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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公司涉路施工管理办法等4项路政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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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 公司 施工 管理办法 路政 管理制度
附件:《涉路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路产赔(补)偿缴纳管理办法(试行)》 《路产赔(补)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路政中队及治超站点业务考核办法(试行)》 涉路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路施工管理工作,促使涉路施工形成“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的管理体系,保护高速公路合法权益,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以及《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速公路范围内施工管理工作,所称的涉路施工包括行政许可类施工、公司一般性养护作业和路面大中修工程、桥隧加固施工等。 行政许可类涉路施工是指因修建铁路、公路、桥梁、电力、水利、燃气、非公路标志等需要,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涉路跨越、穿越等施工作业; 一般性养护作业和路面大中修工程、桥隧加固施工按照和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许可类涉路施工由路政大队牵头,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受理上报。 公司各类养护施工作业按照省公安厅管理局、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协同共治联席会议纪要》(2021年第一号)实施。 1.健全完善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分类管控机制,对于日常性养护作业、应急养护处置等一般性养护作业实行辖段路政、高交、路产维护站联动群告知制,对于路面大中修工程、桥隧加固施工等养护作业实行高交审批、路政备案制,对需要进行分流管制的道路施工实行高交审批、路政备案制。 2.要加强养护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防护,公司各路产维护单位及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作业标准和安全防护标准,高速交警部门协助强化车辆通行施工作业路段的安全管理工作。 3.各路产维护单位要提前做好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年度计划,根据时间、区域、路网等关键因素科学统筹道路施工,避免同一时间、同一区域内多条道路同时施工,并尽可能错峰施工。 第二章 申办流程 第四条 受理 属行政许可类涉路施工的,建设单位需向路政大队提供下列材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路政大队对其提供资料的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1.涉路建设单位的来函(原件); 2.建设单位涉路施工项目的《工程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彩印件加盖公章); 4.受建设单位委托办理涉路施工许可的工作人员需携带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授权书(申请人身份证加盖公章); 5.涉路施工所在路段的路政中队出具的《现场勘查报告》; 6.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组织、技术、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7.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8.施工地点地理位置及现场照片; 9.安全承诺书等。 第五条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路政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从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七条 初审及送审 1.初审工作由路政大队牵头受理,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对涉路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应急预案等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初审意见要求对送审资料进行修改完善。 2.初审通过后,路政大队将涉路施工相关资料、初审意见等上报公司运营管理部。 3.待通过上级评审并完成办理路政管理许可后,建设单位将许可的相关资料向路政大队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属公司路面大中修工程、桥隧加固施工的,由主管单位牵头申报。辖区路产维护站、路政中队对其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及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承诺书等上报资料进行初审,主管单位复审并盖章,在施工前5个工作日内报路政大队、辖区高速交警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九条 涉路施工过程监管 (一)行政许可类涉路施工的监管责任主体为辖段路政中队,具体负责涉路施工过程监管工作。过程监管包括事前、事中监管、路产赔偿的办理等。 1.事前监管: 辖段路政中队在建设单位施工前(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现场勘验审定项目填写前),组织辖段路产维护站、建设单位将施工过程可能对路产设施造成损坏的项目进行统计,参照《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晋价费字〔2012〕404号文件),以协议的形式收取公路路产预损坏设施保证金,事后多退少补,费用缴纳后,在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现场勘验审定项目栏签字。 2.事中监督: 2.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勘验、安全监管等工作。 2.2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建设项目许可后,在路政大队备案后,由辖段路政中队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方案要求进行施工。 2.3做好监管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做到一工程一档案。 3.路产赔偿: 涉路施工项目对公路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所在路段路政中队按照《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晋价费字〔2012〕404号文件),对施工单位进行立案,制作案卷,收取的赔偿费从公路路产预损坏设施保证金中扣除,出具收费凭证等。 (二)公司路面大中修工程、桥隧加固施工的施工过程监管责任主体为施工所辖路段路产维护站,具体负责涉路施工监管工作。辖段路政中队负责办理路产赔偿、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路产维护站按照公司、公司养护相关管理办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在施工前负责及时报辖区高速交警、路政大队备案。 1.办理路产赔偿: 辖段路产维护站在施工前(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现场勘验审定项目填写前),组织辖段路政中队、施工单位将施工过程可能对路产设施造成损坏的项目进行统计,参照《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晋价费字〔2012〕404号文件),以协议的形式收取公路路产预损坏设施保证金,事后多退少补,费用缴纳后,在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现场勘验审定项目栏签字。 涉路施工项目对公路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所在路段路政中队按照晋价费字〔2012〕404号文件《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对施工单位进行立案,制作案卷,收取的赔偿费从公路路产预损坏设施保证金中扣除,出具收费凭证等。 2. 维护施工现场作业秩序 路政中队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开展施工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未备案或未告知的施工项目,应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单;待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报备流程完成备案工作后,方可开始施工作业;对发现不规范的施工现象,应及时下达《涉路施工现场不规范整改通知单》,待施工单位整改完毕,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章 验收移交 第十条 属公司一般性养护作业和路面大中修工程、桥隧加固施工的涉路工程,辖段路产维护站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十一条 涉路工程完毕后,施工所在的辖段路产维护站应当组织对公路及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依据《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外,上跨高速公路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以及连接线的涉路施工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完善竣工资料(包含设计、评审、施工过程资料、验收资料、政府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等),将资料与资产一并移交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路政大队参与公司路面大中修工程、桥隧加固施工的验收移交工作;路政中队参与公司一般性养护作业工程的验收移交工作。 第四章 变更与延期 第十四条 路政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申请的期限和范围内完成施工作业任务,不能完成施工作业的,路政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批准期满前办理相应延长手续。 第十五条 变更与延期条件同审批条件,相应的审查工作时限及材料重新计算和提交。 第五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涉路施工所在路段的管理单位为施工安全管理的主体单位,所辖的路政中队有义务配合、有权力监管涉路施工,对监管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涉路施工开始前,施工单位要向施工所在路段路产维护站申报,路产维护站审核并同意后,填写《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报备表》(附件1),由路产维护站向路政中队报备。 备案工作程序: 1.申请单位向路产维护站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施工备案资料(包括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工程批复文件、单位资质证明、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设计图、安全保障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2.路产维护站审核上述资料,并组织路政中队现场核实。 3.审核无误,路产维护站与申请单位签署《安全施工责任状》。相关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收取施工安全保证金。 4.路产维护站送达《施工安全检查通知书》(附件2)通知路政中队加强施工现场监管。 5.路产维护站完善许可台账和相关资料。 路政中队按照施工方案开展涉路施工作业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未达到《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要求的,出具《涉路施工现场不规范整改通知书》(附件3)。 第十八条 夜间、法定节假日(含调整后的连休日,不含周六、周日)期间及恶劣天气气象条件下严禁施工作业。 不具备涉路施工条件的或因突发事件等原因,路政中队有权要求涉路施工单位立即中止施工作业,涉路施工单位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待条件符合后,再恢复作业。 第十九条 监督内容: 1.涉路施工单位是否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的标准和要求规范设置施工现场标志、标牌。 2.施工现场是否有足够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是否在岗在位(是否对渠化设施和标志进行巡查维护;是否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是否现场观察险情;是否维持秩序等)。 3.施工人员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施工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是否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现场人员是否在控制区外活动等)。 4.施工车辆是否按要求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是否遵守安全行车要求(警告标志是否清晰完好;警示标志是否齐全有效;是否遵守高速公路安全行车管理规定、装载物是否飘散遗洒;中隔带绿化浇水作业车辆尾部是否安装发光可变标志牌或者是否按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道路检测车公路性能检测时速度低于50Km/h的,是否按临时定点或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或是否在车辆尾部安装发光可变标志牌等)。 5.涉路施工单位的用具、材料等是否规范摆放;是否满足高速公路安全行车要求(物品摆放是否超出控制区范围等)。 6.夜间停止施工后,涉路施工现场是否满足高速公路安全行车要求。 7.按照规定,应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频次应不低于2次/班。监督检查应填写《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4),现场不规范的,路政部门向施工单位下达《涉路施工现场不规范整改通知书》,并要求涉路施工单位现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检查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一条 涉路施工作业设置安全标志时应顺着流的方向进行;施工作业完成后,需撤除安全标志恢复的,应逆向流的方向撤离安全标志。 撤除安全标志时,路政中队应配合路产维护站对涉路施工作业区域是否具备通行条件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监管过程中,对屡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且不服从路政中队管理的涉路施工单位,将纳入高速公路涉路施工黑名单。 涉路施工许可工作流程见:附件5。 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路产赔(补)偿费缴纳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路产赔(补)偿费缴纳管理,按照《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财政部第70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2〕404号)等规定要求,本着“收缴分离”的原则和“方便司乘”、“服务群众”的目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路产赔(补)偿费是指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批准文件依法收取的,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财政资金。路产赔(补)偿费缴纳使用的“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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