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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乡居民
医疗
救助
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那么
救助对象
凡持有本县户口的居民,符合以下状况之一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1、农村五保户;
2、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
3、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造成根本生活受到影响的;
4、经县民政部门审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县属国有企业下岗且未参与医疗保险的职工;
6、无力参与医疗保险的;
7、因患病不行抗拒的重大自然灾难而导致严峻伤残的;
8、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1、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
2、因工伤残的;
3、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的;
4、因服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而导致疾病的;
5、已享受国家免费治疗等相关优待政策的;
6、已参与根本医疗保险和各种商业医疗保险的。
救助方法
第六条事前救助。为让因经济困难没有力量首付住院入院费的救助对象得到准时治疗,每年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城市低保常补对象、符合救助范围的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凭五保证、特困证、城市低保常补证和医院的诊断书等,每年可以向救助部门申请确定数额的一次性事前医疗救助金。
第七条事后救助。农村五保对象每年(以公历年为计算区间)医疗费用到达500元以上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到达1000元以上的,城市低保特殊补对象到达4000元以上的,其他对象到达10000元以上的,凭由当地医院、卫生院或经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乡卫生院转院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治疗的病历,可以向救助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第八条根本救助。为保证城市低保常补对象非大病的根本医疗,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发给医疗救助卡。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凭医疗救助卡到指定的医疗部门(居住城镇的到县红十字医院,居住农村的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医院)就医。
救助标准
第九条农村五保户,一次性医疗费到达5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药费的30%救助。
第十条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城市低保常补对象,一次性医疗费到达10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药费的25%救助。
第十一条城市低保特殊补对象,一次性医疗费到达40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疗费的20%救助。
第十二条其它对象,一次性医疗费到达1万元以上的,按核定医药费的20%救助。
第十三条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那么上不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对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应的对象予以重点救助,凡在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应的对象,除按上述原那么进行医疗救助外,可按在院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50元的标准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直接补助到供应机构,由供应机构统一把握使用。
救助程序
第十五条个人申请。申请人(患者或户主)要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供应居民身份证、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出院小结、必要的病史等证明材料。申请事前救助的需供应医疗诊断结果证明,属农村五保户或特困户对象的,需供应五保供应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属城市低保对象,需供应城市低保证;城镇居民需经社保、医保部门签署有关医疗保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