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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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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工程质量 通病 防治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减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的住宅部分等),其他工程可参照适用。 第三条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第四条 实施本导则所增加的工程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将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列入工程检查和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实施情况。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强化各专业协调配合,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应当在施工图设计中,按本导则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并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列入重点审查内容,审查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符合情况。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在实施中应严格落实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在工程竣工报告中应重点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专业分包单位应编制分包工程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并在监理细则中提出监控措施,作为重点监理内容;在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时应重点对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进行核查,评估报告应对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根据本导则,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说明对质量通病防治的监督情况。   第二章  砌体裂缝防治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设计措施 (一)砌体结构顶层砌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粉刷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房屋两端顶层砌体沿高度方向应设置间距不大于500mm的配筋砌体,或在墙体内适当增设构造柱。 (二)门垛或窗间墙小于360mm时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当门窗洞口上至梁底距离小于200mm时,门窗过梁应与结构梁整体浇筑。 (三)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未开设洞口处应增设间距不大于3.6m的构造柱,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预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框加强。 (四)窗台标高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板带,板带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厚度不小于80mm,纵向配筋不宜少于3Ø8mm,钢筋板带嵌入窗间墙内不小于600mm。 (五)在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应采用钢板网抹灰(网宽度≥300mm、1mm厚、网眼尺寸不大于10mm×10mm)或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聚合物砂浆加强带(宽度≥300mm)进行处理,加强带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0mm。 第十二条 施工措施 (一)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砂,严禁使用细砂和混合粉。砌筑砂浆应随拌随用,严禁在砌筑现场加水二次拌制。 (二)砌体应灰缝饱满密实、组砌方法正确、接槎规范、拉结筋敷设符合要求(砌体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 (三)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板底时,应留有30~80mm的空隙,用细石混凝土加膨胀剂塞实。上料口、过人洞封堵时,顶端应采用细石混凝土加膨胀剂填实。 (四)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出窑停放期宜为45d(不得小于28d),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龄期不应小于28d,禁止直接使用雨水或浇水过量的砌块。 灰砂砖、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必须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顶层填充墙应采取满铺钢丝网粉刷等措施。 (五)填充墙与框架柱交接处,应用20mm×20mm木条预先留缝,在加贴网片前取出木条浇水湿润,干燥后再用1:3膨胀水泥砂浆嵌实。 (六)砌体结构砌筑完成后不得少于20d后再抹灰。 (七)严禁在承重砌体上开凿横槽;严禁在已砌筑完成的门垛、窗间墙上开凿线管槽和接线盒孔洞;如设计上有布置的,必须在砌筑时预埋或留置孔槽。在砌体上开槽时应采用机械切割;管道埋设完毕后,封填应采用合适材料,填封密实牢固,抹灰层应设置金属网。 (八)配电箱预留洞上的过梁,应在其线管穿越的位置预留孔槽,不得事后打凿。消防箱、配电箱、开关箱等背面的抹灰层应采取防止开裂的措施。 第三章  钢筋混凝土现浇梁板裂缝防治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设计措施 (一)住宅的建筑平面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当平面有凹口时,凹口周边楼板的配筋宜适当加强。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平面。 (二)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的设计厚度双向板应≥L/40、单向板应≥L/30(L为板的短向跨度),且不小于120mm(厨房、浴厕、阳台板不得小于90mm)。楼板厚度≥160 mm时,跨中上部钢筋应将支座1/2负筋面积拉通,或另设Ø8@200mm钢筋网并与支座负筋搭接。 (三)不带地下室的建筑物一层顶、屋面及建筑物结构单元两端第一开间的现浇混凝土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钢筋,钢筋间距不宜大干100mm,直径不宜小于8mm。平面纵向长度超过40米的建筑物应每层均匀布置不少于三开间的双层筋,或通长布置相当于1/3负筋面积以上的贯通钢筋。 (四)在现浇板断面急剧变化处、开洞削弱处等易引起收缩应力集中处,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直径不应小于8mm,并应在板的上表面布置纵横两个方向的温度收缩钢筋。温度收缩钢筋在板的上、下表面沿纵横两个方向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截面积的0.15%。 (五)主次梁间附加筋的设置除应满足计算外,尚应明确如何识别主次梁,以避免施工出错。混凝土梁腰筋应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宜适当加强。 (六)现浇板砼强度等级不宜大于C30, 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混凝土的收缩。 (七)建筑长度大于40m时,宜在楼板中部设置后浇带。后浇带两边的梁应设置加强钢筋。 (八)预埋管线不应集中通过楼板,应分散布置。结构设计中对预埋管线较集中的板应采取板中、板上错开布置,不应重叠布置,且预埋管线在同一位置重叠不得超过两层;管道交叉重叠较多时应适当增加现浇板的厚度。 (九)砖混结构现浇板在外墙阳角处应设置放射形钢筋,且不应少于7Ø10,长度应大于板跨的1/3,且不得小于1.5m,或采用双层双向钢筋。 第十四条 施工措施 (一)模板支撑必须按经审批的方案实施,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检查。 (二)混凝土侧模拆模应控制在混凝土浇筑完毕48小时后,底模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拆模。拆除支撑的楼板作为上部支撑的支承面时,应对楼板的强度、挠度、裂缝进行验算;后浇带两侧的支撑拆除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应待后浇带闭合并达到设计强度时方可拆除。 (三)施工中应严格控制现浇板的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钢筋间距。应使用定型预制保护层垫块,且每平方米不得少于3块,在易开裂部位适当加密;阳台、雨蓬等悬挑现浇板的负弯矩钢筋下面,应设置间距不大于300mm的钢筋保护层垫块或支撑,保证在浇筑混凝土时钢筋不位移。钢筋工程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确定专人负责,全程控制。 (四)现浇板板底钢筋绑扎完后方可进行水电管线预埋,结束后方可进行上层钢筋绑扎。现浇板中的线管必须分散布置在钢筋网片之上(双层双向配筋时,布置在下层钢筋之上),交叉布线处应采用线盒,线管的直径应小于1/3楼板厚度,沿预埋线管方向应增设Ø8@150mm、宽度不小于450mm的钢筋网带。线管并排水平埋设在现浇板中,线管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0mm。 (五)预拌混凝土必须做好试配,每立方米粗骨料的用量不少于1000kg、水泥用量应控制在270~450kg,粉煤灰的掺量不应大于15%; 水灰比应控制在0.4~0.5;C30及以下混凝土石子用量不得少于1350kg/m3(现浇板控制用水量不大于180 kg/m3)。 (六)混凝土进入浇筑现场时应按检验批检查入模坍落度,高层住宅不宜大于180mm,其它住宅不宜大于150mm。预拌混凝土严禁现场加水,改变水灰比,提高混凝土的坍落度。 (七)混凝土浇筑不得随意留置施工缝;自由倾落高度不应大于2m,当大于2m时应采用溜槽或串桶;混凝土应分层浇筑、振捣,振捣高度不得大于600mm。 (八) 混凝土板必须使用平板振动器振捣,初凝前宜进行二次振捣和初次抹压工艺,板混凝土在二次振捣后应进行表面一次抹压,终凝前应进行表面二次抹压,以减少板表面的细微龟裂。 (九)施工缝的位置和处理、后浇带的位置和混凝土浇筑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执行。后浇带混凝土应当单独制配,采用微膨胀混凝土。 (十) 混凝土现浇板浇筑完成后12h以内应覆盖养护,可采用麻袋或薄膜包裹覆盖,并淋水保湿;对普通混凝土上述过程至少应持续7d,对添加缓凝剂的混凝土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天,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养护。混凝土浇筑后24小时内,严禁支模、加荷。 (十一)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施工堆载。施工时的临时荷载不得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荷载限制,且应分散布置。   第四章  楼地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设计措施 (一) 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楼板及层间退台屋面、顶层露台、平台等周边除门洞外,应向上设一道高度不小于200mm的混凝土防水反梁,与楼板一同浇筑;厨、卫间楼地面标高应比室内其它房间楼地面低20~30mm。 (二)女儿墙根部应设高度不小于250㎜的钢筋混凝土防渗反梁。 (三)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防水层沿墙上翻高度不小于300mm;有水喷溅到的墙面,应采取防水措施,离楼地面高度不小于1800mm。 第十六条 施工措施 (一) 预留洞口坐标位置应正确,预留洞口形状为上大下小。 (二) 管道安装前,楼板板厚范围内上下水管的光滑外壁应先做毛化处理,再均匀涂一层401塑料胶,然后用筛洗的中粗砂喷洒均匀。 (三) 厨、卫间管道洞口填塞前,应将洞口清洗干净、毛化处理、涂刷加胶水泥浆作粘结层。洞口填塞分二次浇筑,先用掺入抗裂防渗剂的微膨胀细石混凝土浇筑至楼板厚度的2/3处,待混凝土凝固后进行4h蓄水试验;无渗漏后,用掺入抗裂防渗剂的水泥砂浆填塞。管道安装后,应在洞口处做一圆台,高度为40~50mm。 (四) 防水层施工前应先将楼板四周清理干净,严禁采用机械清理,阴角处粉成小圆弧。 (五) 楼地面找平层向地漏放坡1%~1.5%,地漏口要比相邻楼地面低5mm。 (六)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施工完毕后,应进行24h蓄水试验,蓄水高度为20~30mm。 第五章  外墙渗漏防治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设计措施 (一)外保温层上的粉刷面层,必须与保温系统相匹配,确保抗裂、防水、防渗效果。 (二)外墙防水宜选用吸附力强、强度高、耐侯性好、抗变形能力强的新型防水材料。 (三)加强防水细部设计,对不同材料交接处要特别注意连接部位构造处理,可采用加钢丝网、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设分格缝、中间抹灰层加防水剂等各种处理措施。 (四)面砖、涂饰外墙饰面均应设计分仓(格)缝;变形缝等部位应明确必须采用耐候密封胶封缝,确保防水质量。 (六)应明确窗台、各种装饰线脚与保温层间的收头处理和防渗处理,凡外凸线脚均应设滴水线。 第十八条 施工措施 (一)外墙洞眼应按规范留置,在清理浮渣(浮灰)后采用半砖、细石砼堵砌,表面采用1:3防水砂浆粉实,小圆孔宜采用微膨胀水泥砂浆二次填塞密实。孔洞填塞应由专人负责,并及时办理专项隐蔽验收手续。 (二)外墙粉刷前混凝土基层应采用人工凿毛或界面剂抹砂浆进行毛化处理,并应进行喷水养护。基层平整度偏差超标时,应进行局部凿除(凿除时不得露出钢筋),再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进行修补。 (三)外墙内保温工程外抹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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