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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深圳
房屋
租赁
条例
实施细则
深圳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那么
房屋租赁业目前已成为我市的朝阳产业,它不仅关系到大量的流动人口的能否安居乐业的问题,同时也影响着城市的安宁与稳定。下文是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那么,欢迎阅读!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那么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其他用房〞,是指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用房和室内停车场。
第三条区房屋租赁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区主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代表区主管机关实施房屋租赁的管理。
第四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是指: (一)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红线图、建筑许可证; (二)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及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临时性、简易性住房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权利人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应按发证机关的规定如实填写房屋出租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件。
第六条房屋的境外所有人委托境内代管人申领许可证的,其所出具的委托书必须依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房屋的境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境内共有房屋的证明书必须依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第七条区主管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在管辖范围内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领许可证的文件后,应及时给申请人开具收件 回执,并注明收件日期及加盖收文工作人员名章。对于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申请,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构。
第八条经办人员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时应现场查验申请出租的房屋。
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例规定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给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许可证实行年度验审制度,房屋出租人应按发证机关的规定将许可证送审。
第十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承租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租住人员登记表,并同时向受理登记的机关提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承租人身份和法律资格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必要时,经办人员可要求当事人出示上述证件的原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境外人士的,授权委托书须依法律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受理登记机关应将审核批准登记后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有关附件归档存查。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文本以中文本为正本。
第十二条市主管机关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指导租金。但根据市场变动的实际需要,也可少于半年公布一次指导租金。指导租金由市主管机关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和中外房地产导报上公布。
第十三条承租人于房屋租赁期间在租赁合同约定范围内单独行使对出租房屋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非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已出租给承租人的房屋,但出于保护出租房屋和承租人人身财产平安的紧急需要及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承租人出于合理需要经出租人同意与第三人互换租赁房屋时,应变更租赁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承租人于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死亡的,具备承租条件的其他合法共同居住人有权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发生产权转让,产权受让人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继续履行;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因此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按条例规定交纳租赁管理费。 租金支付方式为货币,经租赁双方当事人同意,亦可将实物抵作租金。
第十七条由于出租人的责任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全部或者局部租赁房屋的,可以相应免除承租人交付全部租金或者局部租金的义务。
第十八条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必须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出租人不开具发票的,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第十九条租赁房屋的附属设施及室内设备、家俱的使用费用应纳入租金之中。
除租赁合同有特别约定及承租人同意外,出租人不得就上述附属设施、设备和家俱另外收取费用及押金。
第二十条除正常损耗外,由于承租人成心或者过失造成租赁房屋及设备、设施、家俱毁损的,应当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有防止和制止其他共同居住人和客人毁损租赁房屋及设备、设施和家俱的义务,否那么造成的毁损由承租人负维修及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要求将合同租期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出租人迟延交付房屋的时间。 出租人经承租人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期间,由出租人另行提供房屋供承租人居住或使用的,租赁合同的期间可不延长。
出租人不能提供房屋的,承租人可要求在租赁期间内扣除改建、扩建或装修的时间。 上款出租房屋改建、扩建或装修后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租金标准。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的保证金,出租人应于合同履行后返还承租人,或者将保证金抵作租金。抵作租金的,应折抵最后租期承租人应付的租金。
第二十三条利用出租房屋的外墙和屋顶做招牌、广告的收益由出租人享有,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表示。
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应出示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转租期限届满时间与原租赁期限届满时间重合的,受转租人须在租期届满前三天将房屋交还给转租人。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须于租赁期间届满时按合同约定条件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于租赁期间届满时需要收回出租房屋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迁出房屋。
到期不通知且收取承租人所付房租的,视为默示同意承租人延续租期。延续租期期间以承租人交付的租金核算。
第二十八条依条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处分,由区主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撤消许可证的处分,由区主管机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被撤消许可证的当事人一年内不得再申领许可证。因许可证被撤消造成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因而使承租人受到损失的,由出租人负责赔偿。 许可证被撤消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条例规定重新申领许可证。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那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租赁登记的程序 一、 登记范围: 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 应提交证件
1、 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证
4、 房屋租赁合同
三、 办理程序
1、 租赁双方持第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 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 在初审通过的根底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 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 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四、 收费标准 按年租金的2%收取租赁监证费,租赁双方各负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