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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就业工作促社会和谐的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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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就业 工作 社会 和谐 建议
就业工作促社会和谐的建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做好我县的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政发()7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第一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扩大就业的积极政策,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各镇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就业促进法的宣传教育,把进一步扩大就业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重要目标和主要责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认真制定促进就业的年度工作方案和中长期规划。要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要建立健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出台完善各项扶持政策,实施积极就业政策 第二条继续实施相关优惠政策。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2023)112号)和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政()63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年底前已审批但尚未享受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其中税收优惠政策申报、审批期限延长至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条出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执行我县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切实加大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城镇复转军人的创业扶持力度,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发挥作用。XX县区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方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落实扶持自主创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创业和充分就业,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工作,进一步加大资投入,切实做好帮扶工作,努力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新格局。 (一)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营场地补贴 1.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或免税凭证和户籍地、经营地社区证明书由劳动部门给予年租2023%的租费补贴,年优惠最高不超过12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就业困难持证人员从事面向社区居民的图书借阅、音像出租和"三托"(托老、托幼、托护)、"三服"(家政、配送、保健等效劳)、"三管"(物业、车辆、公共等管理)效劳的,首次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由劳动部门给予年租15%的租费补贴,年优惠最高不超过22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进一步加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培训 对未参加过技能培训的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凭创业工程方案书可自行选择经县就业效劳机构认定的培训点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后经就业效劳机构审核,给予每人1200元以内的一次性培训补助,培训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假设免费培训那么经费补助给培训机构。 (三)认真做好失业人员创业效劳工作 1.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指导中心,为失业人员提供自主创业政策咨询、工程推介、工程论证、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效劳。 2.县公安、工商、税务、卫生、消防、建设等部门应积极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证照开设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提供便捷效劳。 (四)落实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政策 对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一年以上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一次性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总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贴。 第五条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认真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80号)精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效劳,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效劳平台,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六条做好农民工就业政策落实。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要求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创造电()18号)精神,加强农村就业效劳体系建设和公共就业效劳工作,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 三、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帮扶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第七条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就业政策 (一)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保补贴标准按企业最低缴费标准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二)县内新办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本县劳动力30人以上、非新办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本县劳动力20人以上,或20人以上企业新招用本县劳动力到达职工总数70%以上的,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没有发生劳动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向就业管理效劳机构进行空岗报告和就业登记的,按新办单位每招一名200元,非新办单位每招一名300元的标准由劳动部门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奖励。 (三)对政府购置岗位已安置就业人员的补贴政策按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字()2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 (一)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将就业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扩大到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失业登记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需赡养医保机构确定特殊病种的直系家属人员,持有农村低保就业援助证的劳动力、农村复转军人和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 (二)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含社区从事就业援助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岗位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年。"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超过3年,社保补贴期限和岗位补贴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鼓励灵活就业政策。鼓励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405o"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月收入到达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所、社区就业效劳站申报就业,经审核确认,按享受的实际月份予以补贴,社保补贴包括养老和医疗二大局部,标准为养老保险160元/月,根本医疗保险140元/月(假设参加大病统筹那么补贴80元/月),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保补贴。对年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期满,经审核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且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可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就业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证书及相关资料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为:除创业培训外,对以上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并鉴定合格的给予每人500元以内的培训补贴,培训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假设免费培训那么经费补助给部门或培训机构;困难企业统一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初级技能培训并鉴定合格的给予每人300元标准的培训补贴,企业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中高级技能培训并鉴定合格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各类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其中初级125元,中级155元。 失业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指导、开业指导、就业政策、职业道德等职业指导的,按每人80元的标准拨付给培训单位。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 四、加强公共就业效劳,建立就业效劳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依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定期发布职业供求、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效劳,所需经费在再就业专项资中列支。 第十二条认真做好职业中介效劳。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社区就业效劳站,按就业困难人员20230元/人,其他人员50元/人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经扶持创业成功的按职业介绍补贴2倍的标准给予创业帮扶补贴。公共就业效劳机构要做好我县的劳务输入、输出工作,切实缓解我县企业用工难问题,所需工作经费在再就业专项资中列支。 第十三条强化公共就业效劳。加强公共就业效劳能力建设,依法将公共就业效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乡镇(社区)就业效劳组织建设,按照"六到位"(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要求构建基层就业效劳体系。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人员,失业后可以到公共就业效劳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公共就业效劳和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促进就业的资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加大财政投入。县财政要根据我县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就业形势的变化提高额度。 第十六条促进就业政策所需资来源。县本级促进就业工作经费主要由县财政安排。农村低保户家庭劳动力的各项补贴在省级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专项转移资中列支,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由农办在农民培训转移就业经费中列支,对已创立达标的充分就业社区,每年可在就业专项资中列支4000元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管理。切实加强对资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具体就业专项资管理方法由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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