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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业区拆迁安置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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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业区 拆迁 安置 指导 意见
工业区拆迁安置指导意见 为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工业园区内的拆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城中村〞改造暂行条例、市房屋拆迁中各类房屋本钱价、土建造价、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等相关法规,结合工业园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工业园区红线范围内的王宽村、翁岩村、陈亮村、付关村等村需要拆迁的农房及其附属物。 二、拆迁时间 凡在工程征地红线范围内需要被拆迁的农房及其附属物,应当在拆迁规定时限内完成拆迁。 三、拆迁安置方法 为便于当地拆迁村民居住和生活,在该区域按园区总体规划要求,采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 被拆迁户选择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按以下方式补偿奖励: 1、在拆迁公揭发布后15天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交房的,其拆迁房屋价格可在评估价格根底上再奖励600元/㎡; 2、在拆迁公揭发布后25天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交房的,其拆迁房屋价格可在评估价格根底上再奖励300元/㎡; 3、超出规定时限25日以上的,其拆迁房屋价格按评估价格执行,不再予以奖励。 (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方式是指根据中央、省、市关于统筹城乡开展、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要求,按照园区总体规划统一修建安置房对被拆迁户进行妥善安置。 1、对有产权证的农房按照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采取“拆一还一〞的标准进行拆迁安置。 2、按照市农房初始登记确权工作指导意见和中央、省、市“住有所居〞的政策,按一户一宅(包括一户多宅)的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40平方米(含原有房屋产权缺乏240平方米)进行确权并按照规定程序补办手续后实施拆迁安置。 3、对一户一宅超出240平方米不能确权的局部,支持配合拆迁工作的给予撤除奖励,奖励标准参照筑府办发(2022)12023号文件规定的“土建造价〞标准执行。 4、结合安置点的实际情况,修建局部经营性用房(商场、工场或者仓库),采取不高于本钱价产权转让或者租用的方式交予村集体经营和管理,用于扶持村集体经济,同时解决安置点内公益事业和被拆迁村民后续扶助等方面的费用。 5、村民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书后,产权人转让房屋且符合条件的,按市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即可上市交易。 四、临时过渡安置方式及奖励标准 (一)临时过渡安置方式 1、按规定足额发放过渡费,自行过渡。 2、安排过渡房过渡。 3、就近修建临时周转房过渡。 (二)临时过渡安置奖励标准 1、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过渡费,由被拆迁户自行过渡,过渡费按拆迁农房面积每月5元∕㎡的标准进行发放,过渡期为二年,不能按期安置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选择过渡房过渡的被拆迁户,过渡房面积小于被拆迁户原农房确权面积的,缺乏局部按每月5元∕㎡的标准进行发放。 3、选择临时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户,周转房面积小于被拆迁户原农房确权面积的,缺乏局部按安置房每月5元∕㎡的标准进行发放。 4、被拆迁户均享受搬家补助费,标准按拆迁农房面积5元∕㎡一次性发放。 5、在拆迁公揭发布后15天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交房的,按拆迁协议面积和过渡期给予每月7元∕㎡的一次性过渡费奖励。 6、在拆迁公揭发布后25天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交房的,按拆迁协议面积和过渡期给予每月3元∕㎡的一次性过渡费奖励。 五、拆迁奖励 1、对支持配合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时限签约并交房的五保户、烈属,给予5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2、对支持配合拆迁工作的生活困难无房户,经区民政、房管、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相关部门核实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按照人均住房面积25㎡的标准进行安置。 3、对支持配合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时限签约并交房的家庭生活困难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经区民政、房管、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相关部门核实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每户按人均25㎡计算,缺乏局部按土建造价购置。 4、被拆迁户现状用于生产、经营的农房,具备相关合法经营手续且支持配合拆迁工作的,在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后,按用于生产、经营的面积202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5、在拆迁公揭发布后15天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给予15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在拆迁公揭发布后25天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给予7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6、在拆迁公揭发布后15天内及时交房的,给予6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在拆迁公揭发布后25天内及时交房的,给予2022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六、未经批准自行修建的违法建筑或违法搭建的附属设施以及房屋装修等,对不符合区农房处理相关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七、对拒不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户不予任何奖励。 八、园区内失地及拆迁安置村民在就业扶助、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严格按照区相关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高效地为失地及拆迁安置村民提供效劳。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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