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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
防治
概念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节第三节 艾滋病的监测管理艾滋病的监测管理 第四节第四节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国内交通卫生检疫 第五节第五节 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管理 第六节 消毒管理消毒管理 第七节第七节 生活饮用水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 第八节第八节 传染病防治监督传染病防治监督 第九节第九节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一节第一节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概述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一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互相传播的一类疾病。在总结建国以来传染病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同年9月1日开始施行。1991年1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使我国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二、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一切单位和个人”,既包括我国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驻华机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单位;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等一切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惯例,所有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必须遵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三、法定传染病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 (根据新法修订)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1甲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2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3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一一、传染病的预防传染病的预防(一一)加强卫生健康教育加强卫生健康教育,动员全体公民自觉与传染动员全体公民自觉与传染 病作斗争病作斗争 (二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各种传染病的传播媒介消除各种传染病的传播媒介 (三三)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保护本源保护本源,防止污染防止污染 (四四)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五五)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 (六六)控制传染源控制传染源,预防传染病扩散预防传染病扩散 (七七)加强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和自然疫源地加强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和自然疫源地 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建设项目审批 二二、疫情的报告和公布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一一)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有义务及时向附近的医疗或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城乡居民、机关团体、车站、码头、机场、饭店职工及其他人员为义务报告人。(二二)疫情报告时限及方式疫情报告时限及方式 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疫情报告卡。责任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应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三三)疫情的公布与通报疫情的公布与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如实公布全国疫情并随时通报重大疫情,并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除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外,并可授权卫生防疫机构公布。市、地及市、地以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在工作需要时可介绍当地传染病发生、流行与防治情况。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定期与相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交换疫情,遇有重要疫情时应随时通报。已经公布的疫情均可进行学术交流。三三、传染病的控制传染病的控制 (一一)控制传染源控制传染源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对除非典病人、肺炭疽病人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二二)切断信播途径切断信播途径 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必要时当地政府可报经上一圾地方政府批准,采取下列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紧急措施的撤销和解除,由原决定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并宣布。(三三)宣布疫区宣布疫区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实行紧急措施,并可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四四)对尸体的处理对尸体的处理 对于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后立即火化。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2米以下深埋。(五五)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 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生物制品。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应当有适量的储备。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及生物制品、器械。第五节第五节 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管理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范围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包括大量的一般性废物和少量的危险性废物。危险性废物具有以下一个或几个特点:含有感染性物质,具有遗传毒性,含有毒性和危险性的化学品或药品:放射性,含有锋利物。医疗废物可引起接触个体的疾病或造成潜在的威胁。国际协议中有大量关于公共卫生和医疗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如巴塞尔会议协议。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成为我国监督医疗废物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了贯彻实施该条例,卫生部发布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废物管理的范围包括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旨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也在管理范围之内。二、医疗废物管理的内容(一)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主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器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登记管理利度,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邮寄医疗废物,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应当在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设明显的警示标识: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洋毒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人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三、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