须就地火化,排泄物、分泌物及病人所接触过的用品和环境,应在卫生行政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或由卫生防疫机构实施消毒。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捐献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和精液。三三、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益保护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益保护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对检测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结果的确认报告属个人隐私,有关部门不得泄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为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收治,对其中经济特别困难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应招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费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应对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就诊时应主动说明自身感染情况,防止将病毒传染他人。明知自己感染而故意感染他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国内交通卫生检疫 一一、国内交通检疫的目的国内交通检疫的目的 国内交通检疫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国内检疫传染病(鼠疫、霍乱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防止检疫传染病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为此,1998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二二、检疫措施检疫措施 (一一)确定检疫传染病疫区确定检疫传染病疫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确定检疫传染病疫区,并决定对出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二二)检疫措施检疫措施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2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发现有感染鼠疫的啮齿类动物或者啮齿类动物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发现鼠疫、霜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鼠疫、霍乱病人;发现国务院确定井公布的需要实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的其他传染病。3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下列临时措施: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污染的区域,采取禁止向外排放污物等卫生处理措施;在指定的停靠点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乘客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和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实施卫生处理。三三、疫情通报疫情通报 检疫传染病疫情发生后,疫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通报疫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接到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检疫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节第五节 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管理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范围 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