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那么救助对象凡持有本县户口的居民,符合以下状况之一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1、农村五保户;2、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3、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造成根本生活受到影响的;4、经县民政部门审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5、县属国有企业下岗且未参与医疗保险的职工;6、无力参与医疗保险的;7、因患病不行抗拒的重大自然灾难而导致严峻伤残的;8、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对象。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1、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2、因工伤残的;3、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的;4、因服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而导致疾病的;5、已享受国家免费治疗等相关优待政策的;6、已参与根本医疗保险和各种商业医疗保险的。救助方法第六条事前救助。为让因经济困难没有力量首付住院入院费的救助对象得到准时治疗,每年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城市低保常补对象符合救助范围的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凭五保证、特困证、城市低保常补证和医院的诊断书等,每年可以向救助部门申请确定数额的一次性事前医疗救助金。第七条事后救助。农村五保对象每年(以公历年为计算区间)医疗费用到达500元以上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到达1000元以上的,城市低保特殊补对象到达4000元以上的,其他对象到达10000元以上的,凭由当地医院、卫生院或经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乡卫生院转院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治疗的病历,可以向救助部门申请医疗救助。第八条根本救助。为保证城市低保常补对象非大病的根本医疗,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发给医疗救助卡。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凭医疗救助卡到指定的医疗部门(居住城镇的到县红十字医院,居住农村的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医院)就医。救助标准第九条农村五保户,一次性医疗费到达5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药费的30%救助。第十条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城市低保常补对象,一次性医疗费到达10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药费的25%救助。第十一条城市低保特殊补对象,一次性医疗费到达40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疗费的20%救助。第十二条其它对象,一次性医疗费到达1万元以上的,按核定医药费的20%救助。第十三条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那么上不超过5000元。第十四条对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应的对象予以重点救助,凡在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应的对象,除按上述原那么进行医疗救助外,可按在院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50元的标准从医疗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