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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
精神
要点
论法的精神
该书是18世纪上半叶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89-1755)的最主要著作。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为孟氏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孟氏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所以,孟氏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氏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他的贡献还体现在所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氏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会理论"前科学"时期,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
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这部著作的分权理论被美国宪法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所吸收。19世纪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部著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的亮点
1:法是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
2:专制国家的教育力图降低人们的心智。专制政体的教育是奴隶式的教育,它是要把人们变成精神上的奴隶。
绝对的服从不仅意味着服从者是愚蠢的,还意味着命令者也是愚蠢的。专制体制不可能培养出好公民,只能培养奴隶
3:老孟是坚决反对废除死刑的。
4:思想罪和言语罪是极其荒唐的。如果文字不是故意谋反的话,即使对皇帝有批评或辱骂之词,也是不能被定为大逆最的。而大逆罪本身就极其荒谬。
5:太监要用其它的快乐,拼命地把失掉感官的痛苦给补偿过来,所以太监特别贪恋权力。只有在权力的拥有中,他们才能慰籍自己失去重要器官的痛苦。
6:专制统治笼罩着整个国家(指亚洲),人们的自由十分有限,更致命的是,人们不知道自由为何物,他们麻醉于做奴隶的快乐中。
7:中国历史上蛮族虽然从军事上征服了中国,但在文化上却被中国征服,不能不感叹中国文化的巨大魅力。
8:在专制统治之下,无论什么争论,对统治者都是有害的。争论本身,就构成了对专制统治原则的破坏。
9:
贸易有助于和平
贸易精神使得国家之间变得密切起来
贸易精神又助于培养人们的公平精神。有两个对立面:一个是大公无私的观念;一个是非法掠夺别人财富的观念
人民陷入贫困又两个原因:统治的残酷和人们自己的懒惰
英国人把商业利益驾于政治利益之上。
10: 权力与商业相结合一会破坏商业,二会腐蚀权力。
11:商人的品质与贵族的品质相差甚远。一个商人要成为贵族,至少需要三代人的时间。有的商人家庭4~5代都成不了。若缺乏文化涵养、道德修养、品味低劣,永远成不了贵族。
12:我们判断宗教好坏的标准是它能否为人们的今生带来幸福。
13:无神论者宣扬世界上根本没有神,因此他们什么也不信仰。缺乏信仰,也就缺乏敬畏感,因此他们想做恶时,内心就缺少约束力。就无所顾忌。
14 :一文明的国家应该是一个实行宗教自由的国家。人们在信仰问题上应该是自由的。
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允许宗教自由的存在的话,那它也必须规定不同的宗教之间能够相互宽容。
法律应该要允许不同宗教的存在,只要他们不违法人类的基本价值。
15:自由是一件善物,但如果自由不能得到合理运用,那么还不如没有自由。一旦自由被滥用,人们的安全将无法保障,人们的自由最后也将变成对自身的奴役。
自由本省就蕴含着承认差异之意。一个自由的社会就是各种正当利益和价值都能得到承认和尊重的社会。
16:刑法制度往往体现一个国家的国民性格。
17:人定法追求“善”;神定法(宗教法、教会法)追求“至善" “善”有多种,而至善只有一种,至善的法律需要至善的制定者
人类的智慧和道德是有限的,不可能制定出至善的法律,只有上帝才能制定指出至善的法律。
所以人们制定法律,从来没有最好,只有最不坏;没有最优的,只有次优的。
所以人类不要追求最完美的无缺的社会和政治制度,那是不现实的。最完美的社会制度过去没有,今后也不会有。最完美的社会只存在于天堂。人世间是没有天堂的。如果不顾人类的内在的逻辑,盲目要去实现什么人间天堂、千年天国。只能碰得头破血流。
一个国家只要实现宪政和共和就够了,不要去追求什么至纯至善的社会。
人类本身就不至纯至真,由人类建立的社会能至纯至真吗?
神定法的力量来自于人们的信仰,人定法的力量来自于人们对它的畏惧。
18:立法者的精神应该是适中宽和的,走极端是不好的。
19与立法者意图看似相反的东西往往与立法者的意图相符
违背立法者意图的法律
相似的法律不一定产生相同的效果
相似的法律未必出自相同的动机
相反的法律可能出自同样的动机
不应当把法律与它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
不应当把法律与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
优势法律应该自我矫正(立法者水平/事物的复杂性/立法往往在特定背景下的立法)
18 :制定法律的原则
A:法律的表述应该简洁。法律条文不能像学术著作那样,搞繁琐的论证。
B:法律应避免用金钱做规定
C:法律应以事实为基础:法律推理应从事实到事实,避免从想象到事实或从想象到想象
D:法律要保持自己的权威就必须要有稳定性。
E:删除无用的法律,以防止他们妨碍有用的法律
F:法律应该是纯洁的。
《论法的精神》几个简单的想法
Anne
续前:一部好的著作,往往是能让人受益终生的。对这样一部博大精深的著作,我几经无法从通篇去评价他。所做的只能是从他带给你的无数的灵感的触击中,精选出为数不多的几个想法。
一. 民主政治国家基本法律:a,人民的选举应当公开;b,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参议会制定的法律效力只有一年,人民同意,试行)
二. 民主政治的原则----品德
三. 公罪与死罪-----虽然一切犯罪都有公罪的性质,但称死罪,因为它们对人的侵犯多余整个社会的侵犯。
在共和国里,死罪有较多的公罪性质;在君主国,公罪有较多的死罪的性质。
四. 品德的重要性,(政治上的品德)
品德的定义-------热爱法律与祖国。
在共和国里,是很简单的东西,就是爱共和国。对祖国的爱导致风俗的优良,风俗的优良又导致对祖国的爱。我们越不能使我们的个人的感情获得满足,则我们越能够为着公众的感情去牺牲自己。(为什么修道士会那样热爱它们的宗教?宗教使修道士难以忍受的地方,正是修道士所以爱宗教的原因。)
---------在民主政治之下,爱共和国就是爱民主政治,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就是爱俭朴。
将平等和俭朴订入法律!(在平等的基础上,制定保持平等的有关妇女,赠与等各个方面的法律。)
五.“在一个经营贸易的共和国里,父亲们将遗产平均分给所有的子女,不失一项极好的法律。这样做的结果,无论父亲曾创造过多大的财富,他的子女们都不会像他那样富有,因此会避免奢侈,而像他们的父亲一样地工作。”-------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使其财富总停留在一个水平之上。---不利经济发展
六.“元老院”----如果需要建立一个固定的团体作为风俗的准则的话,元老院不失一种方法。
七.财产的平等-----税收。
八.公务员从商-----法律也应该禁止贵族经营商业。
九.腐败----柏拉图主张,履行职务时接受礼物的人应处以极刑。这属于共和国的思想范畴。他说,“无论是为了好事还是坏事,都不应该接受礼物。”
没有接受过别人任何东西的人,并不期望任何东西。然而接受过别人一点儿东西的人,立刻就希望再多要一点儿,接下去便会贪得无厌。
十.刑法的轻重,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爱国心、廉耻心、畏惧责难的心理,都是某种约束力,它们能够有效地阻止某种并不需要施以强力。在这些国家里,一个有良知的立法者热中预防犯罪应甚于惩罚犯罪,注重激励良好的社会风范应多于施用刑罚。
十一,腐败----治理人类不应该用极端的方法;我们对于自然给予的统帅民众的种种手段的使用应该慎而又慎。如果我们考证一番致使人类放纵不羁的所有原因的话,便会看到,都是因为对于犯罪行为不加惩治,而并非由于宽松的刑罚所致。有两种形式的腐化方式存在,一种是由于人民不遵守法律所致,另一种则是人民被法律本身所毒化。被法律毒化是无可救药的弊端,因为它的危害在于矫正弊端的方式本身之中。
十二,沉默权---在法官面前说谎者将被处以死刑;这是与自卫的天性相违背的。
十三。拷问-----拷问在性质上并不是必要的,它可能适合专制国家。
十四。罚金和肉刑-----他们反对罚金,他们借口说,有钱的人会以此来逃避惩处。但是有钱人难道不怕失去他们的财产吗?罚金不能按照财产数目的比例予以处罚吗?另外在罚金之外不再追加某种耻辱吗?
十五。奢侈-------奢侈和财富的不均永远是成正比的。如果某个国家的财富都被平均分配的话,奢侈将不会存在;而奢侈只能建立在从他人的劳动中获取安逸的基础之上。
如果要使财富分配平均,法律应该只给予每个人维持生活的必需品。假如超过这个限度,不是有人浪费,就是有人牟利,于是分配不均的现象便产生了。
十六。司法腐败----法官不经常出现在人民的眼前人们所畏惧的是官职,而不是官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