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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交通肇事
逃逸
得不偿失
交通肇事逃逸得不偿失
交通肇事逃逸得不偿失
近些年来,随着车辆数量的增多、国家经济开展速度的加快,物资流动也越来越频繁,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由于事故发生后,就会面临着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因此当事人或车辆选择逃逸的现象可谓是屡见不鲜,但通过我们下面的分析可知逃逸其实是得不偿失。
交通肇事逃逸目前就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学术界的探讨来看,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成心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三种是陈兴良刑法疏议中指出的,“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一、逃逸尚不构成刑事责任时的影响。
1、交通肇事后逃逸将承当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当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以及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那么〔试行〕第十条“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推定原那么认定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逃逸的当事人承当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驾车逃逸的当事人承当主要责任,弃车逃逸的当事人承当同等以上责任。-----〞
可见,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无疑是加重了逃逸方对事故责任的承当,因此对民事赔偿方面极为不利。
2、交通肇事逃逸将面临罚款及拘留。
第九十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撤消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消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消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分:(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指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同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是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二是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列车长、调度员;三是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四是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除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任何人。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防止,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过失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那么可能是明知故犯。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局部:
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那么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本钱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本钱罪。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标准性文件。
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本钱罪。
4、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不构本钱罪。
〔四〕交通肇事后逃逸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在客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侵害,其行为实质是对公共安全的侵害。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认定也是把握该行为的关键所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主观恶意分析及责任认定有积极意义。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是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出于逃避法律责任、防止受到受害人家属殴打、恐慌等主观心理而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逃逸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事故发生后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主观上表现为逃避法律追究、防止受到攻击、恐慌等心态,逃逸行为的主客观内容与事故责任认定的主客观内容完全不同,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构成,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时段。总之逃逸是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对法律追究和法定救助义务的逃避,是逃逸行为人对事故处理的态度,而非对事故发生的态度,是一种事后行为。而事故认定原那么的主客观要件是针对事故发生时的客观行为作用和对事故发生的主观心态,并未涉及对事故发生后逃逸行为的法律界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只能基于过失主观心态和过失行为,而逃逸行为都是事后成心心理支配下的成心行为,以事后行为作为认定行为人在事故发生时的过错程度,显然与法理不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规定属于实质一罪之结果加重犯,即交通肇事罪的根本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上对重大事故发生之过失,客观上其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重大事故起重要作用,应负同等以上责任,逃逸行为并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根本构成要件之一,而仅仅是一种修正的构成要件,即将逃逸行为视为交通肇事行为的一个后续加重情节。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从法理上印证了逃逸行为的事后行为性质
综上所述,界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大致有8条标准: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成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缺乏,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分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分。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分。逃逸致人死亡是行为人肇事以后,不履行救助义务而逃逸,弃被害人于不顾,致使被害人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另外刑法特别规定,“积极逃逸〞的可构成成心杀人罪。即如果肇事者在肇事后逃逸之际又采取了积极的手段或措施,正是由于这些积极的手段、措施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那么该“积极的逃逸〞行为本身又可能构成成心杀人罪等新的罪名。如:1、将被害人带至荒郊野外、人迹罕见处抛弃。2、将被害人推到路坑里或者是排水渠道里。3、发现事故后,再倒车轧一下,导致被害人死亡后逃逸的。4、为了逃跑而不顾周围群众的拦截,又造成撞死撞伤的。前三种“积极逃逸〞情形本身可能构成成心杀人罪〔不仅不积极救助处于危险状态的被害人,而且采取的措施排除、阻碍了其他人的发现与救助,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属于“作为〞的行为方式〕;第四种“积极逃逸〞本身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有效遏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措施。
首要的是加大对他们的惩罚力度。在刑事追究方面,应视情节以成心或过失杀人或伤人罪论处,在法定刑内以最高刑处分,并处以高额罚金;在民事责任方面,全面承当交通肇事的赔偿责任。同时强化民事方面执行环节的力度,让他们切身体会到肇事逃逸与不逃逸所付出的代价差异是如此的巨大,不是多判几年所能抵消的。
为保证交管部门获取更多的破案线索,近年来交管部门开始对提供线索的群众进行奖励,通过实践,这是一个好方法。但奖励的力度还不够,还要增加奖励的额度和方式。至于奖金的出处,建议可以从对逃逸人的罚金中支出。此外,对交管部门来说,还要在社会上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群众积极充当线人——据说,美国人有三分之一的人口是为国家效劳的线人。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法律尊严,鼓励群众充当执法机关的线人是必要的。
简单地说,遏制交通肇事逃逸:一是严惩肇事逃逸犯罪嫌疑人;一是重奖提供线索的群众。有了这两招儿,再加上执法机关的积极作为,交通肇事逃逸肯定会得到有效遏制住。
综上可见,交通肇事逃逸得不偿失,而且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进步与开展,对肇事逃逸的处分肯定会越来越重,而且逃逸也不利于尽快解决社会矛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种侥幸心理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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