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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
农民
合法权益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王雪梅 王登成
摘要: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尤其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大量土地被征用,基建项目也随之扩张,一方面农村拥有的资源日渐丰富,另一方面在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上涌现出了不少新问题。特别是村干部腐败案件的不断发生,成为新农村建设中一个非常不和谐的音符,严重败坏了党在农村的形象,降低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信任度,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构建科学有效的村务管理机制,积极完善村级监督模式,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关键词:腐败,农村,民主政治,监督,农民权益
一、农村基层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村干部是中国各级组织中最基层的干部,是直接面向群众、面对基层工作的“村官”。村级干部手中掌握着一些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权力,行使着村基层组织的一些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权、决定权和支配权。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建立了9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在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特别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土地被征用,基建项目急剧扩张,农村拥有的资源日渐丰富,农村基层组织管理方面涌现出了不少问题。
(一)贿选问题
所谓贿选是指村民自治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以及村党支部书记时,个别人为了被村民选举而对选民进行贿赂的行为。既然是民主选举就应该包括村民推荐、原村委会推荐、党支部推荐、或者自荐,候选人通过村民的选举而竞争。按照一般规律,是得票多者当选。但是某些人不是为了本村和本村村民的利益要求,而是为了一己私利或其宗族帮派利益而竞选的。这些人不惜花钱拉拢选民,贿赂选民,甚至动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来获取选票。甚至个别地方政府干涉村民的民主选举,使得村民民主自治成为一种形式,结果给村官贪污腐败留下了空间,于是农民与村官和政府之间形成了矛盾。“贿选”行为是对法律和民主的践踏,村民在“受贿”背景下,根本不能按照自身的意愿选出满意的当家人,村民民主自治更是无从谈起。而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来说,通过贿选当上的村干部将会是一个很大的潜在破坏力。
(二)腐败问题
近年来出现的村官腐败现象,已经成为农村建设中一个非常不和谐的音符。在一些地方,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日益凸显,主要有:贪占、截留、私分、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和救灾救济、扶贫等资金和物资;在工程建设发包、企业和集体山林土地承包时收受贿赂;有的公款私存或转借他人以获取利息,或借给亲友使用;在集体资产处置上,如企业改制、资产转让等过程中非法占有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方面混乱不堪、吃喝挥霍、随意开支等。不仅作案手段复杂多样,而且出现了村干部集体作案,抱团腐败的情况。由于这些案件发生在群众的身边,直接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使得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了损失,因此引起了广大村民的不满,致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甚至越级上访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家长制问题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教育和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并不是基层政权性质的组织,这种定义就使得村官具备了一种特殊性。村官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在农村大多数属于家长制,个人可以决定重大问题,权利不受约束,其他党员和群众必须唯命是从,留给村民民主的空间极小。例如,尽管法律法规对农村村务公开的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统计的村务公开率也很高,但是村干部在村务公开中掌握着信息披露的权力,自己认为可公开的就公开,认为不便公开的则不公开,或是无关紧要的公开,紧要的不公开,随意性较大。即便村干部不公开村务和账目,村民也常常毫无办法。这就使得一些农村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形同虚设,再加上一些县、乡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制度不够完善,村财务就成了一笔糊涂账。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党内生活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团结有极大的危害性。
(四)包庇问题
在面对村干部腐败问题上,有的乡镇领导认为基层工作难度比较大,村干部出点问题是在所难免的,查案子会伤及感情,影响到工作的积极性,能捂则捂;有的则把查案和稳定性对立起来,对负面信息总是以维护安定团结、注意影响等为借口竭力掩盖;还有的不愿查案,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更有甚者指使或默许村干部的违规违纪、犯罪行为,为其提供保护伞,从中捞取好处,一旦上面追究下来就往村干部身上推,让其成为替罪羊。这种行为严重败坏了党在农村的形象,降低了群众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信任,不仅使农民对民主的意义产生怀疑,更使得国家的政策不能有效的贯彻执行。
二、农村基层腐败现象形成的原因
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发生在群众身边,不仅直接伤害群众的感情,而且大大降低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成为破坏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严重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村干部政治和文化素质普遍偏低
目前,中国村干部的选拔任用体制基本上都实行当地村民自治,绝大部分村干部都是从土生土长的农民中选任出来的,他们的文化教育水平和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封建思想残余严重,民主法制意识较为薄弱,廉政勤政思想明显不足,“得过且过,不思进取”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甚至不知道农村决策管理的一些基本常识和规矩,自行其是,盲目蛮干。在任期上较长的个别村干部成了“油条”,他们不是深入钻研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是想着怎么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钻国家法律的空子。
(二)立法不够完善
由于中国目前没有一套完整的村民自治法规,造成现在的很多法律法规都是笼统的,不细化,不适合农村基层的现状。而且,对于村干部而言,他们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有公事是干部,没公事就成农民,国家有关的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对他们没有约束力。村官在管理村庄内部事务中产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往往很难介入,立法不明、制度不全,于是监督村官就陷入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尴尬境地。
(三)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
在广大农村,少数村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专制主义行为,“一言堂”现象相当严重,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没有保障。少数村官作风霸道,恃强凌弱,自视为“土皇帝”,称霸一方,对村民的合理要求百般刁难,利用手中权势,对不听话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村民慑于村干部的权势,不敢对其进行监督,很多时候敢怒不敢言。这种现象严重挫伤了老百姓监督的积极性。此外,一些地方的村级财务管理颇为混乱,有的村会计、出纳不分设,让一人兼任;有的村会计、村主任和村支书有一定的亲缘关系,钱账不分,白条坐收坐支,缺乏制约;有的财务人员唯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命令是从……这些都为村干部的腐败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村干部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的情形也屡见不鲜。这就导致了不仅村民自下而上的监督疲软无力,村委会成员之间也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关系。这些村级自治组织的“监督空白”,极容易引起村干部的作风腐败等问题。
(四)村民自治意识薄弱,法律观念淡薄
首先,在广大农村,熟人社会、乡土社会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人情观念、面子观念占据着统治地位。在传统社会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生产方式下,因为人们相对固定在一定的土地上,很多村民面对村干部滥用权力、贪污腐败的情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觉得大家世世代代同住在一个村里,没有必要干得罪人的事情。即使有一个两个敢于出头的村民,也会被这种主流思想排斥,很难得到其他村民的支持。其次,大多数村民的自治意识比较薄弱,法律观念相对淡薄,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根本不懂法,更不要说有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想法。再次,在监督方面,村民担心得罪干部之后会遭到他们的打击报复,对自己没有好处,干脆对于村委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得过且过”。
三、消除农村基层腐败现象的对策措施
列宁在谈到社会主义与民主的关系时说:“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可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2]在农村基层干部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对于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以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是非常不利的,我们要尽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这样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稳定快速的发展。
(一)加强对村干部的选拔和教育
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因此,农村基层干部必须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并不断强化遵纪守法观念和自我约束能力。首先,加强对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组织和监督,严查舞弊贿选,避免“家族村官”、“贿选村官”等现象的出现。同时应加强对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个体商户、返乡务工人员等新生代村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从而改变目前村干部年龄渐趋老龄化、学历偏低等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其次,充分利用党员培训、村干部大会等有利时机加强对村干部的勤政廉洁教育,提高村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政策水平,并通过各种技能培训等活动提高村干部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
(二)完善村务管理和决策机制,推进民主管理
凡涉及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杜绝由少数人“拍脑袋”决策的现象,努力提高村务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同时进一步完善财务、政务、党务公开制度,做到阳光运作、公开透明,尤其是抓好收支两条线,严格财务制度,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将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低保、五保资金物资发放等群众关心的问题作为公开的重点,及时公开“三资”(资金、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将知情权、监督权和发言权充分赋予广大人民群众,从而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机制
民主监督是自治的重要保障,村民要成为村干部的“全天候”监督者,就需要建立和完善村务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村民监督小组,具体负责村务监督工作。其成员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并对村民会议负责,在组织上与村支部和村委是并列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且应是非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村民代表,从而割断了组织间由血缘关系带来的利益关联,保证了监督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此外,还需建立相应的追究制度和考核制度,将各村执行民主决策的情况列入镇党委对各村村务的考核内容,把其结果作为对村干部奖惩的主要依据。
(四)加大信访和案件查处力度
信访是指人民群众通过写信、访问等形式,向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个人或集体意愿的社会政治交往活动[3]。人民群众来访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既是广大农民反映社情民意、表达自身诉求的一条重要渠道,也是上级了解农村情况、关注社会动态的窗口。一方面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另一方面要以查处为突破口,特别是针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坚决严肃惩处。以达到取信于民,服务于民,并教育干部的目的。乡镇党委、纪委通过群众信访和主动下访,及时了解发现村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对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采取及早提醒或通过日常廉政谈话等方法及时给予制止,并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力量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影响大、危害大、罪行特别严重的村官腐败分子。通过查办案件的强大威慑力,深度打击腐败分子,达到既取信于民,又充分发挥案件查办工作的警示和威慑作用。同时,关注、重视群众举报检举工作,切实维护好基层群众的利益。
(五)培育农村现代法治文化
首先,应完善村委选举的相关法律,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督、处罚机制。严肃处理各种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对于以贿选手段当选村干部的,取消其当选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在立法层面应当突出重点,针对侵占农村集体财产、侵犯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方式,来确立一些相关的法律监督制度。再次,通过在农村地区培育现代法治文化,增强村民民主观念、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参政议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