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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股东会
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xxxx(下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那么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在本规那么中,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第五条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局部职权。
第六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预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其召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1页共9页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第九条董事会准备召开股东会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条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5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响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2023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5日内未作出反响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2023%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5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响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2023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5日内未作出反响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2023%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2023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202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2页共9页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五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六条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的主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会;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
第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2023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那么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第3页共9页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内容。第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告知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权的数量;
(四)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行政处分;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及议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临时股东会议可以采取网络视频等科技手段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第4页共9页够说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公章)及法人有效证照。
第二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单位名称、出席会议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第5页共9页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那么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六章股东会的表决及决议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超过公司股权2/3以上股东出席会议方得作出决议。第三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行使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公司持有自己的股权没有表决权,且该局部股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任何提案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6页共9页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那么,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同一表决权只能行使一次,如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识别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权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三十八条以下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以下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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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23%的;
(五)股权鼓励方案;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决议。
第四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