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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的实践困境研究行政管理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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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的实践困境研究 行政管理专业 村民委员会 民主选举 实践 困境 研究 行政管理 专业
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的实践困境研究 【摘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操办自己的事情,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把干部的选任权交给村民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关键。然而,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 不可小觑 的问题,这些问题使得村民自治这项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的效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文章将从我国村民居委会民主选举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影响我国村民居委会民主选举的主要因素,最后再对针对我国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 关键词:村民自治、 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始终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尽管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农业依然在经济结构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三农问题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发展全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点的难点。中国农村的发展需要来自社会各方的努力,其中优先需要完善的是农村的基层民主政治,以此为前提才能为农村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环境。 村民委员会的初次登场是在1980年,是由广西农村地区的村民自主发起的一种准政权性质的群众自治组织,其核心在于村民自主自由地管理村庄的事务。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出现使得村庄内部的生产和生活效率都得到了提高,因此很快的便引起了政府的注意,直到1982年,我国的宪法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基础。在村民自治推广的过程中,我国农村治理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也取得了良好的成就,对我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到了1998年正式颁布实施,这部法律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村务公开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地规定。直接将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这一形式落实到村民自治制度中这一举动,实现了农村的民主化,推动了村民自治的发展。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活动也成为了村民自治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由于我国历史悠久的封建专制历史,人口分布不均、区域发展不平衡等原因,给农村的民主法治事业造成了阻碍,主要体现在村民居委会选举中,影响了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影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 (二)研究的意义 研究我国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是我国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与主要表现形式,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农村建设也随之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村民自治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村民的主权得到更好地实现,通过研究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利于发现和解决村委会选举中所出现的问题,改善村委会工作中的不足,保障村民自治的顺利、有效进行。其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是保证村民自治有效进行的关键,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村委会成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只有保障选举过程的民主才能有效保障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顺利进行。最后,研究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促进民主选举的有效进行,有助于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农村的发展与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却一直被人们所忽视,村委会成员选举的程序上的漏洞以及制度上的不完善给村民自治造成了阻碍,因此,应当根据农村区域的特殊性,对症下药,制定相关的政策,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 二、我国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中存在的实践问题 整体上看,我国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在全国的农村地区得到了深入的推进,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选举程序不断规范、选举质量不断提高、选举程序更加透明、对保障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1】。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在一些区域的农村居委会选举仍然村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在实践层面上出现的问题。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对全国31个省份261个村庄的村委会换届选举状况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可以分析得出以下的问题。 (一)村民的选举素质较低 不难发现的是村民受制于长期劳作于田野之间的现实限制,对于村委会选举的制度和体系的认识不高,具体的实践中主要体现在:大部分选举人缺乏民主意识,无法正确认识选举的重要性;村民参加选举几乎都是为自己的利益所驱动的,无法考虑到更高层面的选举目的;大部分选举人并不能很好的对自己的选举行为所具有的意义进行清楚的认识,不明白选举的本质意义;对委托投票的认识不足。因此,村民在行使其选举权利中,并不能很好的做到民主。此外,在实际选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投票现场泡乱的情况,严重阻碍了选举过程顺利的进行。这些问题都反应出了当前村民在选举过程中无法正确行使其选举权利,也就不能保证选举过程的民主意义。 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不单单只有个人的参与,还受到宗族、派别甚至黑恶势力的涉足,从而大大改变选举原有的意义和状态。由于派别存有一些自身的特征,例如独立性、自主性、经济性和不稳定性。例如在河北怀来县的某个镇的一个村庄共包含15个姓氏,其中刘、丁、梁、高为排前四位大姓,据了解,自从1945年到现在,党政的负责任主要是来自于这四大姓,在这种情况下选举都是从推荐村民代表开始就受到限制,一些小姓家族的村民根本没有机会参与到选举当中。 (二)村民的选举意识淡薄 村民对于选民登记不重视,例如在《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但是在实际的选举过程中,村民主动到村民委员会或者是选区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的极少,都是由选举的工作人员对照户口本或者是原选民登记册登记,把选民登记变成了登记选民,村民对于自己选举的权利根本不在意。村民的选举意识不高还体现在对于选举的不重视,村民总是以自己的需求为主,企图操纵选举的进行。有的村民会鼓动自己宗族的人给参选人投票和拉票,一部分参选人采取不正当手段,与自己有着相同姓氏拉帮结派,将村镇分割成了多个帮派,导致村民间的关系恶化,最糟糕的甚至结仇。在这种情况下,民众们并不会对比参选人的资质、品行从及才能等特质,仅仅在意是否为同族同姓,毫无严谨的思虑考量,单纯的做出冲动决定。这种情形就会导致族群影响力比较弱势的参选人选取一些非法手段,例如伙同黒社会武力成员及无业游民,对民众采用施压、威胁、合伙打击等恐怖活动,对民众的也理产生干预,促使其惊恐不安,最终不利于选举的顺利进行,同时还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外,甚至仍存有少部分人选择采取暗箱操作、互帮拉票等一些不正当手段,导致票数分散,参选人票数少于半数,用这样违法的方式干预选举。在全国258个有效村庄样本中,反映“村民认为选举与自身利益无关,消极选举”是最主要因素的村庄占比达21.58%,所占比重最高;“村民选举权意识不够强烈,参与度低”这一因素所占比重为18.88%。这就反映出了村民在选举过程中缺乏参与意识。 (三)村民选举制度不规范 许多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再加上农事繁忙,村民无暇顾及选举。村民最关心的是收成,选举工作既耽误时间,又没有经济上的回报,因此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活动表现极为冷漠。受教育程度较低使得村民对自身享有的基本的政治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大多数村民都缺乏主动参与村庄内事务的积极性。由于对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刻,认为无论是谁当选都与我没有太大的关系,所以在行使投票权时也是极为随意的,这就导致了跟风投票的现象。广大的村民并不了解也不尊重民主选举的程序与原则。由于接受教育程度以及法律在农村地区的普及率较低,使得村民对选举的原则与程序都了解甚少,甚至是不知道民主选举是有原则与程序的存在,违法选举的现象严重。如采用暴力破坏的手段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现场进行破环,以胁迫村民改变投票的对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253个有效样本中,村委会有流动投票箱的村庄为161,占比63.63%,明显偏多。而在162个有效样本中,口头委托样本数有69个,占比超过四成。造成这一现状的直接因素是选举程序不规范。 (四)村民的选举监督不力 在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已经了解到改革开放过后,上级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仅仅起指导作用,不能过分干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选举活动。但是,仍存在基层政府干预村民投票的现象。虽然法律上规定了上级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并非领导的关系,但在“领导意识”与利益的双重的作用下,仍出现大力“扶植”自己人的现象,甚至出现直接点名确定人选,严重影响了民主选举的公平性。过分的行政干预导致村民的选择被忽视,结果就是选举的结果完全无法体现选民的意见,阻碍了农村的民主化进程。在全国258个有效样本中,现场公布选举结果的村庄占比为96.51%;2.3%的村庄在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后,没有建立选举档案。可见部分村庄并没有按照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要求进行选举,在选举过程中不规范的细节比较多。 三、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利益驱动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物质经济的不断发展,才能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村民居委会选举既然是我国政治文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它就避免不了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因此村民参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活动的积极性如何是直接受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限制的。村民委员会享有支配村庄内部资源的权力,在带动本村的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能为自己牟取一定的利益。在经济发展较好的村落,一方面村级集体经济发达,村委会可支配的资源较多,另一方面由于该村在当地的整体生活水平较高,经济发展的机遇较多,村委会的权力得以扩张,村委会的选举与村民的利益密切相关,村民参与选举意愿较高。由于集体收入和发展经济的机遇较多,担任村干部的权力也较大,所能够获得的回报也较多,因此参加竞选村干部职位的村民也较多。在竞争激烈的状况下,村委会选举的相关规定和措施的实施就较为有效。与此相反,在经济不太发达村落,由于村级集体收入较少,村民委员会没有财力的支撑来举办公益事业,有的甚至成为一个空壳子,村委会与村民的利益联系便大大削弱,村民不太在意由谁来担任村干部,也没有多少人想当村干部,因此选举就有可能走过场,选举制度也就无法得到很好实施。 因此,经济的发展直接决定了村民参与选取的热情度,村民看到了村委会所能够带来无尽的利益,就会积极的参与到选举当中,反之如果村民认为选举不能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就会对选举不甚重视,由此可以看出经济利益是影响着选举的重要因素,也是造成当前很多村庄内问题频频出现的原因。 村民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不仅仅是实现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实现经济利益的内在要求。人在做任何事情都是受到某种利益驱动的。作为农村基层社区的自治组织,村委会还是具有一定的权力,它管理行政村的公共事务,负责宅基地的分配,为村民开具相关证明,协助上级征收农业税等【2】。有很大一部分村民之所以参与选举活动是因为看中了本村的集体经济利益,他们寄望于通过成功竞选成为村委会成员来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所以,贿选在村民选举中愈演愈烈。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已居城市或城郊增加了各种名目的费用,如:村组的拆迁费、土地征地款、店面等,一些村委、村组每年可向驻村的厂、矿收取排污、土地租赁等种费用,这些收入为村委带来了不少的收益。其次,村委干部的工资、奖金等收入由村委发。在较富裕的农村,干部一年薪资、奖金等正常收入可以达数万元。这些利益的因素诱使一些人绞尽脑汁的要通过各种渠道当上村官。当选村委会成员所能为个人谋取的利益越来越多,使得贿选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也就愈演愈烈,贿选的金额也越来越多,贿选的方式也越来越多种多样。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得以稳定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国家开展各项工作的依据。如今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我国农村地区的积极发展与政治文明建设的需求。但是由于法律是由文字和语言组成的书面形式的规定,而每个地区都有其独特的社会环境且社会现实不断发展变化的,所以法律往往无法立刻回应实践的需要,因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正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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