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5页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标准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监督管理,标准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工程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工程(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其平安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平安审查,是指建设工程平安条件审查、平安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的平安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方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未经平安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平安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以下建设工程的平安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平安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范围,并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五条建设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平安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方法第四条第一第2页共45页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工程平安审查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平安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平安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工程,不得委托实施平安审查。建设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平安审查:(一)涉及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