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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粮食
库存
质量
安全
仓储
管理
检查
方法
内容
粮食库存质量平安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检查内容库存粮食
附件4
粮食库存质量平安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一、检查内容
库存粮食质量平安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藏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藏粮等政策性粮食的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和主要食品平安指标。其中,中央储藏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等以上质量要求;国家临时存储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以及检验等级与验收等级是否相符;地方储藏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地方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进口政策性粮食(含中央储藏进口大豆、进口玉米和临储进口大豆)的质量和储存品质的检验结果实行单独统计。同时,还要检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仓储管理方面重点检查企业执行中央储藏粮代储政策情况、企业储粮平安以及平安生产情况。
二、检查方式
库存粮食质量平安检查重点安排在省级复查和市级抽查阶段进行,县级在自查阶段可应对粮食质量情况进行感官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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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质量异常的应单独扦样检验。
(一)市级抽查期间粮食质量平安检查工作安排。市级抽查阶段的扦样、检验工作由各市粮食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扦样时兼顾不同性质粮食权重、库存量大小和储存年限,确定扦样库点和扦样份数;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扦样比例和份数。扦取的样品要能够反映本部门、本市粮食质量平安的整体情况。
(二)省级复查期间粮食质量平安检查工作安排。复查阶段的扦样工作由省粮食局统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被检查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扦样时应按照兼顾不同性质粮食权重、库存量大小和储存年限的原那么,确定扦样库点和各库点的扦样份数;扦取的样品份数要能够反映我省粮食质量平安的整体情况。
三、前期准备
1.中储粮山西分公司、山西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各市粮食局应根据预计的扦样份数和库点分布,确定承担扦样任务的检验机构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预先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及时、平安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2.承担扦样任务的机构应预先准备深层扦样器、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封条等工具和用具,复制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附表4-1,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并做好扦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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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3.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应预先做好样品接收、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和样品统一编号等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扦样登记表中样品原始信息和检验数据的录入、汇总分析。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录入人员应熟练掌握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的使用方法。
4.山西粮食质量监测中心负责收集和整理我省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文件和粮食平安储存水分的有关规定,报省粮食局确认和备案,提供给指定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判定依据,并报送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扦样与送样
(一)扦样原那么
扦样按照中央储藏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方法(国粮发(202223)190号)和关于〈中央储藏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方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2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样品要求
复查和抽查样品均为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被查企业留存,另二份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和留存备检。每份样品数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大豆不少于1千克,大米不少于2千克,小麦粉不少于2.5千克。
扦取的样品应在被查企业所扦仓房(或货位)进行现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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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经扦样人和被查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并按本省(区、市)的统一要求进行编号。样品袋中应放入该样品的唯一编号条。
扦样人员应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生产厂家)及收获年度(生产时间)、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上层粮温等原始信息以及当地平安储存水分,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扦样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被查企业,一份随样品送交指定的承检机构,一份留山西粮食质量监测中心。
(三)样品传递与汇总
中储粮山西分公司、各市粮食局扦取的样品应集并到指定的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由其对照样品登记表逐一清点核对样品,填写本省(区、市)的粮食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附表1-5,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集并的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暂存。样品登统表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应随检验样品送指定的检验机构,同时报省级粮食部门和国粮局质量办。
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防止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传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3个月。
(四)样品的送达与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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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指定检验机构检验的样品,应在扦样工作完成后2日内,将样品及需增加的农药残留检验工程清单,安排专人专车送达指定的承检机构。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口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样品接收后应按照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规定的内容录入样品根本信息,并及时检验。
五、检验与判定
(一)粮食质量检验与判定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降落数值、杂质总量、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生霉粒、不完善粒、杂质、水分。大豆:色泽气味、完整粒率、损伤粒率、杂质、水分。大米:加工精度、碎米、不完善粒、杂质、水分、黄粒米、互混、色泽、气味。
小麦粉。加工精度、灰分、粗细度、面筋质、含砂量、磁性金属物、水分、脂肪酸值、气味口味。
原粮结果判定按照国粮发(202223)190号执行,分性质原粮的具体评价标准见附表4-3;成品粮抽查检验的主要工程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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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或地方有关规定的,判定为不达标。
(二)粮食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
稻谷、小麦和玉米按照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那么(gb/t20569~20571-2023)国家标准规定的工程进行检验和判定,大豆按照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那么(国粮发(2022)143号)规定的工程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主要食品平安指标检验与判定1.检验的主要指标。
稻谷: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农药残留。小麦: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玉米。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大米。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
小麦粉。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过氧化苯甲酰。
其中,农药残留以储粮药剂或近年来检出率和超标率较突出的氯化苦、敌敌畏、马拉硫磷、辛硫磷、毒死蜱、甲拌磷、三唑磷、氯氰菊酯等为检测重点,其他需增加的检验工程由本省(区、市)粮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检验方法与结果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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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等真菌毒素按照食品平安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23)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进行检验与判定,其中黄曲霉毒素b1按gb/t18979规定的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第一法检验。镉、铅、汞、无机砷等重金属和农药残留按照食品平安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3)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3)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和判定,其中稻谷的镉按照0.2mg/kg和0.4mg/kg两个限量分别判定并计算超标率,小麦、玉米的无机砷判定执行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23),检验试样制备同真菌毒素。
过氧化苯甲酰按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gb/t22325-202223)进行检验;结果判定执行卫生部等7部局2023年第4号公告。其他工程的检验方法与结果判定按相应国家标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验工程中有一项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那么判为不合格。
(四)其他要求
1.承检机构自接到样品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2.承检机构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对于以糙米、小麦作为检验试样检测结果超标的,应将其加工成大米、小麦粉后再行复核,复核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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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作为最终检测结果,但在报送结果时应标注大米、小麦粉的等级。
复查和抽查样品一般不再复检。
3.承检机构对委托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
六、检验结果的汇总和报送
承检机构负责对检验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按不同性质的粮食编制汇总表(附表1-5至附表1-12)。省级复查阶段,食品平安检验数据及汇总结果分别用电子和纸质文档报送检省份的省级粮食部门和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质量、品质和食品平安检验结果直接抄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国家有关部门重点抽查阶段,检验汇总结果直接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七、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1.中央储藏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检查。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储存中央储藏粮应具有中央储藏粮代储资格(以国家粮食局公告批准名单为准),代储的中央储藏粮应存放在取得中央储藏粮代储资格的仓房中。中央储藏粮代储资格企业的各项条件应符合中央储藏粮代储资格认定方法实施细那么的规定。检查人员应核对中央储藏粮方案执行单位是否为中储粮直属企业,如果不是直属企业,应核实方案执行单位以及实际存储企业的中央储藏粮代储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判断方案执行单位和实际存储中央储藏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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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同时,现场核对企业的相关条件是否到达认定方法实施细那么规定的标准。中央储藏粮直属企业以中储粮总公司提供名单为准,直属企业后来扩建仓房如为本库扩建或异地全额投资扩建,由直属企业直接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认定为直属企业局部。检查情况填入中央储藏粮承储情况检查工作底稿(附表3-5)。
2.储粮平安检查。检查人员应首先查看企业的粮情检测记录、通风作业记录、熏蒸作业记录、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库存货位卡,检查是否存在粮温和水分异常、品质劣变以及发生虫害等情况。对温度、水分、品质异常的粮堆,应进行扦样检查。对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对粮堆表层、底层、边角等易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检查。对发现有粮食发热、霉变、生虫等情况的,要根据粮油储藏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查清具体数量和危害等级。同时,检查库存货位卡记载的粮食收获年度(入库年度)与储存年限统计表是否一致,检查储藏粮是否存在超期储存的情况。检查情况填入储粮平安、平安生产及收购资格检查情况底稿(附表4-4)。
3.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情况检查。检查人员应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现场巡视等方式,重点检查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查企业平安生产制度是否健全,防火、防汛、熏蒸、突发事件处理等应急预案是否完善;二是企业日常平安管理是否到位。重点查看企业主要作业方案中是否有平安保障措施,是否认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