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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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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思考
依法加强粮食流通监管思考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粮食购销市场的全面放开,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平等地参与粮食市场竞争,鼓励了多元化市场主体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粮食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粮食商品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我国粮食市场在转轨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仅靠市场自身无法完全弥补,因此依法对粮食流通进行标准性管理就显得更为重要。本文试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工作的意义入手来分析粮食流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提出解决的对策。
一、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意义
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以及保证国家粮食平安具有重大意义。
(一)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种粮农民、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的粮食经营主体受到利益驱动,容易出现背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意无意地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当粮食供过于求时,个别经营者在收购时压级压价,出现谷贱伤农,使种粮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当粮食供给吃紧时,个别经营者互相争夺粮源,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使粮食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宣传和执行粮食流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市场秩序,纠正违规行为、鼓励合法经营,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打击不法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国家粮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不可防止地会出现个别带着侥幸心理的经营者,在暴利的诱惑下违法经营的现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就是要及时发现和打击不法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国家粮食法律法规的尊严。
(三)保障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为确保国家粮食平安效劳。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源。粮食在人类社会开展进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经济的开展,社会的进步,粮食已不仅仅是解决人类社会温饱问题的物品,更是稳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资源。我国目前的粮食流通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经济运行模式。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适度干预,保持了适当的粮食宏观调控能力。越是粮食市场放开,越需要加强宏观调控。这是保障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确保国家粮食平安的重要措施。
(四)保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的真实,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粮食流通统计数据是否真实,直接影响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加强对全社会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催促粮食经营者依法及时、准确地报送粮食统计数据,可以使中央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掌握粮食流通的真实情况,为保证粮食平安,制定粮食中、长期开展方案,以及紧急情况下准确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等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五)保障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保护农民利益的实现。国家对“三农〞问题历来非常重视,没有农村的稳定,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没有农业的开展,实现“四个现代化〞就成为一局空话;没有农民收入的提高,就不可能全面达小康。对粮食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就是要籍此手段防止“谷贱伤农〞,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国家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其目的也缘于此。
二、粮食流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给粮食流通监管带来一定的压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新一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国家允许和鼓励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进入粮食流通市场,从根本上打破了国有粮食企业垄断的局面。粮食经营网点遍布城乡,良莠不齐,呈现出点多、面广、分散、无序等特点。一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个体私营粮食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增加了粮食监管难度,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私营粮商粮贩不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和申请营业执照,随意进入粮食收购市场收购粮食。二是当粮食供大于求时,入市收购粮食积极性不高,或压级压价,而当粮食供不应求时,又相互争夺粮源,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损害了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三是没有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瞒报、拒报、漏报、错报粮食经营数据现象时有发生。
(二)粮食流通监管机制不完善。粮食监督机构和队伍不健全,粮食部门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不相适应。目前粮食部门监督检查人员缺乏,经费匮乏。市县两级粮食部门虽已成立了粮食监督检查机构,却没有专职人员编制,只能从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兼职使用,执法力量缺乏。在粮食市场逐步放开的情况下,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相互竞争的局面已经形成,粮食经营者点多面广,规模不大,素质不高,粮食经营的流动性也日益增强,市场监管难度增大,做到依法行政面临不少困难。
(三)依法监管,存在有责无权的问题。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没有赋予粮食部门行政处分权,粮食部门依法监管处于无人听、无人服的为难局面。在具体操作中必须依赖或依靠其他部门的配合才能开展工作,这使粮食部门的监督检查受到了制约,即使几家部门相互配合,也是“雷声大雨点小〞,不仅管不好市场,反而增加了执法本钱。
(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观念滞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流通监管中的执法权,其执法行为的相对人,是一切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少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思想陈旧,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不能及时转换在粮食流通中的角色,对粮食依法监管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摆上位置,对行政执法工作只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导致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
(五)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管理存在漏洞。少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存在粮食帐面和实物数差距较大的问题。其原因主要:历史积累的损失、损耗,账务处理不及时,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粮食库存账实不符,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呆账、坏账造成账实不符,也有个别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亏库。
三、依法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对策
(一)提高监管意识。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监管,是粮食制度改革后国家赋予粮食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是政府依法对粮食流通的监督行为,是面对全社会粮食经营者严格的行政执法行为;粮食流通监管工作专业性强,工作开展难度大,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新的形势下,必须从思想上提高依法管粮的认识,从行动上真正重视粮食流通监管工作,要树立市场意识、效劳意识、法制意识,更重要的是要明确自身职能,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二)健全执法队伍。健全粮食流通监管队伍建设是依法做好粮食流通监管工作的重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执法对象复杂,要想做好此项工作,没有一个专门机构和一支专业队伍,要管好全社会粮食流通难度较大。因此,必须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经得起考验的行政执法队伍,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吸收专业技术人才,充实粮食行政执法队伍,保障粮食流通监管工作贯彻落实。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强粮食政策法规的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粮食工作的了解和认知度,提高粮食经营者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加强沟通与协作。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粮食执法和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均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主体,各自拥有独立的执法权。为此,开展联合执法是做好粮食流通监管工作的必要手段。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职责范围正确行使职权,并积极主动争取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经常性地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齐抓共管的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格局,共同管好粮食流通市场,有效保证执法效果,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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