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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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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 意外 伤害 保险
第一章第一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第二章第二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核保要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核保要素 第三章第三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目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有限期内 非本意、外来、突然发生的 残废或死亡)规定:人身意外险的理赔定义相当明确而且严格,意外事故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危害事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保险期限:一般较短,以一年或一年一下为期。个人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责任、给付方式等方面相同,区别比较明显的是:保单效力有所不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一旦脱离投保的团体,保险单即对该被保险人失效,投保单位可以专门为该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手续,保险单对其他被保险人仍然有效。意外伤害险与一般财产险的区别:1.意外伤害保险不是“补偿”性保险。2.意外伤害保险不能以代为求偿权向第三者追偿。3.意外伤害保险不存在投保不足或超额投保的问题。4.投保人可以指定保险金的受益人。对比项目 车上人员责任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 保障对象 指定座位上的人员,为不确定的人。一般为确定的人。事故范围 使用车辆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有意外伤害事故。赔偿范围 属于车主需要负担的丧葬费、伤亡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项目。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部分还包括紧急救援和费用垫付等增值服务。价格水平 司机座位每万元约40元左右,其它座位每万元约25元左右。每万元约10元左右。适合状况 车辆经常由不同人员驾驶或搭载不同人员。车辆主要由固定几个家庭成员使用。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是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是:大多属于自愿保险,但也有强制性保险。多数险种的保险期间较短。投保条件相对宽松。保险费率低,而保障范围较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是:一、投保人是一个投保前就已存在的单位。二、保险责任主要是死亡责任。三、保险金额一般没有上限规定,仅规定最低保额。四、保险费率比个人意外保险费率低。五、保险费交纳一般是一次交清,保险费交清后保单方能生效。六、可附加意外医疗险。人身意外无处不在,人人都需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投保了综合意外险之后,如经常驾车出行的人,一定要为自己投保充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常出差的人士,还应该投保一份交通工具综合意外险,能够额外增加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及出租车的保障。经常外出旅游人要特别关注旅游险。一、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一般是个人自然人。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是以单位的名义,为自己的多名员工统一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1.自愿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自愿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投保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投保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强制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政府强制规定有关人员必须参加的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承保由一般风险而导致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事件。2.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承保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由特定原因而发生或导致的人身意外伤害事件。1.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个人作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是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险种。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险。由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所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适合于团体投保。1.单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仅限于人身意外伤害。2.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保险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其他保险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其他保险责任。1.出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它是指承保时必须出立保险单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和多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出立保险单,如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等。2.不出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它是指承保时不出立保险单,以其他有关凭证为保险凭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出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多为极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例如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汽车票为保险凭证,而不需要单独出立书面的保险单。1.投保单 被保险人签字被保险人签字。每笔业务均需由投保人填写 投保单并经被保险人签字或投保团体盖章。投保单要素投保单要素。包括: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职业、职位、被保险人人数、险种名称、每人保险金额及总保险金额、受益人及受益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关系等。2.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可以为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是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的所在单位,也可为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其他人。受益人受益人。保险人不应接受身故受益人之外的其他给付的受益人;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被保险人书面同意。3.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 根据该类职业或工种的分类根据该类职业或工种的分类,确定通常情况下该类职业从业人员的风险程度;该类职业是否会导致被保险人参加或经常性参加有危险性的活动。出差几率大小;出差范围;出差通常采取的出行方式。被保险人从事该工作的收入情况,在工作单位的职位高低。被保险人工作区域的治安状况。4.被保险人的其他个人事项 在个人业务个人业务中,还须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个人喜好问题、性格品质、家庭状况、被保险人生活区域的治安状况等因素,以及有无投保过其他同类保险、保险额度、期限、有无赔付记录等信息。5.投保团体的风险识别 投保人的经营管理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如何,生产或经营的自动化程自动化程度度高低。投保人通常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对工伤事故或重大险情,有无应急措施;投保单位过去三年的工伤事故发生及索赔情况。投保单位的平均职工收入水平平均职工收入水平。企业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社会治安状况。6.风险保障范围的确定 如下风险即不属保单的保障范围不属保单的保障范围:犯罪活动、寻衅斗殴、醉酒、吸毒、自我故意伤害等造成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生育意外、精神失常、艾滋病期间所发生的意外等。战争、核辐射等巨灾风险。风险集中的高风险活动,如登山、滑雪、漂流等。7.承保条件 主条款。主条款。必须是获准开办的主险条款。目前国内的主要保险责任是:意外死亡保险金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医疗费给付。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扩大了保障范围,附加险必须在投保主险的基础方可投保,效力高于主险。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审核被保险人所要求的保险金额是否合理。免赔额。免赔额。一般针对意外伤害医疗设定免赔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依据被保险人职业分类确定。8.过去损失记录 了解发生事故的次数,事故原因,损失金额。以此判断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并可据此决定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及免赔额。9.投保前已拥有的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 需要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目前拥有的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审查其他保单与计划投保的保单的总保险金额与投保人的收入、经济背景等是否相匹配,以防范过量投保的道德风险。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恐怖袭击 9.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10.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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