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21125〔公布时间〕20220101〔实施时间〕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文号〕XX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三章司法鉴定人第四章鉴定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1月25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管理,标准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鉴别、分析和判断的活动。司法鉴定,包括司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以及其他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为诉讼活动需要所作的鉴定。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司法鉴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那么。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行业自律。公安、平安、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由公安、平安、司法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但不得从事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活动。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符合本条例设立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公告,为诉讼活动效劳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建立并公布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第七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一〕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得少于六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得少于三人;〔二〕具有与其鉴定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技术设备和资金。第八条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准予设立,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的初审和复审,应当分别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