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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机关
工会
经费
困境
解决方法
机关工会经费困境及解决方法
一、机关工会经费缺乏的原因
(一)机关工会拨缴经费收入的供养责任主体错位。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22)25号)第二点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在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时,可考虑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企业职工工资的供养主体是企业行政,企业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是由企业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到企业工会账户。机关职工工资的供养主体理论上是机关行政,由于机关本身不是营利机构,没有生产经营,其人员工资福利补贴全部由同级财政供给,其供养主体实际上是同级财政。由此可见,机关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收入,应该是由同级财政按照各个机关单位的行政在编在职人员工资福利补贴总额的2%计提拨缴,并把同级县以上机关单位行政在编在职人员工资福利补贴总额的2%汇总后,由财政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拨付同级县以上总工会的银行账户。但现实的操作情况是,各级财政部门在实行代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时,大都是挤占了各个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拨给各个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是在抵扣代扣工会经费之后的余额。事实上财政部门没有承担各个机关单位的行政在编在职人员工资福利补贴总额2%的工会经费,而是由各个机关单位用自己本单位的公用经费来承担此笔工会经费。就我国目前的财政体系和财政状况,大局部县市的机关公用经费都是按照在编在职人员人均来拨付,在这种情况下,财政不敢按照机关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补贴总额足额计提2%的工会经费进行代扣,因为如果足额代扣,机关单位本来不多的公用经费就所剩无几,将可能严重影响机关单位的正常运转。由此可见,机关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责任主体的错位,导致了机关无法足额计提拨缴工会经费。
(二)机关工会的行政补助收入供养责任主体缺位。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在我国,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根本是属于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畴的公务员管理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预算法规定,各个单位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该编入预算,由同级财政统一管理。每个单位的经费来源和用途根本为三块:工资福利补贴费用,各种政府职能的专项工作经费,以及维持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的年度公用经费。在实际工作中,各个机关工会开展工会业务和职工文体活动出现经费缺口的时候,都会打报告向机关行政要求经费补助。而机关行政的经费来源只有以上三项:工资、专项经费和公用经费,工资和公用经费是机关正常运转的必要支撑,公用经费已经在原来的根底上被财政代扣挤占了大局部,所以机关行政要想再拨付经费支持机关工会开展活动,只能在各专项经费使用有余额的情况下,挤出一点经费用来补助机关工会。从机关工会开展活动的实际情况看,绝大局部行政补助收入都是空白,只能依靠机关本身少得可怜的拨缴工会经费收入支撑工会活动,如果资金缺乏或没有资金,工会的各项业务活动、文体活动也就无从开展,由此导致机关工会逐渐失去了动力和活力,工会相应的职能作用也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二、破解机关工会经费困境的建议
(一)工会联合各级财政部门共促严格执行预算法。建议全国总工会与财政部对全国各级财政部门进行一次联合专项检查,促进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执行预算法,促使机关工会两项主要经费收入(拨缴工会经费收入和行政补助收入)的供养责任主体正确履行责任。从预算法管理维度来讲,工资福利补贴是按照人员编制发放到每个机关人员的个人账户;公用经费虽然拨付到机关单位使用,但确是维持机关正常运转的必要经费;各项专项经费都是为了履行每个单位所肩负的政府行政职能或受政府委托代理某些行政职能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这几项财政资金是经过严格科学的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并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些资金如果不够,可以按照程序追加预算,用不完那么应该由财政收回,但绝对不能留在本单位用于其他方面,否那么就属于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所以严格来说,无论是挤占机关单位公用经费代扣工会经费或者用机关专项经费结余拨付机关工会用于活动经费补助,都是违反了财政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方法。作为机关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工资福利补贴、正常运转公用经费、各项专项经费的实际提供者,财政部门应该责无旁贷地负起责任主体的责任,切实保证机关工会经费拨缴和行政经费补助足额到位。
(二)积极创新机关单位工会行政经费补助收入的工作机制。全国县以上工会要积极创新机关单位工会行政经费补助收入的工作机制,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保证机关单位工会有足够的经费开展工会业务活动。在财政全口径预算的大背景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开展的各项工会业务活动和职工文体活动,在拨缴工会经费收入缺乏的情况下,均需要行政经费补助或补充,而行政补助工会经费,应当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拨款。从财政部门角度看,面对同级为数不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及各自开展工会工作的预算金额参差不齐的局面,财政部门确实也难以把握资金下拨的合理性、科学性和额度。鉴于每个单位的会员人数和工作特点不同,开展的活动也各不相同,建议每年可由各级财政核定一个预算总额,列入每年预算,拨给同级县以上总工会,再由县以上总工会统筹安排,统一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业务活动和文体活动的支出。
总之,只有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和财政部关于“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规定,严格执行预算法,才能保证工会经费收入两大责任主体不再错位和缺位,真正保障机关工会经费来源,夯实机关工会工作和职工活动的物质根底,才能促进机关工会真正发挥作用,充分调动和发挥机关广阔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团结发动职工为完成机关各项工作任务做出奉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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