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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社保
行政
执法
职能
社保局行政执法职能
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的审批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xx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领取xx省职业介绍许可证;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应当持xx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省外组织、公民在本省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非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xx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市和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职业介绍行政管理工作。
行政处分(共60项)
一、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处分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处分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23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处分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分;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分,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分;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消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五)使用童工的。
4、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处分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2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3、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处分种类:罚款、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分;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消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分;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分,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六、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处分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七、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处分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2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2023000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方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2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的202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3、xx省社会保险稽查方法第十七条: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02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
八、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处分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2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2023000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方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2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2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