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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党政群
机关
管理
单位
人员
提前退休
相关规定
新编
XX县区党政群机关管理单位人员提前退休的相关规定
为了积极推行人事制度改革,解决全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老化和超编问题,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进程,建设一支精干高效、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湘发(202223)18号)和省编办关于做好我省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通知(湘编(20222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提前退休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提前退休适用的范围是县委工作机构、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政协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县纪委、法院、检察院机关,县工会、团
委、妇联、科协、残联等群众团体机关,工商联机关,乡镇机关。对象为上述范围的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
二、适用条件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近3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等次,且不在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党政群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公务员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三、相关待遇
(一)满足提前退休条件:
(1)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享受在职副处级领导实职人员工资、津补贴待遇标准。
(2)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享受在职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工资、津补贴待遇标准。
(3)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享受在职正科级领导实职人员工资、津补贴待遇标准。
(4)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享受在职正科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工资、津补贴待遇标准。
(5)任科员职务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享受在职副主任科员人员工资、津补贴待遇标准。
以上5种类别人员工资、津补贴增加局部由本级财政奖励计发。提前退休期间,政策性工资及津补贴调整按其所享受的提高标准执行,并连续计算工龄,不再享受在职特殊岗位津贴。
(二)因工作需要任职发生变化的,按原任的较高职务对待。因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降职、降级人员,以其受到处分后担任最高职务作为提前退休时参照的依据。
(三)凡提前退休人员在提前退休期间,只要未受到刑事处分及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其提前退休期间奖励计发后实际享受的月工资标准,由县财政每年奖励一个月根本工资。
(四)提前退休人员在提前退休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医保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提前退休期间奖励计发后的工资标准由原渠道形式缴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
(五)提前退休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其工资津贴按其提前退休期间奖励计发后实际享受的工资标准和各类工资性津补贴,依据国家退休政策工资标准核算执行。
(六)提前退休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凡政策性工资和津补贴调整,按其提前退休期间奖励计发后实际享受的标准进行调整。
(七)工人占用机关行政编制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编制申请提前退休的,参照此规定高定一个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
(八)提前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各类工资性津补贴从审批后下月发放。
(九)提前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各类工资性津补贴,由县财政局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标准由原渠道发放,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再进入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统发。
(十)对提前退休人员,实行退出岗位、退出编制。即提前退休,到龄发证。在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之前,由原工作单位实行跟踪管理并履行年度考核。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凡自愿提前退休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向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县编办上报书面报告,并附个人申请和提前退休审批表。
(二)审核。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对申请提前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批。按管理权限,县直各部门(单位)科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提交县委常委会审批;一般干部和工勤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县人事领导小组审批。
(四)办理手续。提前退休人员由所在部门(单位)根据提前退休批准文件,分别到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五、有关事项
(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次提前退休的时限截止2023年12月31日。
(二)提前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23)41号)文件和干部人事档案,进行确认;任职时间、工作年限以任免机关任免文件和干部人事档案工龄认定材料为准。
(三)2023年12月31日前到达正常退休年龄和此前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不适用本方法;已办理提前离岗的,从下文之日起,参照本方法执行。
(四)申请提前退休报名时间。自发文之日起到2023年11月30日17时30分止,过期不予受理。此后申请提前退休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五)本规定内容由县各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负责人向本单位干部职工传达。
(六)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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