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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县区
各单位
人事管理
意见
县区各单位人事管理意见
一、坚持编制限额内核编准调原那么,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增人方案管理
1.凡XX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含差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教育下属单位和公安系统除外)和申请调入XX县区(含永乐镇)机关、事业单位(含差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必须持编制部门的空编通知单领取县机关事业单位增人审批表,经调出、调入单位及其主管局签章,人社、编制部门审核,分管县长、常务县长XX县区长核准签字后,由常务副县长召集人社、编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根据县长办公会审定结果,予以发文,并办理相关调动手续。拟调动人员的身份必须与调入单位的编制性质相符,不得混编调动人员。
2.政府序列乡镇之间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教育、卫生、公安系统除外),由主管部门依据编办出据的空编通知单,提出调配建议报县人社局,由人社局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发文。
教育、公安系统在XX县区之间调开工作人员和教育、卫生、公安系统在乡镇之间调开工作人员,由主管局发文,但必须先向编制部门申办空编通知单,并在发文的当月将调动文件和空编通知单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县人社局人力资源配置股(公务员管理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职改办)、工资福利股备案,对未办理空编通知单或发文后30日内未向人社局备案的,人社部门不予办理职称评聘、工资转移、年度考核、调资、晋级(晋职)等手续。
二、坚持标准管理的原那么,严禁擅自借调(借用)工作人员
3.必须严格执行人事编制纪律,任何单位(部门)未经县政府批准和人事部门发文,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借调(借用)工作人员,严禁将乡镇机关和本系统下属单位的干部借调(借用)或抽调到县直单位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而单位又无编制空缺、不能正常调入的,应书面报告县政府(抄送县人社局),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后,填写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借用工作人员申请表,经借出、借入双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由县人社局发文借调(借用)。对部门擅自借调(借用)人员的,将通知财政部门停发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各种费用,且年终不予考核。
4.各单位(部门)已自行借调(借用)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行清理,原那么上应返回原单位。对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调(借用)的,由主管局将正式文件报告县政府,对单位有编制空缺且人员身份符合调入条件的,经政府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批准后,由县人社局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对没有空编或人员身份不符合条件,但因工作需要不能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经县政府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借调(借用)手续。
对6月底前既未办理调动、借调(借用)手续,又未回原单位工作的,经县人社局核实后,书面通知县财政局从核实之日起停发借调(借用)人员工资,直至被借人员返回原单位。在工资停发期间,停办被借人员的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调资、晋升(晋职)等一切手续,并对违规借人的单位实行人事冻结。
5.人事部门发文借调(借用)的人员,由借入单位负责管理,根据借入单位鉴定意见,在原单位参加个人年度考核。借调(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借调(借用)期间,被借调(借用)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其人事、工资关系保存在原单位不变,差旅、福利由借入单位负担。原单位要负责做好被借人员的编制管理、工资和职务(职称)正常晋升等效劳工作。
6.借调(借用)期间如不能胜任工作,借入单位的主管局应以正式文件报县人社局予以退回。借调(借用)期满,对工作能力强、用人单位要求调入的,在有编制空缺的情况下,按程序办理正式调动手续;无编制空缺的,经政府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同意后,可以延期借调(借用)一年。
三、切实贯彻劳动保障法规,进一步加强自聘人员管理
7.政府序列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含差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聘用非财政供养的编外人员,必须在落实好自聘人员社会保险费的根底上报经县政府批准后,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面向社会择优聘用。所招聘的人员属于“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费征交暂行条例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局签订由人社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性劳动合同,并按期交纳社会保险费。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聘用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
8.各单位已自聘的人员,按照“谁聘用,谁辞退〞的原那么,由聘用单位予以辞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聘用单位发给辞退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辞退的,由用人单位主管局向县政府书面请示,经县政府批准并补办社会保险前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9.县人社局要加强对自聘人员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交纳情况的执法监察,至少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凡未按期、按标准发放工资和交纳社会保险金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费征交暂行条例严肃查处。
2023.领导干部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守纪律。县政府决定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含差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标准的用人制度举报和督查机制。今后,政府序列任何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借调(借用)和自行聘用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发现借调(借用)和自聘人员,一经查实,对有关干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实行责任追究,给予纪律处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并要按年度向县政府报告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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