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得不偿失交通肇事逃逸得不偿失近些年来,随着车辆数量的增多、国家经济开展速度的加快,物资流动也越来越频繁,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由于事故发生后,就会面临着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因此当事人或车辆选择逃逸的现象可谓是屡见不鲜,但通过我们下面的分析可知逃逸其实是得不偿失。交通肇事逃逸目前就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学术界的探讨来看,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成心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三种是陈兴良刑法疏议中指出的,“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一、逃逸尚不构成刑事责任时的影响。1、交通肇事后逃逸将承当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当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以及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那么〔试行〕第十条“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推定原那么认定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逃逸的当事人承当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驾车逃逸的当事人承当主要责任,弃车逃逸的当事人承当同等以上责任。-----〞可见,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无疑是加重了逃逸方对事故责任的承当,因此对民事赔偿方面极为不利。2、交通肇事逃逸将面临罚款及拘留。第九十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撤消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消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