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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突发事件
信息
报送
制度
新编
XX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方法
中油办字(202223)94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标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和程序,畅通报送渠道,明确相关责任,确保集团公司及时准确掌握和有效指导处置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平安的紧急事件。包括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平安事件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出现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以及可能引发次生事故或公共事件的事故及重大隐患,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称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信息。
第四条集团公司办公厅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应急信息、持续跟踪事件动态、及时向上级汇报和统一对外联系。
第五条事故灾难信息报送范围主要包括:
(一)井喷失控事故。海上油(气)井井喷;陆上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陆上含超标有毒有害气体的油气井发生井喷;发生井喷并伴有爆炸、着火,严重危及现场作业人员和作业现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平安;井内大量喷出流体对江河、湖泊、海洋和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二)火灾爆炸事故:
1.可能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2023人及以上受伤;
2.对社会平安、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或可能需要紧急转移安置20230人以上;
3.火势燃烧抢救时间超过半小时及以上未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周边生产设施大面积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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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引发次生灾害;
4.油气运输船舶火灾爆炸,可能致使重要港口损毁,或油品泄漏导致水面火灾,可能致使主要航道封航;
5.油气运输火车火灾爆炸,可能致使铁路设施损毁,主干线行车中断;
6.海上钻井平台、采油平台火灾爆炸,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
(三)海难事故。平台遇险(包括平台失稳、漂移、拖航遇险、被碰撞或翻沉)、船舶海损(包括碰撞、搁浅、触礁、翻沉、火灾)、潜水作业、人员落水等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及3人以上生命平安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件。
(四)溢油事件。海(水)上石油设施及油轮溢油量超过或可能超过50吨的溢油事件。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
1.企业现有救援设施无法对事件进行有效控制,可能引发重大次生事故,需要紧急求援;
2.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重伤、死亡2023人及以上的事故;
3.一次急性中毒2023人及以上的事故;
4.对社会平安、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20230人以上。
(六)长输管道事故:
1.造成站场工艺区或周边生产设施严重破坏,可能影响油(气)主干线输送中断1天或1天以上;
2.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2023人及以上重伤;
3.对社会平安、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或可能需要紧急转移安置20230人以上;
4.由于事故封堵公路或铁路,造成公共交通中断,可能影响6小时以上事故。
(七)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2023人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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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环境事件需要或可能需要疏散、转移群众20230人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区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5.
1、
2、3类放射源失控;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可能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8.在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吨,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5吨。
(八)国家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敏感时期等发生的较大平安生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事故灾难信息。第六条自然灾害信息报送范围主要包括:
(一)洪汛灾害:
1.洪水导致企业较大规模停产,或人员伤亡严重,一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失踪;
2.汛情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企业3人及以上死亡或失踪。
(二)气象灾害:
1.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运行,人员伤亡严重,一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失踪;
2.沙尘暴、暴风雪、风暴潮、海啸等造成企业3人及以上死亡或失踪。
(三)地震灾害。企业驻地所在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超过当地设防标准的地震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平安和企业平安生产,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失踪。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自然灾害信息。第七条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范围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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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三)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或者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或者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四)一次发生食物中毒3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五)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2023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第八条社会平安事件信息报送范围主要包括:
(一)群体性事件:
1.人数在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上访、聚集事件;
2.上访人有过激行为,已经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机关正常办公和当地稳定的;
3.群体性进京上访行为及苗头和隐患;
4.携带枪支、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或在上访中扬言制造事端以及自焚、自杀、自残的;
5.千人以上签字的联名信;
6.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策性的上访活动;
7.对重大改革措施、政策方案的出台存在群众性不满情绪及具有倾向性的活动;
8.涉及信访问题的非法集资、散发张贴非法宣传品、制造传播谣言、媒体扩散、社会人员介入等行为,跨企业、跨地区、跨系统、跨行业联片、纠合动向和组织化倾向,以及与境内外敌对势力、组织和人员的勾联活动;
9.影响稳定的其他涉访活动、问题和苗头、隐患;
2023.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大型会议期间,出现人员伤亡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
(二)涉外事件和恐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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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或失踪,或3人及以上的重伤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外的机构和人员平安及财产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事件;
3.驻在国发生政治动乱、军事冲突、恐怖袭击事件、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需要撤离驻外局部机构和人员的事件。
(三)油气供应事件:
1.在1个或1个以上省(区、市)范围内,成品油供应断档或个别油品出现断档脱销;
2.发生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气可能大于24小时;
3.发生重大油(气)质量问题,已经或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网络与信息平安事件。计算机关键业务中断、系统破坏、信息泄密等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
(五)其它事件:
1.发生剧毒品或火工器材丧失、被盗事件并引起当地较大范围内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2.在敏感地区炸药、雷管被盗、丧失;
3.工作时间内发生的员工遇害事件;
4.企业驻地所在区域系统外发生的可能对集团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5.其他需要报告的社会平安事件信息。
第九条涉及政治性、政策性等敏感事件;发生在人口密集区、沿江、河、湖、海周边等敏感地区,或国家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等敏感时间的事件;可能演化为重大突发事件,其信息不受本方法第五至第八条规定范围的限制,应及时上报。
各单位应注意从互联网、境外媒体的报道中获取有关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查,并视情报告。
第十条突发事件信息应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报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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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二)事件的起因、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
(三)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
(四)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下一步处置思路和将采取的措施;
(五)与事件相关的专业技术根底资料;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应急信息报告流程,各单位办公室或现场应急指挥部信息组应在第一时间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同时通报总部相关部门。股份公司所属地区公司发生的突发事件,同时报告股份公司总裁办及相关专业公司。
现场处置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各单位应成立现场处置信息组报送信息,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形成现场信息直报制度。
特别重大、情况特别紧急的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的站、队(车间)等基层单位可直接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同时报告本单位。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送。
初报信息必须在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送。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进展,应及时续报相关信息。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以书面报告为主,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可采用音像摄录的形式。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 口头初报,随后立即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必须注明信息编号、签发人及联络方式。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以集团公司名义向中办、国办及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省、市、区政府报送信息。涉及事故灾难、职业卫生事件的,由平安环保部门起草初稿;涉及群体性社会平安事件的,由维护稳定办公室起草初稿;涉及网络与信息平安事件的,由信息管理部负责起草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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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事件统一由国际事业部起草初稿;涉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由事件相关单位、部门负责起草初稿。集团公司办公厅校核后,送集团公司领导或根据授权签发上报。
按照国务院业务主管部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总部职能部门从业务管理角度,根据授权向相关部委报送信息。
第十五条股份公司所属地区公司发生的突发事件,由股份公司总裁办负责信息专稿的组织,集团公司办公厅校核后,按程序上报。
第十六条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责任制度,标准信息接收、传递、处理、报送、跟踪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事件发生单位主要领导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有意谎报、瞒报的,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方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方法(中油办字(2023)3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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