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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信市场竞争秩序的构建是电信资费确立的基础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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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电信市场 竞争 秩序 构建 电信 资费 确立 基础 新编
电信市场竞争秩序的构建是电信资费确立的根底 王春晖 中国电信业经过十年的改革,已形成了多家竞争的格局。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关键的元素之一——电信“资费〞,却仍是一个各方关注的话题。电信资费实质上就是电信效劳的商品价格,电信资费与一般有形商品价格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因为电信效劳这种商品是无形的、非实体的,没有作为有形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实体承担者,所以才取“资费〞这个名称。根据电信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我国的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应该说这三种资费体系表达了国家的价格政策。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按照这一定义,电信资费的市场调节价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为电信经营者;二是市场调节价应当在电信市场竞争中形成。电信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应该是通过反映电信市场的供求状况和电信资源的稀缺程度的价格信号引导实现的。为充分发挥价格在合理配置电信资源中的作用,就应确认电信经营者自主指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定价主体地位,但是这种主体地位确定的前提条件是:不损害国家利益、不损害其他电信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和不损害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政府指导价,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电信经营者在执行政府指导价时,应着重领会以下四点:(1)政府指导价是一种法定的价格形式,具体到那一种根底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的价格采用政府指导价,应依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电信资费分类管理目录确定;(2)政府指导价属于政府定价行为,法定的定价部门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3)定价的内容分为两个局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只是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这两项是政府指导价指导作用的表达。无论是基准价还是浮动幅度都是强制性的;(4)电信经营者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具体制定电信资费,也就是讲有一定的灵活性,由电信经营者在有限的范围内应用。实际上,政府指导下的定价过程有两个定价主体,一是政府,二是电信的经营者,前者起主导作用,后者是附属作用。 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局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的主体是单一的,定价的形式是法定的,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界限。 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本钱为根底的定价原那么,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要求,电信业的开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但根本电信业务的资费标准仍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然而,电信行业的“本钱〞究竟是什么,又有谁去仔细研究过。我认为目前电信资费标准确实定,主要还是考虑了政策因素和投资回报率这两个因素。我国的电信产业是从自然垄断逐渐走向有限制竞争的。在这种条件下,电信资费的定价方法更多是考虑政策因素,而非市场竞争条件下的资源最正确配置;另外,电信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这几年对信息高科技效应的过高预期和市场开放,刺激了对电信市场的过度投资;过度投资使得我国有限竞争的电信业迅速进入了成熟期,市场本钱加大,投资回报速度必然就成为投资者的关注的问题。 我们再回头研究一下电信业务的本钱,比方投资者很仔细地投资,花钱很小心,并且有很强的监督,这个本钱就可能很低。但是如果在垄断或有限制的竞争下,它的价格线不但没有下降的机制,反而还有往上走的趋势。虽然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本钱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但是电信经营者都以这些数据和资料属“商业秘密〞为由,不予提供。因此,电信业务的消费者对制定电信资费标准的本钱、数据及资料,仍然没有知情权。从理论的角度上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种商品(包括效劳)的价格都应该是由市场决定的,并且应该在市场杠杆的作用下随着供求的变化而上下波动。我国的电信条例产生于2022年,在这5年里“条例〞对电信资费的规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已进入参加wto的后过渡期,电信资费的标准应逐步由电信效劳的提供者按照市场的需求和价值规律自行确定,国家应逐步取消政府定价。也就是讲,电信资费体系确实定要充分发挥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作用,降低政府价格监管的垄断性。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消费者的矛头所向是电信的资费问题。因此,电信监管层应考虑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电信资费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特别是应依照价值规律对电信行业的开展和用户的消费进行市场调节,以形成新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价格体制,并以良性的市场竞争来推动电信市场的健康开展。 应该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应以市场调节为根底;我们的目标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信价格机制,那么,我们就必须花大的精力去培育市场,让市场调节的作用来主导电信资源的配置。然而,市场调节的前提必须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这是根底的根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建立的根本保证。只有在有效的电信市场竞争的根底上,政府的资费调控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应该明确,政府的资费调控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政府的调控。而且,我国目前在电信资费调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调控力度不够大,调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调控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这样就不可防止的导致了行政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首要的任务是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特别是其公平、有效地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应当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根底作用,健全统一、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其中,两大变化尤其值得注意:一是强调公民和企业的独立的主体地位,使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发生不再依赖政府;二是伴随国家一元身份(公有制)到多元身份的分解,管理形式也分化了。随着产权多元化的出现和完善,国家还将加快电信行业的改革,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此,国家必须对电信市场竞争秩序进行有效地规制,使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电信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和垄断行为不但破坏了公平原那么,损害了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与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广阔消费者的利益,特别是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例如有些电信经营者在提供电信效劳和业务时,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本钱价格销售其“电信产品〞。这实际上实行的是一种亏损性经营,这种异常的价格选择是以排挤其竞争对手为目的的,它以牺牲自己暂时的经济利益为代价,最终损害竞争对手的经济利益,是一种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计本钱走极端的降价是恶性价格战;恶性价格战不但增加了企业本钱,减少了收入和利润,而且使客户频繁转网,造成企业电信产品和资费管理混乱,严损地害了客户利益和影响了企业的信誉。实际上,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不断地变换价格本身是对消费者的愚弄和欺骗。 因此,国家应当设计一种以市场为根底的电信资费调控机制,这种机制应当在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发挥作用,而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也理应成为电信市场监管中地位高于其他监管的一个及其重要的监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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