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小型露天开采矿平安暂行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平安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令第1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平安生产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王显政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平安与健康,根据平安生产法、矿山平安法、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平安生产,适用本规定。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平安生产,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平安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第四条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平安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五条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第六条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第七条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平安生产规第2页共4页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八条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九条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效劳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第十条作业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平安设施和平安管理等情况的资料。第十一条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相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