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效劳收费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住宅区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标准收费行为,逐步完善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效劳收费暂行方法(计价费字(1996)266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效劳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区内的房屋建筑、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工程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效劳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效劳所取的费用。第三条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效劳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效劳收费的监督和指导。住宅区物业管理效劳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驻青的中央、部队(武警)、省级单位及西宁市属房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属物业管理单位的效劳收费,由省物价部门具体管理;其它地区物业管理效劳收费的管理,由州、地、市物价部门确定。第四条物业管理效劳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房屋所有人、使用者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那么,并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效劳等级和效劳质量实行有偿效劳,制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行为。第五条物业管理效劳收费、包括公共性效劳收费、公众代办性效劳收费和特约效劳收费。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等实行统一管理效劳的收费(称公共性效劳收费)和属为全体住(用)户代缴水电费、取暖费、有线电视收视费、费等收费(称公众代办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管理权限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住宅区为单位核定批准。属为满足个别住(用)户需要,如房屋装修、代购商品、家电维修等个别效劳收费(称特约效劳收费),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房屋所有人、住(用)户协商议定,并填列备案表,向物价部门备案。第六条公共性效劳工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代表业主或住(用)户参与房屋验收、移交工作,在保修期内向施工单位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并协助解决。(二)清洁卫生管理。包括楼宇内公共走道、楼梯、电梯、管理区域内道路、上下水道、公共绿化、屋顶水箱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三)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