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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生物资源法律适用问题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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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生物资源 法律 适用 问题 思考
生物资源法律适用问题思考 。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深海区域,存在诸多生物资源,这些资源具有较大的科研、商业价值,但是由于此类资源不属于管辖范围之内,目前尚无明确的国际法律规那么对其进行规制,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些许问题。基于此,本文首先简单的介绍了深海底生物资源,然后针对该资源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管辖范围;深海区域;生物资源;法律适用 现阶段,虽然人类逐渐认识到海洋资源的好处与价值,开始逐渐加大对海洋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力度,但是人类对于海洋的认知仍然较为局限,在国家管辖以外的区域仍然处于蛮荒状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开展,深海资源在医疗、工业、环保中的应用价值逐渐突显,各国主权范围以外的深海底生物资源开发得到极大关注,由于各国在开发技术上存在差异,如何才能公平的分享这些资源成为国际关注的热点话题。 一、深海底生物资源的介绍 广阔的深海区域蕴藏着大量的生物物种,有多种多样的生物种群分布其中,由于该区域在物理、化学、生态环境上均较为独特,长居其中的生物体内也存在了特殊的活性物质,如抗毒、嗜热、耐压等多种极端酶。这些物质的应用价值极高,在工业、医疗、环保等行业中均能够发挥出不容无视的作用。从生物多样性的立场来看,深海底具备多种多样的种群与基因,局部海山区中的生态系统又较为敏感和脆弱,需要人类的高度保护与重视[1]。 二、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深海生物资源法律适用问题 目前,与此方面相关的海洋法公约针对管辖区域外深海生物资源的开发与保护进行规定,但是由于只是单纯理论层面的规定,缺乏实际可行性,当遇到争端与非议时,可以提供借鉴与参考作用,采用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一)公约是否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深海生物资源开发该公约能够适用于管辖外的深海资源开发,主要依据有两点,一是该公约中的118条规定,各国应采用相互合作的方式对公海区域内的生物资源进行管理与保护,并且划分区域或者设置区域渔业组织;二是该公约的第194条针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控制进行规定,要求按照规定内容对稀有或者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在上述规定中针对脆弱的生态系统与公海内的生物资源进行规定,这些内容均可适用于管辖范围以外的公海生物资源当中,但是条文中并没有针对原那么、详细方案进行明确。 (二)国际海底管理局能否对生物资源进行管理首先,针对管理局的职责范围进行明确,公约中的第157条对管理局的性质定义为:是缔约国根据规定对“区域〞内活动进行控制,对资源进行管理的组织,而这里所提到的“区域〞主要是指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与底土;“资源〞那么主要是指海床及其以下的全部固体、液体与气体矿物资源,包括多金属资源等,而不包括生物资源,由此可见,国际海底管理局无权对海底生物资源进行管理。其次,该公约中的第135条提出,“本局部或者形式的各项权利,均不应影响到“区域〞中覆水区域的法律地位。〞从该条文中能够得出,管理区无权对区域中的覆水区域进行管辖[2]。第三,公约中没有对海床与洋底的各项生物资源的管辖权进行规定,因此管理局对于该区域拥有管辖权,但对于覆水区域中的生物资源不具备管辖权力。 (三)管理局能否根据公约规定对深海底生物资源进行管理首先应明确公约中第143条内容的相关规定以及用语、逻辑,在该内容中规定“应以本公约为依据,对“区域〞内的活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海洋环境不受破坏,对此,管理局应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那么与制度,为海洋环境的保护提供便利,防止对海岸以内的海洋环境造成其他破坏,保障海洋环境的生态平衡,防止该区域中的动植物资源受到损耗。〞由此可见,即便在公约中第145条规定,管理局具有保护海洋环境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在立法中主要针对的是“区域内〞的相关活动。同样在公约的第143条中,依然限定了海科学研究的范围在“区域内〞,即管理局应在区域内开展相关海洋科学的研究,并对研究与分析的成果进行协调和传播,因此管理局无权对深海底生物资源进行管理。 三、结论 综上所述,针对国家管辖区域以外的深海生物资源开发与保护的问题,从海洋科研角度来看,应对各国的开发权限与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以此来减少对深海底活性生物造成的损害。同时,国际上还应制定出各国统一遵守的海洋科研行为准那么,在海洋法公约的根底上,将生物勘探划入到海洋科研活动当中,并针对生物勘探制定相关规那么,引入环境影响程度评估机制,力求对深海底生物资源的破坏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张飞.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深海遗传资源管理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23. [2]张善宝.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底生物资源法律制度研究[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21-25.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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