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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小型露天开采矿安全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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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小型 露天开采 安全 暂行规定
小型露天开采矿平安暂行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平安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令第19号 小型露天采石场平安生产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平安与健康,根据平安生产法、矿山平安法、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平安生产,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平安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平安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平安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效劳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 第十条作业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平安设施和平安管理等情况的资料。 第十一条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的时间。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平安的,双方应当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平安措施,指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平安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平安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在岩体破碎、稳定性较差的条件下,采石场最大开采高度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勘查、设计或者矿山平安检测单位进行平安条件论证后确定,并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的规定,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十四条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平安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平安地点,并采取可靠、平安的预防措施。 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五条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平安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平安绳或者平安带。平安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平安绳。 第十六条作业单位应当修建平安的行人上山道路,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视,防止坡面落石。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平安规定,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平安规程的规定。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严禁人机带病作业。 第十九条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平安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平安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就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当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作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平安生产法、矿山平安法、矿山平安法实施条例、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那么,报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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