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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安全生产
专项资金
管理
暂行办法
XX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XX省安全生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科技事业开展,标准安全生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安全生产“十一五〞开展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23]8号)精神和省政府对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XX省安全生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为支持全省安全生产科技事业开展而设立的。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全省安全生产开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确保专项资金标准、安全和高效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和财务管理,包括按项目方案办理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提出年度项目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省财政厅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重点:
(一)全省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关键科技研究与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二)安全生产先进科技设备的推广运用;
(三)省级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
(四)XX省列入国家科技年度指导性方案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万元以内。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科研、技术成果推广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第九条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联合行文分别报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具体程序如下:
(一)省直企业(单位)申请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市、州、扩权县(市)企业申请的项目,直接向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申报,扩权县(市)申请的项目抄送所在市、州安监局、财政局备案。非扩权县(区)企业申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安监局与财政局联合审核后,逐级向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条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专家,依据本方法第三章的规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项目方案,报省政府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方案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其中。市、州、县(市、区)企业(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转移支付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按预算管理规程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受支持的企业(单位)。
第十二条企业(单位)收到财政专项资金时,作为企业收益处理。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没有形成资产的,那么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并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省安监局、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须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第十四条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申报立项的依据。第十五条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促使专项资金到达专款专用的要求。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取消以后三年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第六章附那么
第十六条本方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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