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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消法
实施
周年
消费
维权
现状
调查
“新消法〞实施一周年消费维权的现状调查
今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实施整整一周年,相对于旧消法,新消法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购等消费模式、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公益诉讼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在打击商家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广阔消费者的一致好评。但是,由于配套法律法规的缺失,新消法的局部条款依然存在实施难、执行难等问题。本文试从基层市场监管局角度,探讨新消法实施一年来消费维权领域的成果和变化,并分析存在的一些难点,为今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参考意见。
一、新消法实施后消费维权领域的成果及变化
据统计,2023年,XX县区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中心共受理各类举报投诉1693件,其中消费投诉1270件,与去年同比上升6.2%,办理的各类投诉涉及金额137.97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6.22万元;受理举报423件,同比下降23%。总体来说,消费市场比较平稳,消费投诉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一是维权意识进一步加强。今年投诉总量同比增长6.2%,一方面,便捷的12
315、12331等投诉热线,渐已成为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首选渠道。另一方面,不断开展的各种宣传咨询活动,使广阔市民对新消法有了进一步知晓和掌握,消费者的法律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二是网购领域的消费投诉增多。新消法中一个亮点就是赋予了消费者“懊悔权〞。如果消费者在网络、电视、 、邮购等非现场购物的消费领域,消费者享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这个新的变化促使网购领域的消费投诉较去年有了较大的增幅。网络购物的消费投诉从2023年的8件上升到2023年的28件,同比增长250%。在2023年度效劳类投诉中排在第四位。三是消费维权的本钱进一步降低。“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那么,消费者在维权时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一些商品和效劳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往往非常困难。新消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做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形下的举证分配规那么,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使消费者的维权难、维权持续周期长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二、新消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难点
一是网络购物存在“空子〞。新消法关于网购“懊悔权〞条款中还有一“兜底条款〞,即“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置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什么样商品属于“不宜退货〞的范围,新消法并没有给出明确标准,也正是如此,一些电商利用此“漏洞〞来不断地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如去年“双十一〞期间,1号店购物平台的退货政策除了新消法中规定的4类商品之外,还包括食用类商品、贵重类商品、个人护理、虚拟类商品等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些规定使得“懊悔权〞在实施执行上大打折扣。二是个别领域维权难。近年来,金融、保险、预付卡、民办教育等领域的消费侵权行为日趋频繁。但是,由于这些领域的权利保护涉及多部法律,问题复杂,保护的专业难度大。比方说,新消法明确“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效劳的经营者〞的责任,增设了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但在实践中,由于金融领域的高度专业化,消费者在购置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效劳时在信息、专业知识等方面仍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主要的问题是:知情权难保证、安全权令人忧、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收费不透明等。这些领域的消费侵权行为最后归于银行法、保险法来调节,而银行法、保险法中均没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明确规定。这就使得消保部门在这一消费领域的行政调解缺乏约束力和强制力,难以实现有效维权。
三是基层消费维权的执行到位难。一方面,新消法同时把多种新兴领域纳入适用范围,这就要求基层干部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素养、证据收集能力以及对新兴领域运行规那么的熟悉掌握。而目前消保人员一般多为原工商系统干部,受法律水平、年龄结构等因素制约较大,虽然能较好地处理普通流通领域的消费纠纷,但对市场主体多元化、交易行为科技化及新兴业态违法行为增多等现状,仍需要时间进行磨合。另一方面,随着全社会维权意识的提升,近几年消费投诉的数量急剧上升,而处理消费投诉的人员特别是具备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紧张。以XX县区为例,县消保委3人,12315举报投诉中心工作人员4人,基层乡镇所的消保分会兼职人员11人。其中,专职处理消费维权的工作人员只有6到8人,这么少的工作人员,每年需要处理消费投诉1600余件,在工作中往往疲于奔命,调解处理的有效性和成功率大打折扣。
建议
一是优化网络购物领域消费环境。要针对网络具有的交易环境开放、交易主体虚拟、交易行为隐蔽和交易方式多样等特征,加强对平台效劳商的监管。一方面,要催促各大电商对于网店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行标准、系统的审核,对于存在线下实体店的企业和个体户,其在网店主页上添加营业标识,说明自己的合法经营资格。而对于线下没有实体店的草根网店,要实行网上经营登记备案制度,形成监管部门与电商平台的信息共享体系,逐步提高网店准入门槛,倒逼网店经营者自觉遵守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同时,针对社会普遍反响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和“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中的问题,要及时约谈了电商企业,催促电商企业自觉履行经营者义务,指导各地加强与行业组织、新闻媒体协作,建立协调协作机制,促进形成企业自律、消费者参与、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网络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新机制。
二是打造“大维权〞监管机制。消费维权不能仅仅是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的“一家之事〞,新消法将许多新业态的市场行为纳入调解范围,这就要求政府在统筹协调中发挥作用,一方面,商务、邮政、证监、教育等部门应抓紧制定出台落实与新消法相关规定相配套的细那么,增强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让违法违规经营者受到相应的惩罚。如民航总局向社会公开征集了民航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国家邮政局向社会公开征集了快递条例,当中有很多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邮政、广电、信息产业、金融等部门对相关领域和环节的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召开定期工作会议,以便及时掌握和获取更隐蔽更具效力的违法证据,按各自职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工商牵头、部门联动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工作机制,努力构建新形势下政府部门消费维权工作新格局。
三是深化社会化维权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消费维权工作站在社会化维权体系中的示范作用,探索研究消费维权工作站的开展模式,完善工作站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进一步释放其消费纠纷调解、消费维权监督、消费宣传和消费教育功能。要继续深化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针对社会关注热点、消费投诉焦点,继续开展热点行业社会调查,变事后调解为事前预防,促进经营者自律和行业标准。要主动加强与社会组织和主流媒体的密切合作,积极回应社会对消费维权工作的关切,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在消费维权工作中舆论引领作用,努力营造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的良好气氛。要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加强消费维权义工队伍建设,努力打造出一支能征善战的社会维权队伍,提升消费维权的社会效果。通过整合上述维权站点、行业组织、社会力量、新闻媒体等资源,进一步凸显“1+1>2〞的社会聚合效应,确保消费维权手段更加社会化、群众化、多元化,从而真正为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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