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工作
实施方案
(宗教场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篇:(宗教场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临夏路街道宗教场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宗教场所平安工作,从根本上、源头上严密防范、坚决遏制宗教活动场所平安事故的发生,确保平安生产和社会稳定。根据市、区有关平安生产工作部署精神,结合辖区宗教场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深入开展宗教场所平安生产大检查,及时整改平安隐患,推进宗教场所平安生产宣传教育持续深入开展,切实提高场所平安生产意识,推动宗教场所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健全和完善职责清晰、标准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宗教平安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宗教平安生产形势稳定。
二、整治范围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在辖区开展宗教场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整治辖区大小宗教活动场所,重点排查消防、食品和大型宗教活动等方面存在的平安隐患。
三、检查方式及责任部门
(一)检查方式
查阅资料、查看资料、实地查看。
(二)责任部门
安监局、建设局、民宗局、消防局、卫生监督局。
四、整治重点
(一)平安生产方面
1、是否建立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和职责。
2、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3、建筑墙面、围墙、地面是否有下沉、断裂情况。
(二)消防平安方面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平安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2、门窗有无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栅栏。
3、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4、是否落实消防平安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5、是否对烧纸、焚香采取防火措施。
6、举办祭祀、庙会等活动是否报公安部门审核。
7、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三)食品平安方面
1、食堂是否建立食品平安制度。
2、食堂相关证照是否齐全。
3、是否严格执行定期消毒制度。
4、饮用水水源是否清洁、卫生。
五、工作要求
(一)平安生产方面
1、全面排摸辖区宗教场所数量,全面建档登记,分类汇总,对存在的平安隐患和平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催促落实平安生产及消防责任、整改到位。
2、排查出的各类问题现场告知宗教场所负责人,并签订平安生产承诺书。
(二)消防平安方面
1、排查出的各类消防平安问题现场告知单位负责人,并下发整改通知书。
2、借助楼宇电视、户外led、挂图、橱窗等多种形式,开展平安生产警示、提示。组织开展平安生产、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
(三)食品平安方面
1、组织定期宗教场所食品平安检查,作好记录。
2、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平安宣传工作。
第二篇:宗教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情况宗教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情况
一、根本情况
我处境内的宗教场所有基督教教堂三个,教职人员61人。
长期以来,我处境内基督教场所的财务管理较其他社会组织相比,标准化、制度化程度较低,属于自我管理状态,政府部门对其缺少有效的监督与管理。而基督教特点是:规模小、参加人员较少、信教群众大多年龄偏高、文化程度偏低,在财务管理方面大多只是做到简单的收支管理,缺少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方法(试行)规定的要求差距较大。
二、宗教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场所负责人财务管理意识薄弱。由于场所规模小,参加活动的信教群众少,募捐资金数目小的原因,我处宗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财务监督管理的意识较为薄弱,更谈不上标准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2、场所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家庭聚会场所多是老年人,文化程度不高,会计人员大多由教职人员或信教群众兼任,没有财务会计的专业根底,多为半路改行,这也导致他们在执行会计制度方面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要求差距较大。
3、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漏洞。局部财务制度执行较好的场所,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会计机构设置不合规定,会计帐簿和会计核算不标准,帐目向信教群众公开不够及时和透明的状况存在。
三、对策及建议
1、切实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要对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方面的宣传与教育,要使他们懂得财务管理是否标准不仅直接影响着场所的团体凝聚力和场所的稳定,也关系着广阔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政府管理部门要把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和创立和谐教堂的工作内容结合起来,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标准理财、民主理财,并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2、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管力度。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根据自身规模和整体管理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政策法规,制定标准的财务制度,要求财务报表必须定期上报所属宗教工作部门备案,自觉接受监督审核。
第三篇:实施宗教场所财务管理甘州民族宗教工作
(第1期)
2023年1月4日甘州区民族宗教局甘州区三措并举实施宗教场所财务管理甘州区全面贯彻宗教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方法的规定,着眼于各宗教活动场所收入及财务运行各异的实际情况,建立了统分结合、有统有分的管理体制,形成了平台统
一、管理专业、公开透明、标准有序的财务监管工作机制。采取财务委托管理、“以堂代管〞和团体协管三项措施,分类对各宗教活动场所实施财务管理。
一是财务委托管理。在坚持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核算单位和监督机制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推行财务委托代理制,聘任有资质的专职会计,进一步标准会计根底工作,减少宗教场所因财务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是“以堂代管〞模式。对现金流量小,资金分配管理单一的基督教、天主教活动点实行“以堂代管〞的模式。在各教堂的资金、资产、债权债务所有权不变的根底上,在信徒中公开招聘一名专业会计,并配备相关辅助人员,对全区十四个活动场所实行分户建账。由各教堂配备一名结报员,领取一定数量的备用金,负责本教堂的支出,月底会计中心向十四个教堂的负责人通报财务收支情况,并负责答复各教堂负责人提出的有关财务问题。
三是团体协管模式。佛协与片区寺院实行两级管理,人、财、物由佛协统管统收,其经济收支由佛协统收统支,片区寺院可在佛协规定的银行开设帐户,用于处理日常工作支付结算。片区寺院报经佛协常务理事会核定的方案内开支,佛协财务部门于每月25日前拨付到片区寺院的帐户上;方案外开支工程专项报佛协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片区寺院的经济收支,必须分厘入帐,及时上交佛协统一管理。
送:各宗教团体、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
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第四篇: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方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标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根本原那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管理本场所的财务,确保该场所资产平安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建立内部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内部管理体制)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六条(会计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
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会计人员设置)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方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第八条(权责清楚)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该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预算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条(预算内容与原那么)
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收入类型)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提供宗教效劳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
(四)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效劳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及时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捐献的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给捐赠者出具该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加盖本场所印章的收据,并及时入账,如捐赠的是实物,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该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第十四条(场所财产集体所有)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第十五条(政府资助的管理)
政府资助宗教活动场所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开立账户)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章支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