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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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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 土地 使用 问题 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分类号】 2154522022232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有效 【公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 202223.04.2023 【实施日期】 202223.04.202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税收征收管理 【文号】 【题注】 【正文】 XX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XX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耐驰(兰州)泵业政府补贴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甘国税发(2006)1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称企业)以各种方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以下称政府补助),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除本条第 (一)项规定情形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本钱、折旧或摊销。 1.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 2.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 (三)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本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情形的,该政府补助额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按本批复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涉及补税或者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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